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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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娄勤俭2013年2月3日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保护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规范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山采石削山建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山采石,是指在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行为。
2、本办法所称削山建房,是指在山地丘陵开挖山体建造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山采石削山建房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山采石企业的采矿登记和削山建房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山采石削山建房影响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情况实施监督,对具体的开山采石削山建房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的安全可靠性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开山采石削
3、山建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省矿产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山采石削山建房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山采石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削山建房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第八条 下列区域、地段禁止开山采石: (一)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植物园、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
4、线、水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内; (五)本省境内黄河、渭河、嘉陵江、汉江等河流、湖泊、水库和堤坝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山采石的其他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具体划定禁采区,并设置标识。 第九条 削山建房应当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得在洪水淹没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削山建房,避免引发地质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动态定期发布地质灾害易发区图,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十条 对于禁
5、采区内现有开山采石企业,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开山采石和削山建房活动开展地质灾害和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落实监测责任和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发现危险时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新设采石采矿权实行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采矿权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开山采石申请人应当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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