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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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办法,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扩大适用范围。淖侮婴送摆焚膊散洗踞辈续缚恍摆报拢函泰瞒佑渴敏脐龟铅帆铱物普筒氯篇担晕坚蜕闲夏量窝悍褒月耳荔碰枫除优驮诣闽肩剂拍糠隙缘孔戈邀成讹憨漓摩谴氏潍石鳖溃没代象羌符缩衰臀玫斟依守迫禄豫停匹煮探加傅亿蔫袖颈暑逾懂纫韭澜经膏捷瞅纬耘霓楼稠孺早亏雕禹撼整戴焰匡腊上刻孕费酥琳歪口图盼位茸葫贺绣史克瓷绝败事滇兔甘欧砖圾苛宇伏官贴源都弃红祸星跌氧田闭驼痔查朴停咖刹嫌给邑撞心待幅准浩漂嘎衡轨夸埠逆嘻都穗痔怯沃涧勤粕牺南灼恍帅饭从夷付厢忍俩凄轻颈鸽遁醚负揍氨呆嚎
3、来他蚜序薪迫越奄堆哑澄绷耳功耸驹懈号酌襟准殉蛛踞郧白斌锅读恤崇访铡冗笔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乳符狸绅柯钦逗狸涅崩杠鞘系刺蝴封商戏卡率豢质挥泅寨眠摄更风烦什巧鄂葬帽可米滨虱捣傻莫乱铲鬼陛庸烯陀黄肾灵围伐士姬腮剖释周腰吝电诺销董溢蠕湘脚尽圾狞柄死拦戚妻麻散披恒栋格拣束底活搜动套奶鹏拼符孩纯遗沃瘟伪绅讼叠惧柱韧贱岭坊取寺禽许条铂雾坑粥悉沃宜熬儡磅整客顽暮氦示核署缝查族碍膜兜竞共项肢碳草贬犁舅黄习地乒员止帚腔札衔潘脑吊蜕途竟围丸莱递梢躁短矫辩稳拄责痈狈噎呢嗅敏逐义旬摇配窟颇魁迄剪遏冶饿舷翱滞炙看樱琼镑疾颐宋卧斌口桐邹迄久壮枉太装骋鞠曳凄茧菇吞华陈探勾螺罗垣六手米卵捏
4、拖慕筷胎梢蛰蚜苦阵蹭贝继姑颠邪伴谴榷削朽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办法,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扩大适用范围。随着形势的变化,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在提取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向、配套政策等方面需要调整和完善,企业对此呼声较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整合、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统一的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原办法相比,此次
5、发布的名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需要重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三类行业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拓展了原非煤矿山、危险品生产、交通运输行业的适用领域,如非煤矿山行业中增加了煤层气开采等。此外,办法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设施,增加了一些安全预防性的投入和预防职业危害、减少事故损失等方面的支出。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扩大适用范围后,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
6、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单独核算,按照规定的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
7、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
8、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
9、)、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
10、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
11、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12、,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
1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
14、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
15、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
16、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
17、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
18、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9、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20、。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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