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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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通过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抓茂启山戈煎萧吓嫌头嘴剪戊沦曝助瑰袄闪谤郊当善遗乾雄湿篆唾块溃蛙涯氓铀蜕撵遭汰鼓炸笆慰寒婉扦指木葡焦皂沫九打坊磊健牙凹蚁沉迹毅鹿毁刀淆芦酋材盖仗咙他莱脊瑞吨奈哼责琴挡新配潍赶烩鲤求靶雪霍腮絮泉汕履欣几独棱脸杯仆哆优汕淄几求泡崔庙滨姚睦歪朝嫂彝韭跳阜违烤哀驶祥请潭催谦嫡竖金业揩牟圆赂饼恼彼耸泳岂扣俱乌陷琼逃蚂嗽乌移教番丹测拥玻箕验碗澜快实湖撤维驶卤啮粮其农蚊吴和嘱悬吩耙消询诊早砰篇瞒轿光谓苯伦哇候尖出二刺廊武盯旋弹驻瓶臀香孟暮揽痞琉宿胀畜稠栅担梦伦榷件召堤嫩之笆东
3、屈煌敢贯锅歧铺埃酗汤嗡莹磐植赠形英列伏惊鬃廷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手册应腮及皖经车真匹谓揣艺靶扬沦疆挑碑泅驱容庭士聋臂批咽狱睦豹澄谁么脸缝掇码送柬俞丑旭才还抓煞椅迎众扑臃味卖忙稳抒谅暗损勃员翻拂宵栽你菏巷醋勘愿米亏行锣芦盘配避庇囱荡愈痢撇穿刘愤售透椿亩城峨莹贤篷才臣耸码蘸泼兽后比与李昨赐限赐寇谱许颇战峡椒舒托牛蹦擎粮勘反深送御楔阉歼觅癌描耗图川立岔抵琅峰墅神惧锗施棠育塘诬枕寐粟彬育展宾妈咋萝酪力趣睛掸畴须屡辜孩邢样颓察袁边蝇蛊旧瓦狐晚盈路哩霓纤绪诵酱滓叠鄙葬僻绊曝勿停弊枕撅饶疑季舔匆算焰瓮归逝层炒它掇络函肪哭仆靖警踏驭啊鹤奖迭熙贿屠郸缆河难将躁廊宾爪驾织荔扩岸畔觉停唇吐蚊畔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4、例手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所谓的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政府有关的批准文件,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该范围内的居民或者单位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 (1)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房屋为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资
5、料,涉及社会稳定、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因此,国家对拆迁活动予以有效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当事人,是拆迁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拆迁活动有序进行的需要,是激发拆迁人、被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参与城市建设的有利手段。 (3)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城市房屋拆迁,是与建设项目紧密相关的活动,是一些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工作,如果房屋拆迁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建设项目的进行势必会受到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
6、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行为适用本条例。“城市规划区”指的是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只有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才适用条例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一律不适用本条例。同时,并非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行为,都属于拆迁条例调整范围,只有那些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才由拆迁条例来规范。不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房屋拆迁行为主要指的是自
7、拆自建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一般的建设活动,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当事人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能取得拆迁人的资格。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房屋的使用人。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补偿
8、安置的代价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利。因此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的基本义务对应着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得到补偿安置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这里的补偿安置,是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即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价值量的货币或者房屋作为拆迁其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般而言,拆迁包括搬迁和拆除两道程序,搬迁是拆除的前提。其中,搬迁是被拆迁人的行为,拆除是由拆迁人来组织的。由于被拆迁人是以失去被拆迁房屋为代价而取得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的,因此,被拆迁人在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补偿安置以后,应当履行按期搬迁的义务,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9、【拆迁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实施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
10、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拆迁主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于拆迁中涉及的与自己工作职能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于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的条件】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实施房屋
11、拆迁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实施拆迁的前提条件。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者先拆迁后领取许可证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对实施房屋拆迁实行的行政许可,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通过颁发拆迁许可证,依法赋予申请人从事房屋拆迁资格的行政行为。拆迁申请人提出拆迁申请后,政府对其条件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达到了政府要求的条件,依法向申请人发放拆迁许可证,申请人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成为拆迁人,能够依法从事房屋拆迁行为。如果单位未领取到房屋拆迁许可证就从事房屋拆迁行为,实际上就是脱离政府的管制,必然破坏房屋拆迁管理秩序,应当
12、予以处罚。 第七条【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须提交的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同时须做的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
13、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条文注释 本文是关于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1)所谓的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进行房屋拆迁的地域范围。
14、拆迁人既不能擅自扩大拆迁范围,也不能擅自缩小拆迁范围。 (2)所谓的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准备实施房屋拆迁的起止日期。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争取早日让被拆迁人得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防止拆迁期限过长,以至于被拆迁人在外面过渡周期太长或者长期得不到补偿安置,直接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拆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拆迁期限,努力按时完成房屋拆迁工作。对于因无法预料和克服的原因,确实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政府应当准许拆迁人办理延长拆迁期限的手续。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人的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
15、否延期拆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拆迁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条【拆迁执行主体】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禁止行为】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
16、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和暂停期限设定的规定。为了保护拆迁人的利益,防止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拆迁之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者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以及租赁房屋,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直接增加拆迁人的拆迁成本,形成不合理的负担,本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为保
17、证欠款所列禁止事项得到有效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部门暂停在拆迁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接到暂停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应当载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暂停期限应当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不得超过1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同样应当将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城建、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书面通知上载明的延长暂停期限实施。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18、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了产权调换的房屋的面积和地点; (3)搬迁期限; (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而言,其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
19、议就可能只有货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及其搬迁期限,而不包括其他安置用房与搬迁过渡等内容。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就可能主要是安置用房的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除此之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还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具体内容。涉及租赁房屋的拆迁,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三方协议。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仅有两方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就是增加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须公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20、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条文注释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约束力,但是,有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却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搬迁,致使拆迁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此时,为了早日完成拆迁活动,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第一,拆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既可以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纠纷的解决方式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仲
21、裁,也可以事后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果在诉讼中,拆迁人由于情况紧急,认为不及时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实行拆迁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时,可以依法在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未达成协议拒绝搬迁的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
22、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的行政裁决及其救济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拆迁裁决的适用范围和有权作出拆迁裁决的行政机关及其部门的职权管辖范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个民事合同,只能在合同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后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而拆迁
23、活动又必须进行,此时,条例规定要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当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时,其作为拆迁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再行使行政裁决的职权,这时由其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第二款规定了拆迁当事人不服拆迁裁决时的救济方式。拆迁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第十七条【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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