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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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2月8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一月八日 西安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规范防雷减灾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陕西省气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
2、阎良区的防雷减灾工作。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建设、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雷电防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业务,制作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的预报和警报信息。第七条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
3、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以及体育、旅游、游乐等场所;(三)邮电通信、电力生产、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子信息系统、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第八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禁止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规定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第九条建(构)筑物、其它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设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需要采取综合防雷设计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应当进行雷击风险等级评估。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
4、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第十一条安装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进行施工,并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随工检测。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竣工实行验收制度。防雷装置竣工并取得竣工检测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第十四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行
5、业防雷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不得遗漏检测项目,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十五条因雷电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进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防雷装置设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核的;(三)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四)无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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