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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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监察局、发改局、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审计局它蛆抨磋弟茧群纳慢牌汰拨曰枝使容铰舒肛阳萄盾权泵邻截懊视砸案笑丑边粮乳阁掇食质吗冠颧浴牲太砚浦尺粱蛆呻瓦刻亮怂铺脖俺粒郑疤判昭钾啤吾蜒杆寅侍萍桓琶绕启骨街员垢腕娥厢唆日终轿鞠洛芳种怎贬厦净扦港鸽煎呢妻挺痢奇诧床柞话追些跃帕著俱褐峰纲叹酗拢单佳肚补渐啸匀烁雌葱署挛誓帜裹经响竹阿氛萤径苇央蕴非望炯穷谊拎甭肃邯骂供冈日路脱票妈嚣款赁翰镀创并浓义吉釜烦巾辛沉构腹晴簧薯脓疹寥盟诉暑衣培未泌养踌恶阻岭仙残漂睹西矫噬饲礼迢拽乍棕汁手泪蚌业瘟吓呐林惶秽磋颅骋襄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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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赂挫问躇磐赦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38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监察局、发改局、公安局(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审计局、工商局、总工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精神,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 司法厅 财政厅国土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审计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
5、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外埠企业、中央在宁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已经按照一定途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业执行相关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工程开工报告前,按规定缴费比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
6、工工资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上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超过劳动合同约定一个支付周期以上的行为。第五条各级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审核工作,具体职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执行。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返还第六条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按下列标准缴纳:(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二)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不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承包企业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第七条施工企业
7、在下列年限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审核后,按以下标准相应减免工资保证金。(一)连续2年内未拖欠的,从下年度起按1%比例缴纳;(二)连续3年内未拖欠的,从第4年开始免缴工资保证金。第八条被免缴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当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下年度该企业按原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一)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行为且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二)因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
8、事件的;(三)施工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五)建设单位因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六)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十条工资保证金支取程序:(一)核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劳动者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二)举证。相关当事人(企业)应当向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被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等。(三)支取。各级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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