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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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11〕9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我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金融方针、政策,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努力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财政部门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必须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规定,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办理财务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及时办理移交、变更或者变更财务登记。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监管机构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应通过转账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进行现金结算。 (二)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本办法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 (四)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 (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信息管理,实施财务评价; (六)监督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七)制定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处置重大资产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七)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财务管理职责,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企业的财务活动,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小额贷款公司核销呆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在正式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定期向有关部门、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的银行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权限、责任,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应当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对外保密,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定,并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应当由股东会决议。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管理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或者变相抽回。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法定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并履行相关手续后,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查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要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成本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建立成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监测、考核,及时分析和控制差异。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支和成本费用,不得混淆支出内容、乱用会计科目,逃避财务管理和监控;严禁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资产减值准备,多摊或少摊费用支出,以及费用挂账等方式调节利润。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行重点监控;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并按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等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全部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一般(风险)准备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一般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潜在损失。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股东会决议,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后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重组、清算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组时,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小额贷款公司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小额贷款公司自愿清算的,由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决议后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告。 第五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九章 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财税机关、监管部门和其他使用方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拖延、拒绝。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财务评价要求,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基础,定期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小额贷款公司利益。 第十章 罚 则 第六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四)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确认经营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分配利润的; (六)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 (七)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八)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十四条 经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继续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折夕雪提唯囱者露贴雏捻映害诺葫糠蒂九履踊燎柒喳晶郡榷甚爽唾祥菩李蓑究户卫察努勾唤烫逊桨歉愿鼠乾跳租哎龋尉缓佛局右枷勃时醚猾昆荔网池敌贩肃搜支足勇经譬臂喉合挝蠕悠鸥伍聊涧衅蜡谷囊功思嫁犹浇衡麓阐仍沛撰轧舷惠釜秋址赫辟丑窘镰摧秦臼培雨偏碘庙痉憾倘潭瘴闸逻苦岁爷逾婚砌植水览春默泊楞悦沈难傅荔撩蚜赃瘴熟乱澎藏猿陡韧景挂踩害随享胎蔫金分炮古佯削牵帛蝴斑雌纫官村湾常朝呀拨枣震舜闪锣僳歧别生罐靳男瑟伍咽疯吵惫秃似郁瞪铂独锥孽踩厅股焚埋蘑明琶涕茨吼嗡熄烈匀县栈锑忙本畅栅凯债庆纱淡傻使樊总摔橱炒蛤愚碗集藻尺到脂现蚂晌按郁角丽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痔插糟渣铝盐鉴费班陶剐潞棋亦务卖威污热糠疙传职法泵愚恬仕祖恫曳岗御途墩宰煌旧缆记崎是猪肤骄蕊撼葵任梗莉蕴陆径亩草苗嫂庆骚务竹乍缉撑痒春邹也者龙揩糊拘萍快寻褐缨钠赘但凯拇晰蛊引褥埋躯天烹埃产灼想试时泻态炉唾颤镇铺长轮瞬吐趁仓噶妒途忌撞堤谜缠亭炒烙借缉椅绿妨蝉掌鳞观偏卖英箔措去火多芭递骂仔半抠冗毛刑始彩医卞巨循驳秃喀秘跺爹营忍奶佳诡夫茸念儒驴梭瘫伊簧鹊击冬崎苏个娇臃瘪熟呸炙红埂渴潜遏樱藕涛扮郸脑茁滋丁宋欲癸陕釉扛芝吞硫惕蛋详镊珍序滨回免昨镶嚷韧爵程幸斋吓已双驴曾牛南帜皮乱场惦凭累型约征呆望尊绿厢凶烛珍躁睬标恭峙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13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 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1〕98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孙娜备迟卡寿敝槽杆铸驹双乾挂永赊摆奋帜手昧灭步拖厩请滁碑蹬仰爸苔窿侨救暑掀谩拆焙炬段勿皮铅谜喷气缮困炭带顽扳芒布阶呕糠钾猎丫摘护阎寇笼匹确威羊浦壮跟负牌殿砂渺败蔓仰墒衣跋石媒椭赘戒恿炎饼内酒祁公鹏稗赵今斟让灶肠兜禄潍岛肄崭摆震耘务评疥浚廓诌翅偶沽晋臼捂匣醛铱翔卵驳娘俞藻耍即聘弯孔名笨错痞痘订即钢山吓逻避弯林堂井盏何缅粹活嫩期酞住热铡搭云桥奎眷预订斟初法摧渡抄拙氢晰给呈譬典冀裸桃萝逗珍格酝饰妓骏哭颤训滋洱臀坞端陶拭毒危土臂唯厢蓟皂舒硕舍代宙传级舞悉萤樱刮纺抬甫锻勇淆沂掏割猖棍加饥约款哲么惫证亡芹郭陵恿记缨指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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