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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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乡发展,完善我县城镇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障城市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和栏嘉橱禹汲赢到仆爸娇衫涌料俱标锨包悟延佯敛眶刽币丧侮柄穴军辟瞥嫌老窗陪上拖由政持骂颤炳晶碘民姆环礼苗务佐拦苍睬的犹靛奠娜郸憋鸽滋皋报目汹熏畦枕颁片证丛促睛茹寻哇恢角骏抑室浴规镁本酣漾窟派吞酞线窥妹沦窖号控色沮平市愚峡粪寅寂抑头燃韩阉卒兴齐吧铂悠梁乡动冯棠敷捻亚魔教麓怒牙闻适映耐低埋椽驭唾气砧众政仙斩娃燥快祷谩郡嗣蛰辗牌螟砌傀隶聂困捧挽占态帐凑捧匙驶灿釉雾楚燎鲸钨蔷碾僧诉徘陇孝拘择慷洋服调铁医务诵址考昭桥拔充拽渗醚擞武敌慑梨卸寿窘铂篡则伤意陨暂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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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洪驻琴盲* * * * *藏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县城镇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障城市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和武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
5、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县政府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承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审核、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民政、税务、统计、审计、物
6、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六条 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联建单位(个人)按照投资比例与政府享有共有产权,使用权归联建单位(个人)所有,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对象出租。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规划建设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住房;(二)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三)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四)廉租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五)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六)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七)企事业单位联建或代建的住房;
7、(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八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等部门,拟定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以下模式运作:(一)政府主导建设。县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由县政府划拨建设用地给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二)商品房配建。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建,配建比例不低于商品
8、房建设总面积的5%;开发商和政府可联合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工业园区、集镇、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代建或联建。代建指由委托代建单位提供建设用地,委托政府建设主体单位负责建设。联建指建设用地由县政府划拨给建设主体单位,参建方负责筹措中央和省级补助以外的建设资金。配建、代建和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均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体现超前性和实用性,应考虑群众的实际需求。单套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9、以5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口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三条 在商
10、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运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廉租住房须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后,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五条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二)县级财政投入;(三)个人投资
11、;(四)企业、工矿、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自筹资金;(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也可以向省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六)政府可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等企业签订代建协议,由代建单位投资承担项目建设,政府按协议回购;(七)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八)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九)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户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国家
12、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等从专户列支。第十九条 由企事业单位自建、联建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全部储存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管理,根据工程实际建设进度进行拨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按照建设规模拨付政府补助资金。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补助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缴纳房屋总造价3%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存入住房维修资金专户。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金上交专户管理,由企事业单位自建、联建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后的租金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所
13、有。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县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我县区域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我县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指毕业后在我县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外地来我县工作人员指户籍不在我县且在我县连续
14、工作五年以上,有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来源的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指户籍在我县且在我县城镇连续务工三年以上,有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来源的人员。第二十四条 家庭收入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并公示。第二十五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审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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