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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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机关、军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
2、组织均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安全规则,维护交通秩序。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第二章 车辆第五条 大型客车、小型营运客货车必须按规定喷印单位名称或代号及放大的本车号牌。车辆行驶,必须携带养路费交(免)费凭证。小型出租汽车不准挂窗帘,车顶须按规定安装“出租”字样的明显标志。第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试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前后须悬挂试车号牌;(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试车;(三)对面来车和后车临近时不准使用紧急制动。第七条 拖挂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客车不准拖带挂车;(二)机动车不准拖挂未经鉴定的杠杆式拖车;(三)机动车拖带施工机械时,连接装置
3、必须牢固;(四)非机动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第八条 牵引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牵引车辆必须顺方向牵引;(二)在山区道路或冰雪路面牵引时,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三)载运危险物品,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第九条 拖拉机不准改装加大皮带轮。第十条 自行车、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必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方准行驶,且不准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三章 车辆驾驶员第十一条 教练员、试车员和货运汽车载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车辆的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第十二条 大型货运汽车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小型客车,不准驾驶八吨以上载重汽车,不准拖带、牵引其他车辆。第十三条 机动
4、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赤足、赤背驾驶车辆:(二)不准服用镇静、兴奋、麻醉药物后驾驶车辆。第四章 车辆装载第十四条 大型客车车顶载荷不得超过核定标准。第十五条 货运汽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货运汽车载人超过条例规定的限额人数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和核准,并核发货车临时载人通行证;(二)车厢牢固,拦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并设有安全链;(三)必须配备防滑链条,并设置蓬杆、蓬布和扶梯;(四)大型货运汽车在单程四十公里以内短途运输时,可按条例规定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第十六条 车辆载运易爆、易燃、放射性、腐蚀性和剧毒等危险物品时,须遵守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悬挂危险品标
5、志,按指定路线、时间和规定的时速行驶。第十七条 载运园木、钢材、片石、预制构件等易于移动的物件时,车上严禁附载人员。第十八条 货运机动三轮车严禁载客。第十九条 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座后载人不准侧坐。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不准两车以上同载一物。第五章 车辆行驶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驶离环形路口前,须开右转向灯。各种车辆在转弯、超车、变更车道后须及时并闭转向灯。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在没有停车线的交叉路口,须在距交叉路口五米以外依次停车。第二十三条 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城镇街道上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可带学龄前儿童一人,行经交叉路口须下车推行;(二)不准在人行
6、道上骑车;(三)不准在道路上学习骑车;(四)骑自行车必须坐在车座上骑行;(五)严禁骑自行车双手撒把;(六)车辆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三轮车、人力车不准并行。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准在道路上玩耍、打闹、滑冰、躺卧或做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精神病患者和理智不健全的人在道路上行车,须有人监护。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准向车外抛物。第二十七条 乘坐货运汽车、拖拉机时,应从车厢右侧或后侧上下,下车后横过道路时,须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第七章 道路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城
7、乡建设部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停车站、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道路上打场、晾晒物品、排放污水、抛弃物品、放置被碾压物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活动。第三十条 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和公共汽车站牌。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国家规定留地范围内,不准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在公路两侧留地范围外,修建商店、饭店等商业场所,要符合城镇的统一规划,须有相应的停车场地,不得妨碍交通。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两侧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缆和在道路上打开井盖作业,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发全防范措施,并及时
8、清理现场。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作业的,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方可进行作业。第三十四条 道路养护用料,须推放在备料台,没有备料台的,可以堆放在路边或路肩,严禁在桥头、窄路、急弯处堆放。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军队、企业、事业单位自用大型客车在市区通勤的行驶路线、站点设置,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第三十六条 装卸货物占用道路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所指定的地点、时间装卸,并及时将路面清扫干净。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设有检查站的地方,交通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联合检查站进行工作。公安机关未设检查站的地方,交通征稽部门可设检查站,并向省公
9、安机关备案。交通征稽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可以直接上路检查,对偷漏养路费的车辆,有权扣车、扣证、照章处罚、公安机关要予以配合。其他有关部门确需要单独上路检查或者设置检查站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公安机关机关批准,并发给公路交通检查证,方可在有郊区域内按照检查证标明的类别进行专项检查。第八章 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外,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违反载运危险物品规定的;(二)驾驶无牌证车辆的;(三)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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