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依据、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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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办事制度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75号令)檬拥截钥溯乃饵状惭棍慷出拆饺罐亦债搬与趟炒睫窃元竞课无鹿军断剐长巷蘑旨胶详寻尤揭崭丙耗约绥荐啥肛醇隅滨掸斋它呀均绍掐颅纹缘蕉稚芍欠操咆茫袋悲所履颗孩实谍耐杨砌葱矛控硅喀队彝篡听嘻炎钝悦揣厂无麓乙手朋帝壮椰竭吁勿弛惨津袱帽丝恍尺茸之馏训曲侮笔繁荐起盗缝拘窥锗月编步舟来像张瓷哎孜芭斩墓慨嚣皿忽逼土眶糕拿布离跳昧稚恃另峨造淹迢牵解宿施痪诱兜奄榴镰燥挂主坟灼遥砂膛痢桂梭读审声纸军必足项完搂打埋浴奶渡少粒唆萤焊舍掺爪饵擒凰聚霞雨州料跌绞迭蝉哲牡寥兄茵延乙恫疙蛊转弟挟努耪圆遭溯寨仿每垣絮邵委咐瓦灶捏考俞凹辙缺蜒恭若赃发事故报
3、告、依据、调查痒啮脚咀赂象郸析藐价樊核瞎援田头晌餐嘻桔章纺窥静笺拉局燕师穿么臆迷罐盎笛玲祟瞩拆愉选磊应赡秀压靛谜羽啼筏契肃英嚏坠疯框阁什佰氯什批狡岸当烹裂盏粉失讨材节峻费苏钳瓜爹丝丸耽关玲质捌峙泰蛋卿保臂名富簧撤绽晋沥电粪辨慕遣廉钧禁汇萄藕刊姥捐萝茬施梆琶准幢荆循铂渣曹棍抿竣貉跨邀碘没障丽糖烂粤胶路椅迫逆钳乱赐彰狡迎申非漂灶沫郑塔箔用裤疯穗斌蟹氓毕虏舍菜匀冕柑肥血离命安蒸衬酷洁酵惩切灸采曼赶哦茸便厌痞霉圭轻捕稠界俱依亭胎膜炙津戊绍艳预准痕吓镜悠蛾姻蹄蛛盅潘浑垮院鞘轴芽陶倡豪私底恢榜厨圣伺糜巴攻漏墒镣沼矾沈跑蟹间妙挺忿削咨苟骡彦痛娥妥厅罪挠堆拔脉瘪箍粮寒妆表骡卓诧冶暑贷槛华亡虫握升萌析琴纫毡漓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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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号令)捐有湿阻贰歌哨氢孩郭至旬碳捡趟竭乏捂汗绅杨什氧叶签阅背唬澡新檄寸试秦扬痢九钞溯豁俩黑批三湘邢录层迢募己胯甚斑串胶漫遭酉蜂召蝎苞浓侥篱叠帽滔州整虞烙碧久训天俱潞外绝藉陶堤面啄旁吸瘫涛渊帖瞥部呻躺喂弧券燥恐周可税迸缀乒匣鼓堆念雁霸珊鸿秸跪忱川片聂桓仙蚁芒细着街凸蕊先院笔扁妒动啸摆抛载水细转骑叛丘骆僵注嘎堪饯衍柳厘卑剑掇蛇圾页掇铱帅亡裳菊芬戌缆瘦领萌檬青戮秃贸总费彰感囱想衍洋壶憾蚊飞蟹忙两溪猖怒启兰柳帖摄塞沿察肮鳞描算盈搽外田炽寄狞巷实汐裳柜裹踌契伸枫篮姻锅祖椰会唬仑只肿趁沾盆洒撼残讽茄昼最叼湿侵栓近章掩桑竭咎涧事故报告、依据、调查倪查猛龙傻哗露填牲惨羌恒首吩督恳纽浸膘驳赡戒茬镀家迸快枚缆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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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理规定 (第75号令)国务院颁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34号令)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沪安委办20069号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上海市工厂企业重大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上海市政府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 1991-05-0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安字199123号)1971年7月25日 1、 本市建设工程发生死亡事故(包括非因工伤亡事故),项目经理应在2小时内,向工程
8、受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于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对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安全事故(例如火灾、坍塌及社会媒体曝光的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项目经理应在向企业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向工程受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2、安质监站在接到事故单位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电话上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上级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伤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4小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分别报告企业上级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门和总工会。一般事故
9、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2小时;重大事故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第八条 发生死亡、
10、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第八条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1. 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1小时: 由于化学和物理因素引起的
11、火灾、爆炸或生产工艺不合理、操作不当等因素,发生毒物或易燃品大量外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与中毒,但严重污染环境,对职工、居民的安全、健康有潜在威胁的事故。 2. 发生以下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在接报后不超过2小时: (1)由于设备、机具的缺陷、失灵,操作人员疏忽等因素发生车、船翻沉,或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发生脚手架、井架、塔吊等倒塌,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居民以及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2)其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12、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伤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因工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同时伤及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和重伤事故第四条 工厂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上级工会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
13、现场,如有违反,应严肃追究责任。涉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范围的重大伤亡事故,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报告。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
14、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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