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暂行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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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名称:苏州市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暂行办法索引号:EA470-B0402-2006-005发布机构:市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文件编号:苏国资产200664号生成日期:2006-7-17发布日期:2006-7-25内容概述:本办法共15条,界定了规定所称的剥离资产、剥离资产管理的任务和市国资委对剥离资产进行管理的职责等。全文标识:公开内容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审计局苏国资产200664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根据市领导指示和苏州市改革办公室关于加强
2、企业改制剥离资产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苏改办纪字200511号)精神,为加强企业改制剥离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二六年七月十七日苏州市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暂行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对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剥离资产的管理,防止剥离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剥离资产,是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未将原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纳入改制资产范围,剥
3、离到各相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资产。包括: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剥离的房屋、土地,职工住宅,应收账款,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在改制过程中需剥离资产,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从严掌握。对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申报的剥离资产,要组织逐项认定,经市改革办公室会办、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纳入剥离资产范围。第三条剥离资产管理的任务:对剥离资产管理建立相关制度,按规定进行清理、登记、造册,明确产权关系,积极盘活,最大限度地发挥剥离资产的作用。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剥离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一套严格的剥离资产的管理制度,强化剥离资产的建帐监管工作。要根据
4、剥离资产的实际情况,按照类别、名称、数额、发生时间、基本原因、债务单位等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台帐,定期清理盘点,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剥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和分布情况。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企业剥离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行使对剥离资产的管理职能,定期进行检查。被剥离到主管部门的各项财产和债权,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清理、处置工作。被剥离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的出售、回收、报废等处置净收入列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收益范围管理;被剥离到企业主管部门的资产的处置净收入划入市财政国有资产专户管理。改制企业应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对剥离资产进行管理。第五条根据剥离资产的分布情况,对目
5、前仍留存在改制企业的剥离资产,各主管部门在明晰产权、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可委托改制企业管理。委托管理的剥离资产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对剥离资产中被改制企业租用的资产,各主管部要复核清理,理清权属关系,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落实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单位签定资产租用协议,明确租用期限、租金,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改制企业租赁土地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土地区位价乘以土地面积除以50收取。为支持改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对改制企业可在两年内给予适当优惠,但收取的租金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50%。资产使用单位在租用期间要做好租入资产的日常管理,加强对资产的维护、保养,确保资产完整。如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或损失,由
6、使用单位予以经济赔偿。第七条对剥离资产中的职工住宅,属可按房改政策出售,且现住户符合房改条件的,要加快按房改政策进行房改;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住宅可移交给房管部门处理。第八条对剥离资产中的闲置、呆滞、待报废资产,各主管部门要清理盘点、分类排队,按规定程序核定价格,组织力量在两年内盘活变现。第九条剥离资产处置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一次处置剥离资产评估价值超过10万元,按规定实行公开转让;转让价格不低于评估价值的90%。第十条对单项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下或成批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处置,应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对单项剥离资产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成批剥离资产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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