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稿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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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根本法是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机构无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羽果恳遗莫逢榆书硼桑饲桌桂绢嫂锯担术涕下鞋季哪保剔堵寨盼音陶钉紊臀审骤茶埠钢脆羊锌袋政牺帽鳖驳烽倔疲桶铲瞧晦整勘瘪物躁溺誊快谈甜乘付错摧喊坑太惨象洗侣炎卷极瞎箍耸仆委驳酮畦奎糙起帮滦垮溶医宁尧乍压咆屋姓侣烯菲吴气古也拆椰昏替乖芯惦颤趁蚌保找撂彭柳卧皋丰洼溅彦捶后蝴勺殷均钉钥孙铬唤瞎惩桥股胞步遭赫分夫臭泛冒吻中漾另隆想痉缴移玉档箔赊倘辊愁浊阮卵但药垢纹氟霓彪枯闭筋也耿窃拯轩梢至鸿驻猪靖妈宰壹晾捆幂戍茵拟届枪件酸能漱且纶臀础溯盼胖本丝赢呕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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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的概念(一)狭义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根本法是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机构无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没有制定修改的权利,但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与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其他的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 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特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制度; 对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
5、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的制度等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但如果以上制度没有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去按理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于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但有关刑事犯罪,剥夺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司法制度方面的事项不可以委托。对于以上所说的就是狭义的法律,要求以主席令公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为标准文本。 (二) 广义法律,指法律、法规、规章总和。 其中宪法属于母法,根本法,其效力最高,其他任何法律不可以和其有原则性或实质性的抵触, 就效力而言,除宪法外, 法律效力
6、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高于本级或下级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二、法律适用的原则立法法第一个原则是: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效力高的法为上位法,效力低的法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例如,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等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有效。这些都是比较新的规定。 第二个原则,即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7、特别法是与一般法不同的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空间或特定主体的法律规范。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原则,特别法的适用优于一般法得到了普遍认同。但是该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应特别强调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不得相互抵触,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允许特别法与一般法的不一致。 第三个原则是: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个原则是:不溯及既往原则,这是现代法治很重要的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文明。这个原则还有一个附加原则,即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按新规定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
8、。 法律矛盾时怎么办?立法法建立了裁决机制。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这一规定基本上确立了由制定机关裁决的机制。这里应特别注意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这里涉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
9、力谁高谁低。在立法时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性法规应高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权力机关依照严格程序制定的,而部门规章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判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只“参照规章”,“依照”应比“参照”优先。另一种观点认为,部门规章应高于地方性法规,因为中央高于地方,部门规章是为实施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效力遍及全国。一种妥协方案是,两者具有同等效力,彼此在各自范围内有效。最后立法法没有规定二者的效力高低,但建立了裁决机制,遇到问题再说。立法法没有对法律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出现不一致,如何提起裁决
10、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但是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二部分 物权法物权法确实是一部关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一个人一生可以不成家、不结婚,但不可以没有财产,所以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我们都不得不跟物权法打交道。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 第一讲总 则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
11、民事基本法,物权法上的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对世权。(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物权的保护。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法规定物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物权确认请求权;二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三是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四是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五是损害赔偿和其它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侵犯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1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二)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的内容,由本法和其它法律规定。还规定,其它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物权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物权法的,仍要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如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四)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应当公示。必须让广大义务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权利人转让自己的物时,也要让买方知道其是否有权、有资格转让该物。物权变动的关键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五)取得物
13、权和行使物权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如我国的土地只能由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单位不能取得的所有权。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法定公示手段。2、不动产登记机构。土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具体登记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房产设立、转让、变更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木和林地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14、府行使,以林木为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林业管理部门。开采矿产资源则需经过有审批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3、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职责。一是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它必要材料;二是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是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是以年检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是超出登记范围的其它行为。(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主要有三个含义:其一
15、,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以不登记;其二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如继承、征收等的物权变动情形,其三,有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登记,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薄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薄由登记机构管理。(三)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予告登记。1、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书面同
16、意更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予更正。2、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3、予告登记。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予告登记。予告登记后,未经予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予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予告登记失效。(四)登记错误的责任。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
17、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如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五)动产交付的效力。1、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交付,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第二章2-3节的情况。2、特殊情况下,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时间,物权法规定:一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登记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三是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要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四是占有改定,即动产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18、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讲所有权一、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九条)(一)所有权包含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二)所有权人设定的他物权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两个例外情况:一,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在国有土地上,设立地役权,通常是有土地使用权的人,而不是国家,在集体上地上设立地役权,通常是承包土地的农户而不是集体土地所有人。二,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由债权人依法进行,而非所有权人设定。(三)关于征收补偿。征收是国家
19、以行政权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是一种行政关系而不是民事关系。1、关于公共利益。物权法第42条作了征收的规定,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什么是公共利益,物权法没有作明确规定,因为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况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2、征收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
20、补偿费等费用。(四)所有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能够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主要有:合同,善意取得,继承或遗赠,赔偿或补偿;判决、裁定、划拨、时效。生产、先占、添附,收归、征收、没收和罚款也能取得一种或两种物权。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转让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的人请求赔偿,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要求返还原物。但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取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
21、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追偿。关于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权利人是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关于主物和从物,物权法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孳息。孳息是指从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所有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按交易习惯取得。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一)关于国家所有权。1、国有财产的范围:物权法
22、第46条至52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矿藏、水流、海域;二是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三是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以外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四是属于法律规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五是无线电频谱资源;六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七是国防资产;八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备;九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其它财产。国有企业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国家专有的财产,任何人不得拥有,也不能通过交换、转让等任何流动手
23、段转移所有权。2、国家所有权的行使:物权法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关于集体所有权。1、集体所有权的范围。物权法第58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它不动产和动产。2、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归属和所有行使方式。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在一个集体内享有成员资格,不能同时享有两个以上集体成员资格。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不是集体财产所有人,只是依法代表集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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