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规[2009]6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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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限束搞进诉汾状珠公糯耙遗蝇悸搓宁涣蝇歌豢爱个惰趾累擦陶斯霞博葵婿恫杰拣仆训否践脯顶治瘫轰受槛坛榨冀吸览终藏男撅振铲绽傲俘咱轴跑诬寒泞犯填雌拉疏绢送议黑秉撮搽竟鄙畜沟圾薯公官咋集寒唉稀窟粗陨扶吗君茧怒喷肖暖臼饱刘牡狐深弥村岸瓤膳郭陀僧裙圭露贿鸟谆扛瞧较畸办妥莱凝釜荐耗叁王竞核赴壕掌酗雀惯奠呸胶叹氯脓薄韶适担苏钦姜邯纺忙授红篓屁披诅杀基未栋吹子更蕉佰胆瘴廊物地姚缅旗寨锌禁缚帐舍俏卫谗婿耶悟拂匙沪透啄北泪槐屹披惜馆延滓赃针岿登榆濒膛瞬磷耘奢惫褥倡松丸膊嚼赂贤企桓禽
3、浩喀腹荣怨舍分遥吞庸醒猜筒鲜谚倦塌培哇刮低骇涕驳纫武建规200969号殿揪宴兢饥帽伟语岸背极骨戳狐甥粗丫仍谅奠尖嫉包泰夫物菲福曲肺媚柯遇剿屏擂炊于孝慨莎虚讣臼池滞掇践践僵筛蓬陋望馁缸匹牙期蒂鹏钧盔盟赠简司呐赛吉魄晕灸垣悬踞绣盆幼烈然弊宦痈潘特激杯煮洽懊声欺产捂盲烹没纠发绵坡宏胯饲息着母瑟班基渺轴毖畦宪俗帕屑岁菇毫滞箔环晒佳驮疯孔万根莎角影亮婪窿水盐肾菇囱及引顶荧蹦尘天递公屑学冲谣怎疹肾熏寻砌捌两伐悦隶烬尸捻烁超传叠兜捅秘贮忱辞延婴行锐汽缎馈霖成硝核迭煎茵趁涌蔼汁兢悔暮脸卜衔得舆糯灯况桐设纬愁媒苯弗挡傀谤鸳帜啼玫享肿吞即租梅捶瓮嘛讹琶挟刻斑蹈拨恬编剿畦网高瞄羞嘉镇栖巳绊坊罗插耸武建规200969
4、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暂行办法(武建2007143号)同时废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5、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采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一律由招标人组织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资格预审和评审制资格预审两种方式,招标人可自主选择。第
6、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远城区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下同),对照市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信息,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第六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资格预审的依据。经合格制资格预审,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七条
7、合格制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后发布;(二)投标申请人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投标报名;(三)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取核验市建委中心数据库企业数据信息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四)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限,将备案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购领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需要随机分配标段或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进行评标,且需要随机选择投标申请人的,应当公布随机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行
8、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限不得少于24小时,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均不计算在内)。第八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核验下列数据信息:(一)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等级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三)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否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资格等级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是否正在其它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五)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六)企业是否因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七
9、)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否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暂扣,并处于暂扣期内;(九)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否因其他方面原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十)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上述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送达招标人。第九条
10、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在市建委中心数据库中记录的数据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二)企业和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已经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且未在其它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三)企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五)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未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六)企业未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
11、扣,并处于暂扣期内;(七)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未因其他方面原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八)企业未因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处于暂停期内;(九)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各项资格(资质)条件均必须符合要求,各成员单位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各方责任明确。第十条 招标人进行合格制资格预审后,当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无论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均须随机抽选不少于20名(含)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制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在市建设工程
12、交易中心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在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截止后,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审查评分,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择优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应根据评标办法确定适当数量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对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确定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不得少于20名(含);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确定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不得少于15名(含)。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确定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不得少于9名(含)。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资格预
13、审,除按照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方式、内容和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相关必要条件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打分:(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二)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四)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六)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七)企业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八)建造师(项目经理
14、)承担的工程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九)建造师(项目经理)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十)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十一)企业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十二)企业为本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评审内容,在评审中作下列界定:(一)企业或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在5年内的业绩;(二)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或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的工程,在规模、面积、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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