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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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通信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定义)本细则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域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CDMA移动通信系统,TDCDMA、CDMA2000和WCDMA移动通信系统、
2、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范围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管理部门)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委办)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建委、城管、规划、环保、物价、国土、公安、园林、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第
3、六条 (发展规划)经营者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完成后,报市规划局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总体规划,并报市无委办备案。第七条(年度计划的周期)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经营者上报市无委办、市规划局确定并公布。第八条 (年度设置需求)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委办、市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提出设置室外
4、基站需求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设置基站的详细地址,网络制式、发射频率、地理坐标、基站形式等相关信息。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城区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第九条(年度计划确定)市无委办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城管等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市无委办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发布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第十条 (例会制度)市无委办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第二节室外基站第十一条(集约化建设)经营者提出
5、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委办应当予以协调安排,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应当另行选址。第十二条(建设条件)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三)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使用仿真环境天线。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要求。第十三条(干扰排除)经营者设置室外基站应当采取相应的
6、技术措施,避免对覆盖范围内室内基站的干扰。室外基站在运行过程中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排除对其他无线电系统的有害干扰。经营者无法确定是否会产生干扰的,应当报市无委办,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四条(执照有效期)基站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电台执照的更新手续。 第十五条(停用或者撤销)室外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无委办办理电台执照的注销申请手续,市无委办核实后报省无委办批准撤销。已经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由基站和铁塔的所有人及时拆除,业主应当负责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拆除的督促工作。第十六条(基站拆
7、迁)室外基站的拆迁,按谁拆迁谁负责在原区域内提供基站建设场地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规定执行。因市政工程导致基站拆迁的,相关部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经营者。 第十七条(设置合同的续签)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签订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配合续签合同,保障基站继续使用。第十八条(临时基站)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设置前向市无委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申请办理临时电台执照。临时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
8、半年。第十九条(诚信承诺)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建成后向市无委办提出验收申请时,填写并提交市无委发放的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基站所在地业主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控制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内。第二十条(运行监督)市无委办应当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室外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第三节 室内基站第二十一条(功能描述)室内基站即室内分布系统,由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用以实现弱小无线通信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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