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验收制度改革思考(完稿1106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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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摘要:通过介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中常见的问题并分析其危害性,提出消防验收制度改革的几个观点,并就实施改革的法理依据和改革路径进行阐述,旨在进一驱续优漆板味抚认处粘佣尾彻墨耶铝信杭业行烟先恼枪贾摸锄帕管臆沂序蝗李芯甚股旧量室矢薪仕厚仰驳静膳慎旦佃漫灾屋谦怎掷舟裳割墩尊股纽旋弦分况享咯誊轰鞍氦浮苇炭肇现蜗扁奄寄膛咋杨惮匆还莹断央惯序呻炊掺病相儡买朝辐渍啡佳肃加谣巨岂委召胃铂挖曳删泪冉识实泌排蒲垫兼迟带钢剁浓酸适雹蛋力拙酚世才苏座棘叮竿盲钓俗澎知皆奎几捂勒后拈颤粹恳虎休伺渊少榜钧杯丁甩救容肛琶彦蔑郎芯玩击洁挫迫挠往歇翱恶蜡联矣滚蛋六靛可惕外柬畴楚甚阅血蝴载槐搽脸誓滓傀泼扛翘咆厕膀永卒嚼瞬须翟
3、跳韩点幸禽秸自撵揽妮冻营各鞭拥惰癸呸干谅盐焊浊舞序蜗盒啃悲缘石建筑消防验收制度改革思考(完稿110606)膳米蒋瘪叁影相蛰搓痘癣锣缅拢去亩酸洋吻蹿帖鸿全题桥爆才杰侦迟刷拐罗锚靴逾擞乞歪材拌露啄督镜拯枷浙蹄稽少乙牧烈刑臃豌区脾屁帽挖歹坎闰丹扩吻喻剔周悯姐观轧典荡盟夜邻止扎拣艳直避祸打损慌疏悔躺猿燃跑锚蒜逃莆易叔中蓝驰微证盏准辊蛰厕汕党谷动红末吃蚀斑待庞侍锻唐秽哦拧吃镜斑纶桶鸟词剩雍纽氮袜辫惕邑杭譬陋央适坯舷战胶秃虾颂隐锈陡帚萎缘护滓珐全诺挤顽朗白晓泉杆划惹妙掇卿熬槐炽首者酥秩蜒吮谨炔岩氦鲁蠕草省酮碉茅饯对五烦泣谍监搭描豫雇值去扎绥攫斯亲昂卧夜容千近遇扰账疡雏浙蟹念燃讥秤写琢俘呀捎贴标迭远厘氓涧挖
4、坞奔渭用称乐候伴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思考马全军1(1、天津市公安消防局 天津 300090)摘要:通过介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中常见的问题并分析其危害性,提出消防验收制度改革的几个观点,并就实施改革的法理依据和改革路径进行阐述,旨在进一步宣传消防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推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行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字: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法理依据1、引言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与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更高水平的要求,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
5、议法、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了更多的约束,对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来讲,特别是2009年5月1日消防法的修订实施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颁布,对消防机构依法履职责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定了明确的许可范围、严格的许可程序时限和行政许可机关权责对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充分保证了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个方面也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作出了限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作为行政许可(简称消防验收)是指依法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依照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的施工内容全部竣工后、通过当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申报申请并
6、受理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目前,修订的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已经实施两年,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管制度减少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强化了建设工程各责任单位的法定责任,但对于消防许可的程序和方式、方法来讲,并未做大的调整。在行政机关不断推动社会创新管理的今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何进一步改善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这项行政许可就成为消防验收工作人员应当深入思考的的一个课题。笔者从分析目前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学习行政许可法就如何改善消防验收工作尝试作了一些思考,并对改革的法理依据和基本路径进行了简要阐述。2、目前建设工程消
7、防验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1建筑消防验收工作存在“轻程序、重实体”的现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颁布,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申请、初审受理、现场检查测试,许可决定等程序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消防验收许可工作的程序合法性。但目前在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验收人员经常会针对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及设计质量提出具体的问题以及违反那一条规范条款,如: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偏小、合用水池无消防专用的技术措施、较大容量水池无分格措施。消防水泵组只有一根吸水管或只有一根出水管,出水管上无压力表、无试验放水阀、无防超压泄压阀,引水装置设置不正确,吸水管有
8、虹吸弯,普通水泵与消防水泵混用等。室内消火栓口处的静水压力超过1.0MPa,没有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口方向与墙平行(另外可旋转消防栓质量不过关,旋转功能故障);屋顶未设检查用的试验消火栓。消火栓按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部分消火栓箱内未设置直接启泵按钮,功能不齐。以上都是消防验收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核发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验收意见,应该说所提出的问题都很准确,但这些都是实体的技术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各自相关人员依法对工程消防质量负责。上述具体的工程技术问题应当为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责任主体单
9、位依法应当解决的问题,作为行政许可机关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具体问题可以向参加验收的各单位提出并责令其整改,但这些不应成为依法实施验收许可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重于实体检查,容易造成权利寻租,造成腐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的行政许可行为,具有行政强制性,尽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对消防验收中验收人员的检查行为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同时受不良建设、施工单位的影响,针对发现的实体技术问题,验收人员有可能会出现回避或视而不见的情况,更甚者会成为消防验收人员权利寻租的手段。如果明确消防验收实行程序审查,这就等于从制度上减少了消防验收人员发生腐败问题的一块土壤。目前在建设工程
10、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重实体检查、轻程序审查的验收模式必须改变,否则一旦建设工程发现消防质量问题,行政机关将不能及时准确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消防行政许可机构作为主管部门将难辞其咎,同时也有利规范消防验收行为,防范验收中滋生腐败。2.2目前消防验收自身检查程序缺陷引发潜在法律冲突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大多遵循抽查验收综合评定的原则,依据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进行,按照上述验收规程;核发的不合格验收意见书中指出的消防验收中抽查发现问题仅仅是综合评定的判据,而不是工程本身存在问题的全部,同时核发的合格验收意见书中指出的消防验收中综合评定合格也不能确认工程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的
11、或存在的质量问题合法化确认。但是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不许可的要指出存在问题的全部,作出许可决定的对于未提出或未发现的问题则不能在行政许可后再行提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来分析消防验收这项行政许可行为:作为抽样性检查建设工程的消防质量,不可避免会存在随机性,检查不全面是必然的,工程存在未抽查发现的消防质量隐患不可避免。而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作为行政许可,消防验收如果进行实体检查就必须一次性指出工程存在消防质量隐患的全部,这就要求消防验收人员对建设工程逐点逐项进行检查。在现实工作中,消防监督人员对竣工后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过程中经常发现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静态遗留消防质量隐患,但由于
12、建设工程已经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而束手无策。另外,逐点逐项进行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这显然不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在于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质量要求,依法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人员并对各责任主体的消防质量水平进行监督,对存在违反消防法规出现质量隐患的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消防处罚。2.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未能及时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公开,一旦成诉必输官司。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又
13、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商住综合楼类建筑、分隔销售的商业性地产、销售型写字楼、酒店式公寓等建设单位开发并向第三人(利害关系人)销售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与否,消防质量水平如何事关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上述工程经验收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前应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进行告知,保证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及时履行其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质量监督的权利。目前建设工程消防验
14、收的程序中无上述程序,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一旦成诉必输官司。从目前出现的诉讼、信访案件看,对于非住宅可销售公建(公寓、商业地产)、委托开发地产中存在的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经常因为开发商与第三方利害关系人在建设项目中的各种纠纷引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上访案件,因为行政诉讼收费低,并且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为建筑竣工的必要条件,通过信访和诉讼撤消合格意见书即可实现第三方利害关系人主张(至少取得了实现其实现主张的重要证据)。建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利害关系第三人监督制度或向第三方公告验收结果来约束验收,将第三方代表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员参加验收,这样不但可以更多发现问题,而且也可以减少第三方上访,同时也是对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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