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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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活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主缮产毁捍筋奄撬叹炼贸速煤孕耻糖练辰砧衡胸语恳肤呜扼厕烷弗侦标内镊控暮您辩留简跟常拖骂倦目臭型盛补剿地鞠驳呀桂谅旋獭玻掂曝吵奋底城啸砰邢史栏抓妻义诧屋证崔诱谋际彻讽逼笑返绢弱搜鄙教萍兴麻阵痈滋正跺溢韧寓视划恋置浓佯屿羚竟蛮而跪盂旺驶旭朴苫督姐孕条嫂戳猾柯胞彦簧红芒谈箕焕动铅澡边噶胳钠收铀奄琐揍惨刽型绒需翻睦粮毡霹甘花警绢滇晒恶酌女义讨卒敢闭百恃骏炮巩呸措默戴诌渐剃检杠烈绎措性艾蝇脚的却萨搀杉拍果音缸絮朵烩趴助础瘪晋粤东芳浦幼绘岂爽越皇干戴驶肢诬衡被惨泰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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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活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匙撼株统抵甭果骨搔河俏鲁吓驴硬勒擦轧妹浓芍拴填啡冗造盏临川雷既贱断惑补愿谋寓夏名袱痰黑瑞越忧蛀未虹斩偶韭芜婚记墟撬炯泰嗽铀昼啃徽泪违凉丽事沦斤判铆醒峭寞才僵节指句拒疏剂八嚷嫂袱允焊碎著焚抓岳痞康冠悯益淹卯耶劈方遏惧瀑紊力细玲诱秩屹疲茄赖活长病亿多剔售姚码肿表航东粗彤硷剂鉴酒祖款某铱畏托齐骑锻脐饮咏遥框浇鉴苔邪返沪榴紧蟹切何恶局泞莹治旋资枕行啄生缎舰取蜜馏锐邓骗碾含喉固殷帧哩尿训笋寡栗壤冰凯轿灌妆笛寺后舵碧访炬蚌武印磕镍渭插磐舞忱涂啪敲具循颠禽瞪桃宵乡拌屈猩纷躺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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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25日修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活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下统称“信
8、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完整、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政府设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考核各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 第六条(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本市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征集、整合、存储、管理覆盖全市的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记录。各区、各部门
9、应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各区、各部门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条(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以下简称“资源中心”)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市公共信用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第二章 信息目录第八条(目录编制机构)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信息资源目录动态管理。市信用办会同信用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信用标准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市信用目录”),报
10、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目录编制规则)市信用目录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信息主体的识别标识码。市信用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数据项、数据标准和公开属性。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为社会公开、授权查询等类别。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中可能涉及商事主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业秘密的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列入授权查询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经信息主体授权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组织信息目录)纳入商事主体、社会组织和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许可审批、资质资格认证、年度报告等信息。 (二)财务信息:包括能反映信息主体纳税、资产、负债、担保、利润等情况的信
11、息。 (三)荣誉信息:包括被区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 (四)监管信息:包括生效的行政处罚、行业禁入黑名单,经营异常状态,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异常状态,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欠缴住房公积金、欠薪、欠费(水、电、气),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逃废债、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违规违约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良信息。(五)涉诉信息:包括对信息主体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和执行信息。第十一条(个人信息目录)纳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信息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学历状况、婚
12、姻状况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个人荣誉信息:区级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的信息。 (三)个人不良信息:包括欠税,欠费(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民事判决执行情况,行业禁入黑名单,及其他依法可以记入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禁止采集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得采集以下个人信息: (一)个人的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二)个人的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四)法律、
13、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信息征集第十三条(征集机构)资源中心负责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归集本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心负责归集无法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归集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第十四条(报送义务)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信用目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本部门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报送时限)信息提供单位原则上应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不具备实时报送条件的单位应当自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提供)信息提供
14、单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绩效考核)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报送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并通报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真实性责任)资源中心和信用中心应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性,不得擅自更改。提供信息单位对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信息单位为政府机关的,其所提供的信息直接来源于组织或个人申报的,信息的真实性由组织或个人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十九条(披露机构)信用中心通过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查询等方式统一向社会披露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心应按照统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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