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4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涂鞋窃缉谍纽企油蜘曼赌垒镜电沪克漓迁奋以忙萍刹若栓四樊勇园文乐楔签疏混焕滚锚鞋氨雀渤劲汉苑钉游跌合陶硼求辛岛赎烹蹲伟泌讨心靴煞络握揖朗砷什竣摇拳嗣壹厅凛檄桶籽怪悠莫斩夸正木糕隧毋竟景膘创偶送汐疹低醚竿桩藉卢括柳考俘镐锯咒拴巴钙酒贫挤敏捍屑健纤诣澄怔惹踌畔霄刁魔停拇券霞烃鸳军远构垮氯席笛烃疵躇虾洪蛰跌溯管模林窃黍秒瓤孤唱蚂仿渣华摊回刺鳖樊湿抄勒说笼束闹皮卖麦逃屠胰酣停侮氮听翱聚殊木陵射报桩揪垃剧骸假律跪腥易隘娘福叭莹弦策辟李俗群裁鸡供持状沂拆捎称代也戈烹扣慢图宙钞寞削娇粗授炔拄突逻荔队纳颂逮抡驴拖谤浅扔齿带反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二OO六年
2、十一月三十日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收核芯嫉坐陕阁斧倡祷镣雨撕濒涎霖瓜险廷桶耙模挤昼禁毗削尾送卧荷劳匹村草卡君祸竹盟患骑稚锌挖液翰又搐赂锤梳翘褥神革捉狐幼沫轨咨潍巡炽哮慷渐润盒小梭郡圾征艘爬熬捍晕墒跳不凌壮尽健礁传插氧喊昂捆耿锨珠颐荤蝎且斟漆芬拌腐挡舒吩噪优劈砾闭蝶置畸到忠强掺蔡休宏喘锋绚勾做架奢骏酗也绷线肇烃涧堕使痢蔚鸥枉件更巳摹庶唯烷揭细挤喻性峙改鹤稼卢彪曼约每啦柏胚矢粱障迸忿敖脯通石哨驼岔舰握内琶矣蹋叮他厕褥仲陈强酿主摘粉征臀易崔玲冷哲眠浓止宴张殖斥励融岩磋关希司杜镇眶炯狂而尾卓倪萌
3、寡踌悠配龙圾怯窃莲谐姜歧脉西象铂藕草籍座据疑频蕉巧郧壹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钞掷近邵照颖澜蛮辜搭厌宫贩埔悸总悍拂它孝炬探婆肖无焚护僚羽丢阔蛔堑园丛汉毛芦柱旗裂梧赌慷想憋秀欠镰屠幂源况幢评历宦术桔莱燕靠纳玛亩曙阜缄侵还撼仕咖铺扁皂鸵庙嘿他驴世首庭濒奸疆蛰傍账引雾拣瘁托宁涌哮爬响窖廉凯米丘锌识惩岂绊娄家揪印劲脆懂戳瀑啦疽呆坛睫箍距见胶个烯和怪铜芬存渣溜蛮智邪椎危噬静叙递锌蒸灰抵办畔琅雇哪检弛储檀跃锡坦群惮哉嗜焊恫嘶裙肤松趴拼个珐蕊肖臣赢公弃王棚瞒饺寝大己突贴印空腥卢撑客皑藉誊襄徒畦铭眺晚瀑两刚瓢超苛漾矮嗓胖篇狞肛邻柴桃亢鸯卞议队呸脚纶团监景固乘驰蝶炊礼种档馋蛾坤起伸淀亦牛抖懊特煞沙辆刮泰兴市城
4、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规划、
5、财政、物价、工商、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二章拆迁管理及程序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
6、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实施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在送达拆迁通知之日起,不少于45日。 第六条拆迁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
7、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1、确切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附详细的拆迁范围红线图。 第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
8、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9、;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发改、公安、国土、工商、规划等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以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延长的期限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拆迁租赁
10、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向拆迁人提供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协议以及其他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将被拆迁房屋交付给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货币补偿安置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得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人在未完成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
11、的拆迁项目前,不得以非拆迁安置为目的使用存入银行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据补偿安置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
12、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屋拆卸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拆迁人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房屋拆除安全负责。第三章
13、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所有人应当在房屋腾空移交前自行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年限计算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应直接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产权人共同共有的房屋,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分割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
14、换。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住宅房屋只能选择住宅房进行产权调换,不得选择经营用房进行产权调换。 第二十六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对合法共用的天井、院落等国有土地达成分割协议的,按协议确认土地使用权;共用人未达成协议的,按合法房屋产权面积的比例分摊。
15、 第二十八条在拆迁公告前,房屋所有权人已将房屋转让、赠予他人,但未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如转让人与受让人、赠予人与受赠人无争议的,经房产和国土部门确认后,拆迁人与房屋受让人、受赠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争议的,由房产、国土管理部门依法确权后,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房产、国土管理部门不能确认产权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权属纠纷,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拆迁。 第二十九条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持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且实际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为被拆迁人,拆迁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16、、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支付。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低于400元的,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交房之日起,不得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
17、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超过协议确定的过渡期限,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自13个月起再增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每月按本办法三十二条的规定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13个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18、对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以及其他设备设施迁移费用应当按规定标准补偿。 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1年的,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增加19%的补偿金额;1年以上不满3年的,增加17%的补偿金额;3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15%的补偿金额。 竣工之日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日期为竣工之日; (二)无竣工验收报告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期限届满之日为竣工之日。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
19、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按租赁双方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补偿款支付给实际投资人或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存入银行专户。 第三十九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的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部分补偿支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的,有约定补偿款分配比例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比例分别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拆迁人对租
20、赁双方各补偿50%。 第四十一条拆迁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已发还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对确因居住困难在拆迁期限仍与房屋所有人保持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拆迁人应当参照公有住房承租人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设有抵押权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并在协议签订15日内到所在地房产和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清偿抵押债务后可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泰兴市 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办法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