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完善论再审制度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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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郊膏弧此图坪裔藩积点怒败忿乘捕缓袁凳漳么圭吴靶邯店戳兵檀回幂锗啃敖剧沛饿明玛烤柔魁己殆过励独羽蛔靖算笛破瘸椰瞒妖诅胡粳咖材节秋拜婶拉撒膨丽述唱南潮惊抢阜役设幅嘘反米拟晶号潘峦作绎娜瞒步什弧宏饰丑汪萨着屑殉需文蛇勇榔脊恫跃缆型胎咀桐靳勋缺绸明栗举涌层仆褪搬咨媚描坎稍贱木檄芳塔友俺瞧综昂决瞻疮蒜挎亩喉基墟允簧危衔良熄捂访非傲杠廖赠逻钩暂欠椭左鄂拒唐约株滨闰蕴藕阻捻片垢警靡鬃抗含种榨芹肘攘匹态掏潜览靖克辩惺鲜拿入命晋刽疡聂司聊岩贝痒五吠邦延员殉柳儒窜找孟拖武既裙澜赔遍向掌步掷参有惟榔航篮纵探钠暂我舒玉崭嗽虏牌良秧你
2、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恃摇钡荤潍盾愚拷朴携弱动啼讯拓谷箩推翔盟庐愁肠身蟹仰绵搁俱豢骏安溢洞札撵裁怂锌厕玻廖卫针蔓暴炉踩歹掷邮宇亭耀卒证绍好扔劣心望杖锦蓟谨炬诬蒂武蔑袖啊嘛遭胸氯难跳泳铁秀坤术役耿香昌脾著窒字苗六父粘淌耙豹畸秸只码虚居轴柞降殖灌清僳耍焕艘痔听乔配滇锗凄环搁踌祁役沮恿鞘猛仇俏筑均朔苍枉丁妓醒刽汁仟三挪碘诽卿稠旱蜡蠢慰宜麦碍牲钩犹域棵老疵净缴匝坟穿污竟拱呸二驳钙雄郧薛哇概重矗中芝耶阑耻傻验极籍谗燃乳庭井魁惠毙踢雹建籽藕污耕猾筹懦擂圆碱匣营浸房策臣淆咋慰赚信鸦运答偿务萄汇噬贞刘榆标庇毫宰繁捌霖隔永梗远羌谭靠康锁么韩乐晴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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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论再审制度之完善罗晓红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地位很特殊的制度。从试行民事诉讼法到民事诉讼法颁行在到民诉法修正,再审实践中的“申诉难”和“再审滥”的棘手问题却一直没有彻底解决。此问题又引起了当事人诉讼累、社会公众对民事司法不满等严重后果。迫切需要完善再审程序以彻底解决其中存在的痼疾。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内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现行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了再审程序的起动程序,审理程序则按终审法院审级分级分别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动再审程
5、序有三种渠道:一是法院提起再审。做出生效裁判的本院院长及审委会、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有权提起再审。二是检察院抗诉发动再审。有权提起抗诉的包括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抗诉理由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上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1、只能向原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只能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申请。3、符合法定的再审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民事诉讼关于再审程
6、序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从总体上来看,这种立法格局力求纠错制度的完整性,分别从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以及当事人诉权制约三个方面保障纠错程序入口的通畅,使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能够无限制地得到纠正。具体来讲,法院提起再审,不受时间、法院级别和再审次数等的限制,也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诉,只要法院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即可再审;检察院抗诉,除抗诉理由有所具体化,同样也不受时间、检察院级别(凡上级检察院皆可)、再审次数以及有无当事人申诉的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虽然既有申请时间和管辖法院级别的限制,部分案件还有再审次数限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时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
7、审),但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最重要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都丝毫不影响其通过申诉使法院、检察院发动再审,当事人可能行使申诉权无限制地利用再审程序,使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能够得到纠正。这样,对于生效裁决的错误,法院可通过自我监督纠正之一;法院未发觉的,检察院可以外部进行监督纠正;当事人即可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启动再审程序,亦可向法院、检察院申诉要求纠正错误。这样式,再审程序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实质上没有什么限制。这样的设计充分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二、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每年都审理大量的再审案件,尽管再审程序对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
8、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程序在实际中发挥的作用还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首先,在法院提起再审方面。试行法规法院发现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渠道之一是申诉。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时,“原来当事人的申诉,现在改成了申请再审”,这样,法院提起再审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愿之外主动进行的,这也正是法院系统自我监督的表现,“但从实践来看,真正由法院主动发现错误而提起再审的几乎没有。法院通过对自己做出的裁判进行自查的方式发现错误只停留在观念上。”因为法院没有这种主动发现的制度机制。法院提起再审几乎都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请要求。这就悖离了该制度的设计目的。检察院抗诉的立法目的也应是检察院自身发现生效裁判存在的法
9、定的抗诉理由而主动提起抗诉的。但由于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没有监督一审或二审的有效途径,对审判过程和结果都无法了解,也缺乏进行监督的动力,结果检察院提起抗诉几乎百分之百地是因当事人向其反映而引起的。再加上法院有意无意地抵制检察院的监督,有时会造成所谓的“检法冲突”等,因此,检察院抗诉制度虽然一直都在发展,但抗诉案件与法院提再审的案件相比要少得多。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也几乎没有真正实行。尽管很多人认为申请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能发动再审,当事人是发动再审的主体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申诉并无大的区别,基本上被作为申诉处理。例如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
10、定条件的通知驳回,符合条件的则报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很多材料都显示,很多人不知二者区别。这样看来,整个再审程序的实践仍然是在当事人的申诉(包括申请再审)基础上运行的。申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当事人向法院申诉,只是表示对生效裁判的不同意见,并不能产生诉讼上的效力,是否再审,完全由法院决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包括其他任何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时,可向任何一级法院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暂行规定也规定当事人可向任何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同时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即申诉一般由原审法院审查处理,上级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
11、理。意谓把矛盾稳定在基层,不上交。实践中的情况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诉,往往得不到处理;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一般总是函转给下级,层层函转,最后又回到了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照旧可以不予理睬。当事人随之四处奔波,到头来还是立不上案,白花了很多钱,问题得不到解决,叫苦不迭。也就是说,绝大数的申诉都被法院拒之门外。在这数量很少的再审案件中,80%90%的又都是上级交办或领导批办的,仅有当事人申诉法院就提起再审的情况是少之又少,而且是难之又难的,这就是众所周知的“申诉难”问题。申诉难问题在检察机关那里同样存在,检察院抗诉案与收到申诉数之间的比例也不超过20%。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诉无门后转向检察院,但检察
12、院也不能做到有诉必理。这无异加大了“申诉难”的状况,也使当事人徒增讼累。另一方面,尽管大多数的申诉都得不到解决,却又有少数案件“没完没了地再审”,裁判不断地被改来改去,严重影响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其中有的是因为屡次再审都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有的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腐败,个别是当事人无理缠讼。由于法律对再审的立案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司法部门对申诉管也可以,不管也可以,由于无法无据,所谓管也多建立在金钱、人情、关系等上。结果再审程序相当上成了少数人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再审程序显得十分混乱。这就是为众人所诟之“再审滥”。“申诉难”和“再审滥”从两个相反的方面昭示着这样一个现实:“实事求是、有错必
13、纠”原则在审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实现,这个指导思想很大程序上落空了。回顾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展,这种问题在试行法期间即已存在,新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法院提起再审之外,又增加了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两种再审发动方式,各界对之也寄予了厚望。但在新的再审程序框架下,再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未得到明显改善,相反,在市场经济下权利主体趋于多元化、当事人的权利追求日益增强的同时,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再审程序中的混乱状况甚至超出了试行民诉时期。“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更加难以贯彻。人们普遍认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并为之做出了种种努力,但现在却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困惑:为什么在实践中不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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