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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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特性、认定、备案追诉量刑处罚标准及辩护指南 目 录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4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4(一)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51、行为人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52、行为人实行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63、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达成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7(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侵犯的社会关系和对象)9(三)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10(四)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10三、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12四、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12五、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14(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14(二)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141、职务侵
2、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14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53、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16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17(三)几种特殊类型的职务侵占罪181、董事、监事、经理运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182、股东或合作人擅自占有已经投入公司或合作公司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183、非法占有别人股权也许构成职务侵占18六、资深律师如何为职务侵占罪进行有效的辩护19(一)以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作无罪或罪轻辩护20(二)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20(三)以侵害的是否是本单位财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21(四)以是否运用职务便利作无罪或罪轻辩护21(五)以是否
3、实行侵占行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22(六)以涉案数额是否符合备案标准作无罪或罪轻辩护22(七)以其他法定理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23七、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24(一)大连地产董事长周永刚因贪污、职务侵占获刑二十年24(二)原健力宝总裁张海因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被判十五年24(三)原河南“两贸”董事长张海营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被判十八年26(四)申花原董事长郁知非因职务侵占被判有期徒刑四年27(五)华永海外公司总经理韩相山因职务侵占罪获刑十年29八、职务侵占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30(一)刑法3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31(三)公司法32(四)合作公司法32(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4、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3(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防止、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5(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35(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告知36(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公司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告知36(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运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37(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5、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38(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运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38(十三)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别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39(十四)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合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39(十五)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40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
6、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职务侵占罪其实是从贪污罪分化而来,与贪污罪相比,刑法设立职务侵占犯罪的重要的目的是为保护非国有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如民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的财产权。职务侵占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其重要特点就是行为人运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行了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监守自盗,不仅违反了
7、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更违反了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重要体现在职务侵占罪的四个特性,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犯或破坏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一)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运用其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这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所谓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运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具体表现如下:(1
8、)运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解决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主管或分管,重要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具有调拨、安排、使用等决定性的控制或支配权,但并不具体从事管理或经手本单位的财物的工作,一般是单位的领导人员或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矿长等。管理,重要是指直接或具体从事管理本单位财物工作的人员,并因其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看守、使用或解决,具有一定的控制或支配权,如部门负责人、行政主管、后勤、会计、出纳、仓库保管人员等。经手、经办或解决一定事项,重要是指虽不直接负责或从事对本公司财物的主管或管理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在短期内具有领取、使用、发出或解决等
9、职务上的便利,从而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如采购员、货品运送的承运人等接受本单位委托临时保管或解决单位财物的人员。(2)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运用其别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行侵占行为。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5号)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运用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3)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别人员实行侵占行为,如单位领导运用调拨、处置本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运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
10、采购员运用自己具有决定采购哪一种商品的权力等。需要注意的是,假如行为人不是运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而仅仅是运用了其在工作上的具有的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单位的环境、便于出入单位、容易接近作案目的等形成的方便条件,属于运用职务上提供的方便作案的条件,并非属于运用职务自身提供的便利,即使因此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若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或其他罪名定罪处罚。2、行为人实行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这是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条件。所谓“本单位财物”,是指本单位依法占有的所有财产,涉及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财物。所谓“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
11、为已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非法占有的财物若不是本单位的,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表现形式重要如下:(1)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汽车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或者将仅有居住权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故意隐匿保管物,谎称被盗窃、遗失、损坏等。(2)在未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情况下运用职务之便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将本单位财物转化为私有。所谓“占为己有”,不仅指非法占为“自己、本人”所有,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别人”非法占有。关于本罪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对本单
12、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在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侵占状态的继续,并非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一旦完毕,即为既遂。至于未遂,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毕而定,假如没有完毕,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账,但未来得及结账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3、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达成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这是职务侵占罪的备案或追诉条件。运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需达成数额较大才干定罪处罚。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为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成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告知(公通字202323号)第八十四条,公司、公司
13、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备案追诉。但根据2023年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9号)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相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构成职务侵占
14、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提高到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由于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市、自治区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相同,经济发达地区一般会高于西部地区。(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侵犯的社会关系和对象)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且重要是非国有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如民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等)的财产权。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公司、私营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其他单位,
15、是指公司、公司以外的社会团队、群众自治性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等。关于“本单位财物”的范围,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涉及不属于本单位“所有”但为本单位“占有或持有”的财物:(1)本单位实际占有、管理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2)本单位虽尚未占有,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3)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临时管理、占有或使用的别人财物。从财物的表现形式上看,“本单位财物”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货币、厂房、汽车、电力、设备、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等等。总之,只要是属于本单位所有或占有的一切财务,均可以成为犯罪侵害的对象。(三)职务侵占罪的
16、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涉及作为和不作为,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四)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干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具体涉及以下几类人员:(1)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之外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
17、般职工和工人,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运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3)上述公司以外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涉及集体性质的公司、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的职工;在国有公司、国有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根据最高
18、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运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一九九九十二号),对村民小组组长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对于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运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假如是运用其在村自治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中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假如是运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侵占财物,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按贪污罪处罚:(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
19、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5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行为人与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运用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运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三、职务侵占罪的
20、追诉标准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是侵占本单位财物达成“数额较大”。根据202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9号)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相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已经从以前规定的五千到一万元提高到
21、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四、职务侵占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拟定量刑起点:(1)达成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拟定量刑起点;(2)达成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拟定量刑起点;(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
22、长刑罚量,拟定基准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9号),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是指犯罪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数额巨大”是指犯罪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满六百万元。犯职务侵占罪除了要受到拘役、徒刑等刑罚处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因运用职业便利实行犯罪,或者实行违反职业规定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再犯罪的需要,严禁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严禁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
23、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严禁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根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点,对犯有职务侵占罪的人实行的职业禁入限制,将对打击职务犯罪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五、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假如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虽然运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偷拿、私占本单位的财物,但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可以合用刑法第十三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24、为是犯罪”的规定,但对于占有的本单位财物,应予以退还或补偿,单位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纪律处分;假如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误拿误用,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两者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侵害的客体均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区别是重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财物是否已经先为其所持有不影响本罪成立;后者必须必先合法、合法地持有了别人的财物,再运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或交还,不必规定运用职务之便。(2)本罪侵害的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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