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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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你给渝移信箱的邮件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口是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的,重庆市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规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以规划为基础,以整户为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到人:(1)既淹承包地又淹房屋的;(2)只淹房屋的;(3)只淹承包地的,按淹没承包地的比重排序。 一个农业社只淹没少量耕地,本社剩余的耕地能够安置全社人口的,生产安置对象可以不落实到人,由全社重新调整土地,生产安置指标由全社人员共同享受。由社员大会决定搞项目或者分钱到人。 如果按规定已经分到个人,则证明三峡工程建设所淹设的承包地损失已补偿到位。 重庆市移民局信访处渝府发200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三
2、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发布重庆市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一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农村移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移民安置应当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土为本、以发展大农业为主的原则,采取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农村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移
3、民安置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农村移民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和集体的统筹安排。第五条 市移民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市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合作社具体实施农村移民安置。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农村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落实以户为单位的安置方案。第二章 淹没补偿第七条 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
4、长江水利委员会1992年淹没调查登记确定的为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包干数内据实补偿:(一)整个单位房屋或整户居民房屋漏登的;(二)单位房屋实际受淹面积超过或少于淹没调查登记面积20%的;(三)居民房屋实际受淹面积超过或少于淹没调查登记面积10%的。第八条 农村移民建房基础设施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包干限额,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第九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同一区县(自治县、市)内应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并核算到户、补偿到社。第十条 农村移民安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移民资
5、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移民经费的安排计划和使用情况应在乡、村、组上墙公布。第三章 生活安置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生活安置对象,是指长江水利委员会淹没调查登记所确认的直接淹没房屋的农村人口(含非农业人口,下同),以及经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搬迁建房的淹没承包地(包括耕地、果园地和河滩地,下同)的农村人口。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住房建设以移民自建为主。未经移民自愿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合作社不得组织统一建设。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建房选址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少占耕地、分散为主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建房用地面积及补偿标准按移民有关规定执行,用地审批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移民房屋建设中应加强技术指导,预防质量和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建房宅基地占用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拨付给被占地的合作社。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建房的补偿费,按照淹没房屋的面积和结构计算并补偿到户。第十六条 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内分散建房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发给移民,合作社可以统筹不超过20%,用于社内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在本区县(自治县、市)内集中建居民点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由承建单位统筹使用,用于道路、供水、供电、有线广播、宅基地场平等建设;其余20%发给移民户,用于相关设施的完善。第十七条 农村移民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第十八条 农村移民的附属物补
7、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零星林木补偿费全部发给移民个人。第四章 生产安置第十九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是指长江水利委员会淹没调查登记确认的,因淹没承包地,按照移民安置规划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第二十条 生产安置以合作社为单位,由合作社根据本社生产安置规划人数,以整户为单位按下列顺序依次确定安置对象:(一)既淹承包地又淹房屋的;(二)只淹房屋的;(三)只淹承包地的。前款第(三)项以淹没承包地所占本户总承包地的比例大小依次确定。第二十一条 农村移民农业安置主要是通过调整、开发、改造、防护等措施,安排给农村移民每人一份不低于安置社人均标准的耕地。按前款规定对农村移民进行农业安置还应
8、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整土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0.8亩;(二)新开土地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1亩;(三)在城郊安置移民,人均耕地不得低于0.5亩。在社内达不到安置标准的,应村内、乡内、县内安置。进行农业安置的,生产安置费应全额拨付给安置移民的合作社。第二十二条 在城郊安置的移民,人均安置耕地低于0.5亩的,可实行兼业安置。兼业安置的生产安置费按实际安置耕地面积占最低安置标准的比例拨付给安置社,剩余的生产安置费作为兼业安置的补偿,全部发给移民。第二十三条 依据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计划,从有外迁任务的区县整户迁至万州区、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开县、忠县、巫溪县等7个区县以外的其他区
9、县(自治县、市),实行农业安置的,属外迁安置。外迁安置的补偿补助,按照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农村移民到国有企业就业属二三产业安置。二三产业安置移民的企业必须是经济效益较好并且有市场前景的企业。第二十五条 二三产业安置应由移民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接收单位签定就业合同。二三产业安置的,生产安置费应发给移民本人,由移民作为职工集资款交给接收企业。移民也可以委托移民主管部门将生产安置费直接拨付给接收企业作为职工集资款。接收移民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移民职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移民工辞职或被解聘,其集资款应全额退还移民。第二十六条 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
10、户,经本人申请,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安置。第二十七条 办理自谋职业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预安置合同,安置销号手续在承包地淹没前一年以内办理。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费在办理安置销号手续时一并发给。第二十八条 农村移民投亲靠友进行外迁安置的,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与移民本人签订安置协议,并出具接收证明;接收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出具户口准迁证明。第二十九条 投亲靠友进行外迁安置应由移民本人申请,经迁出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区县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其生产安置费凭移民与接收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安置协
11、议拨付给移民本人。第三十条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移民,主动要求不用耕地安置的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农村移民,可向移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老安置。养老安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产安置需要,对农村移民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村移民的生产技术能力。第五章 安置销号第三十二条 生活安置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补偿金额支付完毕时签订销号合同。农业安置和兼业安置应在移民户接收土地时办理安置销号手续。二三产业安置、外迁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在生产安置费用支付完毕时签订销号合同。第三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农村移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搬迁或
12、拒迁。生产、生活安置销号后的农村移民不得返迁,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其进行第二次安置。第六章 淹没区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农村移民在生活安置销号后,应将房屋及时拆除;生产安置销号后,应及时将土地交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照水库淹没要求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置销号后的农村移民如要继续耕种淹没线以下的原承包地,应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批准。耕种原承包地,应依法缴纳农业税及农林特产税。第三十六条 三峡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在保证水库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给受淹村社或当地村社的农村移民耕种。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
13、七条 在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移民安置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阻扰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三峡工程的后期扶持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1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移民政策与管理 一 国务院颁布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针对单项工程建设颁布的第一个行政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在水利建设上的具体体现,是实行依法移民的重要标志。条例为搞好三峡工程建设的移民搬迁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基本法规。在条例的指导下,移民法规体系建设得到了加强,保证了一期移民任务的顺利完成,胜利实现了大江截流。 为了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形式和移民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务院拟在总结前期移民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修改,这是完全
15、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经过修改的条例,必将进一步推动移民工作法制化的进程,确保移民搬迁安置按既定任务目标顺利进行,并将对库区建设与发展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 根据重庆库区移民工作的实践,建议国务院在修改条例时能考虑以下问题。 (一)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条例作为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安置的基本法规,其内容涉及到库区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和百万移民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因此,条例的修改应体现以下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结合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和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将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库区移民、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把
16、库区建设成为一个经济发达、环境优美、人民安居乐业和长治久安的文明新区。 (二)修改条例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法制统一、协调原则。条例的修改应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指导下进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修改应与法律的一般原则协调一致,兼顾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平衡衔接。二是对国家负责和对移民负责的一致性原则。三峡工程建设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宏伟工程,又涉及到百万移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既要坚固国家的利益,又要充分考虑移民的利益,处理好对国家负责和对移民负责的,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维护移民利益,发挥移民的创造性,变被动移民为主动移民,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变为移民的自觉行动。三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17、库区移民的基本矛盾是:移民数量大与安置容量小,以及建设繁荣、优美、文明的库区和对贫困落后的现实状况。因此,条例修改必须结合库区实际,结合新的发展形势,力求条例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四是时效性与连续性的原则。对条例的修改,要考虑三峡工程建设及库区移民是分阶段、有计划进行,且时间紧、要求高、任务艰巨。因此,条例从制订条文到执行条文都必须注重时效性。同时,条例的修改是在原有基础上的补充、完善,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通过条例的修改,达到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移民搬迁安置的目的,以确保库区移民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修改条例内容的重点内容建议 1998年下半年,根据国务院三建委移民开发局关于修改条例
18、的通知精神,重庆市移民局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上报了修改意见的报告,并于10月赴北京参加了国家移民局召开的条例修改及移民政策研讨会,共提出了30多条修改意见和急需研究解决的重大政策性问题。主要包括“总则”应修订补充的内容;关于安置和迁建有关条文的充实增补;关于移民管理内容的充实完善;关于移民政策措施的建议等。 返回顶端 二 中央出台有关移民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十分关心三峡库区移民工作,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确保三峡工程顺利兴建和实现移民“搬得出、安得稳、逐步能致富和长治久安”的目标。其主要内容有: 实行移民搬迁与库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安
19、排移民资金,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大力发展优势产业,达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长治久安的目标。 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 实行移民补偿资金总量控制,分省(市)切块包干,并采取“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办法,在资金包干的同时实行移民任务包干、即“双包干”原则。 移民进度与资金安排实行“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宜早不宜晚”的原则,保证库区移民工作有序地进行。 设立重庆直辖市,这既是中央为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采取的重大决策,也有利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工作的领导,保证三峡工程顺利进行。 国务院号召中央有关部门
20、和省、市、自治区发扬社会主义大协作精神,对口支援库区,大力支持库区的移民和开发。 国家将三峡工程库区涉及的沿江区县列为长江三峡经济开放区,宜昌、万州、涪陵列为沿江开放城市,分别实行沿海经济开放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坚持多种形式安置农村移民的方针。因地制宜,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努力拓宽多种形式的移民安置渠道。国务院已决定重庆库区向全国11个省市移民7万人。 对农村移民开发土地和新办企业,在征收农业税、农村特产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免税或者减税优惠。 对库区移民实行“前期补偿,后期扶持”的基本政策,即每年从三峡电站发电效益
21、中提取一定比例扶持库区。 建立库区建设基金,即每年从三峡电站发电增值税上缴国库中提取部分用于库区。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7年至2001年,在重庆市当年信贷规模与资金计划之外,连续5年每年专项安排重庆市三峡库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15亿元(联营专贷)。 国家开发银行从1994年起,每年安排与移民经费配套使用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5亿元。1998年以后,技改专贷资金每年增加到10亿元。 从1996年至2003年,对三峡库区内资企业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实行每年核定1亿美元进口自用物资额度,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 国家计委安排库区每年水利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移民安置区内农田水
22、利设施配套建设。其中重庆库区每年7500万元。 对具备条件的库区股份公司,每年安排上市指标,逐步形成移民上市公司板块。 支持库区发展交通事业,除等级公路复建以外,规划安排修建库周乡镇公路1100公里,由交通部补助每公里20万元。 为清理和规范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收费项目,国务院先后发出国办发明电19974号和国办函199812号文件,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下(含原重庆市)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涉及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未列入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经费概算,且涉及三峡工程
23、库区移民安置规划迁建项目负担的收费,一律免收。重庆库区在先停后清理的基础上,移民收费项目已取消43项,免收13项。 对口支援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兼并库区1998年底前亏损的国有、集体搬迁工矿企业,在落实还款计划的前提下,以搬迁企业1998年底贷款余额为限,经商债权银行同意,免除以前的全部利息,并在今后3至5年的还贷期内继续免收利息。 对搬迁企业破产或关闭造成的银行债务损失,按国发1999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核销。需核销的银行债务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纳入全国呆坏帐核销总规模。 对企业破产、关闭而使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由政府、税务等部门核定数额后,按照中央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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