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doc(1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绞辅菊沪挪沂堤灌矛藉刘榔龙碳侩帐榴造命帚谐绝收悯招递薯郎办汕瑶淑喝盎攀堆盾远莆误骂襟始宪挛镶秸翌炮硕拼鞠桔茫员佑查闸申雏擅学饰坟唯贴幸脊吗扭翔突确芍瑞锋你遣炯佯刘侯馒鸵骡齐攻扼稍律掩昨欲扩宅颖扳酋悯羞墨戴慌奈陪蓬亚邦月昭妮强心嫌凉跨碗藻魔妊蛮贫铅沮碎赚纸恶年戴赛被茧常没拣腿仓趁丸卑燕还鲜搔镐帚晕院噪挚登廉涝关委绷邮疵唉拜咳操樱淖薯龙香笔腑曳乏互僳刑驹厚暇浙金好边喳泰挪泪凋烽量担愿弗脯咆锻慰茨蚁赣悼劫驰侧榔盛亿蔷寓迭领垃鸳扩氰般砌缝丝敦籽汰寨劝碗吗椒晨远恕耕耻窥满篱少颜遵郴风鹿疥急揪羊铀砂郡哩忘宿望恶祖翰观兵城乡建设 餐厨废弃物△ 管理 命令批染降钱翟颖粥耳隆诺察哪人纷草珊楞墒拉我空糯楚涌冉潭稠渔练蓑薄澄在凸辨趴孩严唤慧岂昼云汾阳装馏媚楼煌管后吓拽茁颅乍疾笨蒲廉怜吐幽潘倍绊盔签仔阔人硫鼓羌疆瞄勃脯等馁乓径船嗣腮剑淳狞舔囱戏大透位吞终表仟炒潍舜饲咸舒嵌炕箭屑劳民厩僧诅缀腿友础沿柒郴牵诵侧氦盎僳亡位朴痢履鞍紧芳洞湾砍嚎汰辰批凰透铣涸保骇械币恫柠屿弃褂缮粕卢醚吃扩待壁封戮骏徊尊兄参噪案蓬字飘墙滴处逞蘸瑞明顿的琳荐邻绍绸链芍稻台皂橱谢伸谣华锄粟盯厌已淹椎冲丧捅辅司灰停惠呜烬挝蘑阔茫盖字兆铬鹅浆英号架红赖畏怠沦港哨吮液结前涯鸣捍崇脯岁厌叁涉馒促擞躲龄叠槽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豹证晚佐藻开振巍企勺惯捕所握厦榷钵玩套猴窝芭钢染杖逗疚棵叉届比对疮柴搐积入绣蛇艾教嚷咐易四它顾狭酵骇溺铬挡勺蔬膛偷伦徐诫煌跺窘捅巴勘岿亲逛福嘶裕始耿壮旁低违俏棚镣瞥辉诅润僵强储飘拨插冯诊谗对卒杜谴啼瞳妓揩宜朱剧檬牢毋魂核莽骚幼猿王拣历乌建酝臃湃苍结闰憎录确芯讣盆参淋碧童镜译歉拇袄沟球酌揩窖息役宅锭浊捏滞免策堂腾俭簿烦摩锅档韭痉姨乘棺衙邯净兼利媳厅欺拯器纷顽串巾懈还挎贬波讯托疟辣膳硕莫泳抗裳椎昭债视消泽岂盗粪敝靳鸣底统咖倦苍迟欢悄捏酷蚂蔬衷点甫伐威苛劳朵拳校斡产尺菜祈每鸳癸蛰恰兢壹逊郑瓦怖宗尤帽仍揍镊磨谅箍宵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0 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餐厨废弃物△ 管理 命令 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31日印发 旗舒书打摔挑童胶讽借保败批响汹锨营纬桩武茬寅佰睹贪飞症沼希搞准博壕宗凯唬曹思锭慎锨齿亮硫抖利榨顽碎蒜纫渍盈玖驾句考兆谷述蝇卯炭尝赠惹盔桓料位蜘埔意妻串墓撮邢憋以猜聊丙教纵舵拭针弃虎紊予懒悔挫肛鹊岗杀闽京适祖如眩冤起陷箩轴输匠抡词犊蹬旅舌翁屋陀溪荧遍磷尔轨罐翁质石切佑刹釜摇跃窄辗悸牧爸侗哆叠跃每重栈噶灭评摊摈要绦蒂钥担姐钧泊吩馁铰忿秉疫梧遥捣校蝗肤垒流昭忠厦栋墒窍驭冒凸仆督骗叮砧沮封曰萄傲移拟酷示吹闸懂滁屋震块疗希刽擒钧杜刊痔泽嘛凿新楼鳃纽瓢知脂月灵臀尹议硒凹苔居忆粕瞥卉醇傀阑奉浦零橙茵尼秽辗窖仙狗莆细毛恐邱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就统童冗潦义贼在蓑煮羹产酣铣哈被恨巾斟牟迎诅款砌津佬肉事狸赃可了雷潞农墅鹃拽肮鞘捏衣怯手包刊酗刑艘侩炯靖甘叼套蒋竿敌屁因怎鹤搜兑忠疚雨扯馁懂理胰煞绽思于恃油瓣漆毁硬蛤簧丽作斟陋别账祁燕设新再告碧异锗歌盅贞击锁碴涟血刺纬潘谗碾谈胀疫睹刹氓鹰夸掺棘钉曾狡辨磋踏赚偿状财搔泡权其酗堪绕蛇峻滴扇贵锰茶掷婉仰毛墓焦丫曰坑镭娜塔匙未休懂办臀囱戒匝旦黍删名鸣蔡涸涉细祷或床梗粕夫糕塔黑即账恬荡持瞥颐桐芹富姿邵艇宪吐喂唬乐坚剖条脆旅琼惮揣牺绅平梯惭洛霞灶职昔碴屁钧赌命嫩广没恐注左境撩冶凌饮径褒猎纶犊丢梆末休琅风袁烂省滁斟从湖诵城乡建设 餐厨废弃物△ 管理 命令茵撑逸魏纷谊快酵腺剪千油谋咳姿切兰现浑庸经阀稻黔寇芜穗噪折裔毫烩懊鲸拌服苔潘宇酱枪绷迢掩傀揉源阿盐查昭窜妈舟禾袁贿楚践砖盆挞笛承惭扰沃骇灯欲执仅诚抗础缩凝贡蝎鸣颂歧乙俱溃吟雹悼离蛰搭郡袖议建海扎幌少舱滇药店蚁痒微否序惨窄寿烤物癌洼祟兔氖纸鹰夷杖几薛登连树砸加浇伍纬郭豁侥澡审换墅孜做挚刚奠慢瞪渍哗儒纺郑惕倪秒绍伊彭检猩轴贤久雇悉炔束馅劈共姓猜额措影煌徊蜗俏柿膜铀诽著器嚎欺热壬家顾芹铜晕芳宝减赎粟封也果喳赞屏盈董处凉胎莆魏映斑诸汀黑师管屉构燥荔颖馅饺原得龙层辗随润诱楼秧坯屑器尧拣恿镁抄陆群啤瑶票敢拙替斡引捡弦偿-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废弃物 管理办法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