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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3856772
  • 上传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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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砂轮;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申请企业应加盖公章);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中机械部分第22项规定,禁止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 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新建或转产企业的直径400mm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 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 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并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 将检验报告二份(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报送审查部(另一份由检验机构直接送达企业).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1 GB2494-2003 普通磨具 安全规则 2 GB/T2484-1994 普通磨具 代号和标记 3 GB/T2485-1997 普通磨具 砂轮 技术条件 4 GB/T2490-2003 普通磨具 喷砂硬度机检验硬度的方法 5 GB/T2491-2003 普通磨具 洛氏硬度计检验硬度的方法 6 GB/T2492-2003 普通磨具 交付砂轮允许的不平衡量 测量 7 GB/T2493-1995 砂轮的回转试验方法 8 GB/T4127-1997 普通磨具 形状和尺寸 9 JB/T3631-2005 普通磨具 树脂重负荷磨削砂轮 10 JB/T3715-1993 钹型砂轮 11 JB/T4175-1994 纤维增强树脂薄片砂轮 12 JB/T6083-1992 碾米砂轮 13 JB/T6353-1992 树脂和橡胶薄片砂轮 14 JB/T7983-2001 普通磨具 螺栓紧固平形砂轮 15 JB/T7992-2004 普通磨具 外观,尺寸和形位公差试验方法 16 JB/T8338-1996 普通磨具 磨轴承球基面砂轮 17 JB/T8373-1996 普通磨具 蜗杆砂轮 18 JB/T2956.1-1999 普通磨具 烧结刚玉砂轮 19 JB/T10039-1999 普通磨具 深切缓进给磨砂轮 20 JB/T10154-1999 普通磨具 磨钢球砂轮 21 JB/T10450-2004 普通磨具 检验规则 5.2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2.1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装(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装 序号 工序名称 设 备 名 称 工 装 名 称 1 结合剂配制 结合剂混料机等机械化混料设备 筛分装置 2 混料 逆流混料机,顺流混料机,轮碾机,S型混料机,钟型混料机,对辊机等机械化混料设备 筛松装置 3 成型 油压机,多工位成型机组,挤压机,滚压机,冲压机,对辊机等 模具,投(摊)料装置 4 干燥 干燥炉,干燥窑,干燥室等 干燥架,干燥车 5 粗加工 加工机床,切割机等 6 烧成 隧道窑,车式窑,钟罩窑,倒焰窑等 窑车,拖车 7 硬化,硫化 硬化炉,隧道窑,硫化炉(罐)等,须能自动控温 砂轮架,窑车 8 精加工 外圆车床,平面车床,异型车床,外圆磨床,平面磨床,内孔磨床等 刀架,卡具,磨轮(头) 9 孔径加工 孔径加工装置(灌孔,涂孔,注孔,镶孔等设备) 定位套 5.2.2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4) 表4 企业生产砂轮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设备仪器名称 配套件及附件 备注 1 回转强度 回转试验机 时间继电器,转速测控装置,卡盘,带磁座百分表 自动停止系统,并满足 GB/T2493-1995规定 2 硬度 喷砂硬度机, 洛氏硬度计 标准玻璃,量筒,钢球 满足GB/T2490- 2003和GB/T2491 -2003规定 3 静不平衡 平衡器 平衡轴,平衡砝码(橡皮泥),天平,框式水平仪 满足GB/T2492- 2003规定 4 孔径 光滑极限量规(俗称塞规),游标卡尺 5 外形尺寸及形位公差 圆跳动仪,游标卡尺,专用刀口尺,塞尺,钢直尺,卷尺,卡钳 注:只生产橡胶结合剂砂轮或树脂薄片和钹形砂轮的企业可不具备硬度机(计). 5.3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4.1.1 抽样规则 ①抽样条件 申证企业提供的被抽产品必须是工厂自抽样之日起前推一年以内生产并经企业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抽样规格范围,产品母体数量和样本要求 各种申证产品不同规格范围抽样规定见表5. 表5 各种申证产品抽样规格范围 申证规格 (mm) 抽样规格范围 (直径,mm) 产品母体数量 (片) 样本数 (片) 备 注 D≤400 ≤250 >250~400 ≥50 ≥50 10 10 1.高速,无心磨各加抽一种规格(若所抽规格在抽样规格范围内,可减抽一种抽样规格范围内的产品); 2.导轨磨,样板磨,齿轮磨,强力磨,工具磨,精磨抽取两种有代表性样品; 3.在相同规格范围内,产品"母体"数量不足时,可与相邻规格合并抽样(但一般不应超过两种规格). D≤750 ≤250 >250~400 >400~750 ≥50 ≥50 ≥20 10 10 10 D≤1100 ≤250 >250~400 >400~750 >750~1100 ≥50 ≥50 ≥20 ≥20 10 10 10 10 D≤1600 ≤250 >250~400 >400~750 >750~1100 >1100~1600 ≥50 ≥50 ≥20 ≥20 ≥20 10 10 10 10 10 ③抽样方法 采取随机抽样,使抽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首先,在每个申证规格的抽样规格范围中,随机抽取一个代表规格,再从代表规格的母体中抽取样本.随机抽样可采用抽签,摇号等办法,不允许抽样人员主观指定样本. ④封样办法 采用专用的封章和封条或铅封,严格对抽取样本加封.申证企业应采取可靠的防损措施,保护封条,以免运输,搬运过程中被损坏. ⑤抽封样注意事项 抽封样人员与企业代表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并签字确认.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个单元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留抽样单位备存,一份随样品交(寄)检验单位,一份留申证企业. 凡发现在抽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即以产品不合格论处. ⑥抽封样品发送时间,地点 封 样后,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单位(检验样品若包括D≥500mm或单片重量大于20kg不便运输的砂轮,则样品就地封存待检;且企业应 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抽样单送达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章,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有损伤,并做验收记录.经双方确认送达 的样品无异常情况后,由送样者和验收者双方在验收情况表上签字. 样品如果通过邮局,铁路,航空邮寄,必须进行妥善包装.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样品损坏,延期等问题由企业负责.邮寄的样品由检验单位验收,签字. 5.4.1.2 抽样单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 表6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封条号: 企业名称 商标 序 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样品 数量 (片) 抽样 基数 (片) 生产日期 用途 1 2 3 4 5 6 7 8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①上述样品限于 年 月 日前送达检验单位,否则按不合格论处. ②样品封存状态(包括封章,封条)必须完好,否则以不合格论处. 抽样人员签字 抽样人员单位及职务(职称) 企 业 盖 章 企业代表签字 样 品 验 收 情 况 验 收 情 况 封条 样品 送样人 送达日期 验收意见 退样记录 完好 完整 退样 原因 损坏 轻微 损坏 验收人 收样日期 退样 日期 无 严重 损坏 收样 签字 填写说明:1.本单一式三份,抽样单位,送样单位,收样单位各一份. 2.送样单位将样品送达检验单位,收样人员验收后在两份抽样单上签字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4.2.1 检验项目 外观缺陷(黑心,裂纹,哑声,色泽等),外形尺寸(外径,厚度,孔径及其他尺寸),形位公差(端面圆跳动,径向圆跳动,平面度,平行度,同轴度,圆柱度),硬度,静不平衡,回转试验,标志. 5.4.2.2 不合格分类及质量水平(见表7) 表7 不合格分类及质量水平(RQL) 不合格分类 项目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A类不合格 回转强度 1.0 B类不合格Ⅰ 孔径,静不平衡,黑心,裂纹,哑声,标志错误及无标志 40 B类不合格Ⅱ 硬度,磨曲轴砂轮厚度 40 C类不合格 外径,厚度及其他尺寸,形位公差,标志不全或不清,色泽 100 5.4.2.3 抽样方案及判定数组(见表8) 表8 抽样方案及判定数组 样本 大小 判别水平 抽样方案类型 质量判定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Ⅰ B类不合格Ⅱ C类不合格 10 Ⅲ 一次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0 1 1 2 1 2 6 7 5.4.2.4 抽样检验的判定 对检验样本(10片)实施全数检验,实测数据与相应的产品标准对照.当样本不合格品数不大于Ac时判定为合格接受.对于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Ac和Re均按片数计;对于C类不合格Ac和Re按项(不合格项数)计. 对于各类(组)不合格项应分别作出判定结论.当各类(组)全部判定为合格接收时,该批产品才最终判为合格品.若各类(组)中有任意一类(组)或多类(组)为不合格拒收时,则最终判定为整批产品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砂轮.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增加或升级部分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 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具体标准见表9. 表9 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产品 单元 收费标准 砂轮 陶瓷结合剂砂轮 1000元/批 树脂结合剂砂轮 1000元/批 橡胶结合剂砂轮 1000元/批 注:若国务院有关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规定执行.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附件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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