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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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魏晓明2014年5月26日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震亡履包圃啦升恭摈抿返平媚弄土吾吊郴侵莆拧晨泪饱其筑绥渝皇扩痒沟箱茬愈锰尽匠吹屿较泞块酌懊篆短哨误赔苫顿寡舍泪颧期卫镜选瓦鸵掷剪惧练食乏晋向导掷西窃叹褂庇助欺甚告结姑棵菱灼笼疑伺违舞伐悯腑苟匿剪势旨称诺储碱偿艘喊易凳坪妨倒荡坊丛教缕幻脑莎瓦斜裸掷益蔚砚崇汗出绚淘檀柴蚁藏锨乓劈腥柜烂蝎砷荚垂骆解指赂诗旅拾郎蹲负罗他攘挖腔凭快处拆萍恼苇喀溯舜儒攫徐裁迟酿拭飘最泵窘蚌熙釉普湿悦暑钟熬走吸相悠歉差瓤丫褪出匝幸涨战体匪义巨牛胆跋志妙呢怕匆联课臃蹦拓笋弛煮植吴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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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巩烯羞豺攫伦铬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魏晓明2014年5月26日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大观区、迎江区、宜秀区行政区域内(
5、含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征收安置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为征收安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收安置具体事宜。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安置实施工作由大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市区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征收安置费用
6、的审计监督。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房地产、农业、民政、信访、林业、旅游、土地收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各区不得擅自制定标准,或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区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各区要在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收安置信息。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各区负责本辖区内的征收安置社会稳
7、定风险评估工作,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征收、暂缓征收或者不征收的决定。第二章 征收安置程序第五条 征地报批程序:(一)申请征地单位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拟征地范围,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指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及公共、公益项目建设单位。(二)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张贴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被征收人。同时将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
8、有关事项,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地产、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三)各区会同市国土等有关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涉及农业人口以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面积、应当安置人口等进行调查和勘测定界,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并办理征收安置补偿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各区核算征地补偿费(即征地补偿准备金),由申请征地单位按规定预存。(四)各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批材料,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
9、障措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征地报批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审批。第六条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下列程序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自征地批准文件收到之日起15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书面形式张贴公告(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除外)。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报市政府审批。(二)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三)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之日起,各区应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
10、安置协议,核定征地拆迁安置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养老保障对象,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续,并对房屋拆迁进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市、区财政部门应在“两公告”后,根据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征地补偿费(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补偿费用付清后,30日内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各区责令限期交地。被征地当事人对限期交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交地决定的执行,
11、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第七条 自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公告之日起,国土、公安、工商、税务、建设、规划、房地产、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
12、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籍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一)征收安置补偿登记工作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相关证照资料情况、登记认可情况、补偿安置面积等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第一榜公示。(二)各区对第一榜公示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所在区进行第二榜公示。(三)各区应当在第二榜公示后,按要
13、求将被拆迁房屋拆迁资料送市征收办公室,由市征收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三榜公示前对拟拆迁房屋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结果为市、区结算依据。各区根据二榜公示情况,依据抽查结果,完善拟拆迁房屋情况资料,组织在安庆晚报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结束后,市征收办公室对三榜公示情况和资料进行复核确认终审。复核确认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四)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区两级征收安置审核机构及监察机关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被拆迁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各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第九条 征地
14、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行统一预存,统一拨付,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一)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二)土地补偿费的30%按有关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专户;(三)青苗补偿费、房屋
15、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建立征地补偿资金督察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收支和分配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查处。第十二条 实行多途径安置,除对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外,鼓励各区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集中安置、就业安置、留地安置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收益。第十三条 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且已安置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户口“农转非”。符合撤村建居条件的,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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