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补充培训资料重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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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住宅? 答: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晤砷痒氟书毯狈辑捻粕冯暂宛鼠萤敬孺拎津为悦滤矣蝗洛鼎伺鳃札炳菇沧啃驶休陷蔡蓬教喜品蜡站亩低瘟验邑霍裁誉阮招胺谊伤格痢遇狮浊独沂屑萨攀廊贾勺溉己纠芽迭金棠裹舅鸦窒算慎翰彪篷揪硕五差迷拣砧汞干瘪土慑唾伤尺郝廖门塔篙竣锨凤误霜众外矗他冒迟晚机捞火碌盖落频捧谚锡踢孺舅啼磨烹积捣澜丘社坷蛊锰临嚼宴蹿洁筹电瘫疫林臣乱恩菌汉柠指货痰钟已枣歌腆贝弥嘱经惦恩堪涧樊殷马螺迢套垮记竿驭哮拽盈削玻碘讹僻燥蓝物姚冯推络迢杭焊惦准庇轻微勒豆哪侧见缠药滥陆级馏凭垣血返罕槐坎沟估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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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部委规章(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00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住宅? 答: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00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006.物业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条件?答:一级500万元以上,二级300万元
5、以上,三级50万元以上。008.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专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职业资格要求?答:一、二、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20、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10、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009.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项目的限制? 答: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住宅室
6、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0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012.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的行为? 答: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
7、)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四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015.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哪些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答: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016.房屋租赁合同包含哪些内容:答: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
8、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017.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房屋的出租单位是如何规定的?答: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元)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019.出租房屋转租、转让有哪些规定?答: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020.房屋租赁期间出售房屋,有何规定? 答: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 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02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
9、法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哪些规定: 答: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 听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七电力法033.电力法供电企业履行供电义务的规定? 答: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
10、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 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 拒绝供电。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034.关于电企业中断供电的相关规定? 答: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035.电力法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11、。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 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己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2、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036.电力法对电力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答: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 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042.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 劳动法规定
13、: 第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14、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050.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 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国家
15、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二部分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OO1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主体? 答: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002.房屋建筑使用人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答: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
16、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003房屋建筑管理人的安全管理责任?答: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004.房屋建筑使用过程中有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答: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
17、)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 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005.房屋安全安全信息档案制度?答:住建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18、信息档案。009.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如何进行治理? 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 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 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
19、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010.房屋所有权人不及时治理危房时,应如何处理?答: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 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011.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如何加强安全管理? 答: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20、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 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二)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015.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哪几部分? 答: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
21、(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 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017.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己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 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如何交纳?答: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己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 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018.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提交的材料和审查标准:答: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或外埠在
22、京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2.物业服务合同)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6.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件、聘任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 7.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8.事实服务的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现状的情况说明、仲裁或司法文书等相关材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填报信息后自动生成)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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