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责任归责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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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责任-责任归责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简述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 摘要: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初步形成了一产品责任为中心的产品责任法律规范体系,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尚存在有缺少独立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关于缺陷的规定不够科学,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够明确、合理,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上存在冲突等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产品责任 立法 借鉴欧美一、产品责任的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指投入市场流通的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既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特点 产品责任是一种与一般的侵
2、权民事责任有所不同的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1)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这也有利于促使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的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2)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
3、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求赔偿时无须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处于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备产品生产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李斌:论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七期二、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一) 产品的
4、范围不清晰我国在产品概念上,“商品”与“产品”重叠冲突,不具有统一性,产品种类范围未能界定,外延具有不确定性,客观上产生了“有利于被告”的结果。并且在产品概念、范围规定的较窄,由此,其赔偿主体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受害人不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向诸多的义务主体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不能获得充分的司法救济。(二)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不统一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关的法律也没有明确地表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都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在产品质量法中第41条同样规定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第42条规定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这些立法规定的不同使受害人
5、在维权时不可避免的出现矛盾。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造成法律的不完善。(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过小在损害结构上,我国则以人身损害的发生为必要的前提。在赔偿数额方面,我国对精神的损害赔偿采取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赔偿数额相对较小。 刘静:产品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四)产品责任的减责抗辩事由太笼统我国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了三种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还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但是没有规定当产品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过失,则可以相应的减轻或免除产品提供者的责任的减责抗辩事由。对于此
6、情形我国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当该条规定具体到产品责任而言,显然过于笼统且针对性不强。三、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制度的过人之处(一)欧美的立法体例以美国为例产品责任法在美国的发展较之英国虽然产生较晚,但却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以判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严格责任几个发展阶段。由于美国各州享有立法权,而各州有又可以有不同的规定,所以美国各州并非所有的州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为了克服各州立法不统一导致的产品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美国在产品责任方面的立法不断增加:1972年的消费品
7、安全法、1979年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此外1982年美国国会还提出了产品责任法议案、美国法学会主编了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这些都在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8可见,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并非完全采用判例的形式,还有相应的成文法予以辅助,由于较长时间的发展这种立法体例已经显示出了其优越性。这对我国目前产品责任法抗辩事由不统一的现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二)欧洲国家对产品范围的界定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产品是指:“任何产品或电,且不管它是作为零部件、原材料又或作为其他部件组装到另一产品中的产品,但把未经加工的捕获物和农产品排斥在外了。”根据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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