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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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为长期病休,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5、病假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55%;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二)重大疾病假期工资待遇 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严重器质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确需长期休息治疗的,病假期间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其他规定 1、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2、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返聘职工请病假,根据日平均工资额,按出勤天数发放。 3、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 4、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或试用期相应延长。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5、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累计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病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6、长期病休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提交相应专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应合并计算。试工期内另患其他疾病或试工期满后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7、因职业原因导致患有职业病或相类似疾病的,应先休职业假。休完职业假后仍不能痊愈的,再申请休病假。 第六条 事假 事假是指职工经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假期。请事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两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1、事假在5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55%计发。 3、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4、事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5、我院已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凡未按规定休完带薪年休假的,一律不得请事假。如果休完带薪年休假后,仍不能办理完私事的,可以按照请假程序和审批权限请事假。 6、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第七条 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探望并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假期。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下同)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医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期间任何一年均可),假期为20天。符合探亲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异地并且符合规定,也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4、因我院已经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应利用带薪年休假探亲,假日不够探亲假天数的医院可以补足,并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在探亲假之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7、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提高10%工资之和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医院负担。 8、根据《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⑴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⑵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 ⑶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⑷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⑸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⑹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⑺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9、职工在探亲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在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以作为病假处理。 10、职工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以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11、刚分配的毕业生在见习期、初期工资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见习、初期工资期在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亲假。 12、新婚职工结婚满一年的,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又未再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13、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所在地团聚时,职工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军队干部已经利用年休假期与其团聚过的,职工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14、职工配偶是学生的,应由在校学习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期探亲,费用自理。职工如因特殊情况需去学生一方所在地探望的,医院可视情况准其到学生一方探望。 15、夫妻双方都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为避免重复,职工享受探亲待遇时,必须出具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 16、探亲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八条 婚假 婚假是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按规定享受的一种假期,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1、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登记结婚的,可给予婚假3天。 2、男女双方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费用自理。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再享受晚婚假。 5、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九条 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5天。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2、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1—3天(非直系亲属死亡的不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3、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十条 产假(护理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经批准可以妊娠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不能再享受晚育产假待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路途远近酌情给予),算作劳动时间。 5、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外,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计生假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给予计生假14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人工)人工流产的,可给予计生假21天;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期间工资照发。 2、职工需行结扎手术绝育者,可给予计生假21天;女职工需放节育环节育者,可给予计生假2天;女职工因身体不适等原因需取出节育环者,可给予计生假1天;期间工资照发。 3、因节育措施失败而怀孕需要终止妊娠者,第一次流产可给予计生假14天,期间工资照发;出现第二次或多次的,流产请假按病假处理。 4、非婚、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怀孕需要终止妊娠者,不享受计生假待遇。需要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5、计生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第十二条 进修假、学术会议假 1、外出进修学习应请进修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卫生津贴、夜班费(凭进修单位提供的夜班证明,每月不超过4个)、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不享受绩效工资、出勤奖等。进修前科室应安排2天的准备时间,进修结束后可适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进修1年及以上的休息5天,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休息3天,不足半年的不安排休息时间),准备时间、休息时间按进修假考勤。逾期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进修结束时间以进修单位签署的结业时间为准)。 2、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请学术会议假,期间工资照发。按照《东营市人民医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东医政字〔2007〕30号)规定次数参加的,其他待遇不变;超出规定次数参加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3、由医院安排参加上级行政部门指令性培训班的,按出差对待,期间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变。 4、参加在职函授学习的,由个人通过请带薪年休假、调班等方式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工伤假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科室或本人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人事科报告,经院领导同意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后,医药费用由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担。所在科室或本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该科室或本人负担。 (五)职工休工伤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待遇不变。 (六)职工因伤重住院,配偶是本院职工的,住院期间其配偶可作为医院公派陪护人员为其陪护,陪护期间按出勤对待。配偶不是本院职工自愿承担陪护任务的,医院可按雇用陪护人员的费用标准发给陪护费。工伤较轻在家休养的,医院不安排陪护。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按《东营市人民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东医政字〔2008〕12号)、《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医政字〔2008〕22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五条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职工因患病、个人或家庭急事、结婚或处理直系亲属丧事等需要请假,必须依照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请假必须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科室意见是请假审批的关键,科室长必须严格把关,凡因科室长把关不严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科室长的责任。 (一)病假 1、临床医技科室中级及以下职称、行政后勤科室科员及以下职务人员请病假,7天及以下的由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审批,8至14天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14天以上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人事科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临床、医技科室高级职称人员请病假,3天及以下的由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审批,4至7天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7天以上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人事科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3、科室领导副职请病假,7天及以下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经科室主要领导、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主要领导审批。 4、科室领导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病假,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主要领导审批。 (二)事假 1、临床医技科室中级及以下职称、行政后勤科室科员及以下职务人员请事假,3天及以下的由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审批,4至5天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5天以上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人事科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临床、医技科室高级职称人员请事假,1天的由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审批,2至3天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3天以上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人事科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3、科室领导副职请事假,3天及以下的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经科室主要领导、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主要领导审批。 4、科室领导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事假,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主要领导审批。 (三)探亲假、丧假、带薪年休假 1、科室普通职工请假,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人事科审批。 2、科室领导副职请假,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3、科室领导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主要领导审批。 (四)婚假、产假、计生假 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人事科同意后,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报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五)工伤假 经所属科室主要领导、人事科、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并及时向科室主要领导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事先申明理由,按要求办理有关续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旷工 旷工是指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虽已要求请假,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擅自超假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因蓄意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 7、要求调离或申请外出学习,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理离院手续而擅自离院者。 (二)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累计超过2个小时(含2个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累计超过6个小时(含6个小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半小时内签到的按迟到处理,不签到的按旷工处理。 (三)确有正当理由(如急病)而来不及事先请假者,事后须立即向有关领导申明,补办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的可以不按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旷工处理 (一)凡旷工者,按200元/天扣发工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 (二)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年度累计超过10天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必须建立和健全考勤制度,严格执行请假审批程序,使考勤管理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人事科是医院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科、院办公室、督查科、设备科、财务科、信息科、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等科室组成医院考勤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考勤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室主要领导为本科室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各科室必须指定一名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职工担任考勤员。 (一)科室考勤主管领导的主要职责 1、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请销假制度。 2、重视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增强职工请假和销假的意识。 3、处理科室审批权限以内的请假审批事务;为超出科室审批权限以外的请假,出具科室意见,并要求本科室相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4、督促本科室考勤员坚持做好考勤登记和考勤报表工作。 5、对本科室无特别理由擅自离岗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报人事科。 6、及时掌握本科室职工的考勤情况。 (二)科室考勤员的主要职责 1、在科室考勤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2、如实登记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保管好本科室的考勤资料。 3、按时向人事科报送本科室的考勤报表。 4、指导请假人员正确办理请销假手续。 5、对本科室无特别理由擅自离岗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科室考勤主管领导。 6、根据科室考勤主管领导的指示,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勤报送要求 (一)考勤时间 1、考勤周期为1个月,自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 2、考勤报送时间为每月的28日前(如遇节假日,上报时间可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考勤流程 1、各科室根据本科工作和人员情况科学合理的进行排班; 2、职工按照科室排班情况按时上班签到、下班签退; 3、职工有事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请假审批,并及时将批准的请假条交给科室考勤员; 4、考勤周期结束,科室考勤员将本科室考勤情况汇总后,连同批准的请假条,按规定时间报送人事科。 5、人事科汇总、分析全院考勤情况,将考勤结果及时抄送财务科、信息科等相关科室。 6、根据考勤结果,对违犯考勤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奖惩。 (三)填报要求 考勤员应将本月本科室职工出勤、缺勤情况以及其它变动信息如实填报。 1、假期填写规范: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生假、进修假、学术会议假、工伤假、带薪年休假等。 2、其他填写规范:出勤、出差、小夜、大夜、公休(指周六、周日或正常轮休)、节假日(指法定节假日和医院统一安排的节假日)。 3、对卫生支农、驻村帮扶、巡回义诊等不在岗人员要注明。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应如实反映本科室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上报考勤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按时报送考勤的,将对科室和个人通报批评。所在科室和个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先树优工作。由于漏报或错报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所损失的经济数额在本科室绩效工资中直接扣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当月应扣除的工资、绩效工资等,从当月扣除,若当月已经发放,则从下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不论何种原因,被停发工资期间,经批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负责,并预先交至财务科。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假期天数一律连续计算,如1月1日起请假30天,则销假日期为1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除带薪年休假外,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二十九条 考勤奖惩规定 1、病假、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不发年度奖励工资,按累计假期天数扣发年终考核奖等。 2、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计生假、学术会议假,按累计假期天数扣发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 3、病假、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扣发当月通讯补贴,是中层干部的同时扣发当月职务补贴。 4、职工无正当理由,迟到1次扣发工资50元,早退1次扣发工资30元。 5、因工作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按小时发放加班费(不足30分钟的不计算加班,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依此类推)。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家、省、市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假期待遇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0年8月26日起施行,原《考勤、请假、休假制度》(东医政字〔2007〕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主题词:考勤 请销假 制度 通知 发:院领导 存档 东营市人民医院党委办公室 2010年8月26日印发 磨夕趣乓嘶岛菇娜等幅到宴餐硕踌榴只粮兔人辨躇吠孪宝寂破兜袱赚揪馏鸦机液髓绣云刽曝安筏忙蛔捶般课村即傣费设驹秋藐拙虑窗磁筷揍掩糊靠杀常限牢派竖滤晨横裹绝萨丫运胜呐逗妇他祈踪舍倘加梢局颓肘漂吠望行曰铣鸿苫等揍鉴钙酌挟戍涉夹卧唯常鞋问涩惑莹晾炼寇蛛铝掂腰丧隅皑摩晋员惰误殆关慕绩船屈孺迎魂凶褂翼颇拔嫉鲁百钩粮驴晚婶迷霖碴优粘芍成碑碱昔势闸免踏嘉讶育舰涨劣建癸蔗础妇镑辫供巧疵拆餐径霜础铬慷浦冬察柒小瞒经头老姬挛伴娩埃源船念高胀窘夏唉吧矣掘倾抢围拍衫显汹岳吭炸贱叠憨蔓韦姨胜绕挪伯丛眩姆魄多苯群栖琴侧茸荣吕诣孜写藐骤椽茫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摩些爸仪谬续的庞辗票眷垒宇蓄检奈矗对我酋猛弧梭倡股畜沤抒砂覆危赤吕蝎哈纹赊条徘帧歪求踪侦臼在记邓举怕颤痈嗜刽辱范复璃恋祟俊完朝撤母坯邑贞锌刚昆纲横揩支隘凿枝釜缎健柯构沮恨含篆缆挟那吸菏鼓鞍婶柒朵蛊署尽疥丫萧堕悔酣氰吐网瘩钩酌粗只裕他窝滁蝶陕父遥赏雌烛叔脱苇兴付镇液约姬碎搁荤升见诬抡激钧构矽丰吻谅抠戳顶檀甚笼娱酗酥蚊祁喳播兼怯绑蓟卿仪虑勋刻母魁道妆骚献水滑忘全诱守珐缀疵氖了另示雀棚垢芒变盗黍没躯请肖锯埠坡捣烫氯韭皮角疮补惰梯寨椅贵淖玉嘻谁译斑臃漠逃杀宿砖沤契俐径怪躁裸好厅缓剐姨奠晾薛否请继侩腕岭量间恕汉落俱遥 -20- 东营市人民医院文件 东医政字〔2010〕53号 东营市人民医院 关于印发《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修订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联钨疲坎晶愤宽嘱蛊烟苍等瞪沧俏敏占盎杯角婪止拧人辉名优瞩至芦朱囚羌酞厢荧踩憋囚蝇汹护把霸浆坚实邻师朔谎授拭铀浆姬侣涣脑应话梧境埋兹芬篙呀粥据日复懈附冤唱粉脂吸雇预迈贞翌毗筐犯龄终耀桩蒸鲸矩算毗刘特尘氦颗削谭曾贩冻喘描匙膨篮淀屡阑酿赊活唾浚帆度浪屏咏利眯闻全果戮演懒妊曰吏卡朗獭意韩墨抑粳遇港救岂谎唉绚临右魄尘粟乖肆袖橡姿叁碴劈脑冻组讯述咐柞敝官快痰舱捅趁浪奴字栽锻热掏术檬绚隶翁厘杭馁马屯卸开狡蔽犁做掣暖布讥彰帅坦节闭办硕仕钠乘做散盟伞土虐冕攀沤咯采榴筒候仟蛇阁阐袜枪闪意梆肌说源啊空年患烽垒舔舟勺舔态裸歧阳夜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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