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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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贵州省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 2003-03-12 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不同的水质标准和保护要求分为
2、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均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3、 第七条各县(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中心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立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改变界碑和界桩。 第九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
4、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准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应能满足二级保护区内水质规定的标准。 关联法规: 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三)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禁止毁林开荒、破坏山体、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五)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条规
5、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并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二)生活集中区必须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生活污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第十二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按规定限期搬迁或者拆除;(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船游、游泳、洗涤、捕鱼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五)禁止
6、设置油库。 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类标准。 第十四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贮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地下水水源。 第十五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于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源地,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禁止
7、设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要限期搬迁;禁止利用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水进行农灌,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二)对于承压含水层地下水源地,禁止承压水和潜水的混合开采,并采取潜水的止水措施。 第十六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建设油库、建立墓地等。 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污染源,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治理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八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
8、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排污单位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事故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卫生、水利等部门,并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排污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部门是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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