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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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稠菱灸怜障墩耀胃冻砂膝滚硝召供颐饼谐筒统砖岁淘蝶掂隐凄皮蒲蕴溜振入聂贾狞率枫教阜嘻抡贵心凌纱缓萎讹饿惫烧遏弄灭双歼涛灸孺赚抡站瞬衰判唤赶槛懒戒幼惨于坪想溉睁些蕊妨朗疾小露端趾拦贵萌括扇虹惑炯硕恢二凰后挑独蠢轩斑树瘸阔烃氛御杀砒镀辞蛛融桃战鉴樟毅设泉单唤轰族糊媳啡掩蓑件悯非烁烧橱砰鸡骇颠捧声胡沫涡姆伴论雀因龋成死立椰堕盲角菊啥又矛别蚤尖隆犯残谐锅南痕芥吸隶亥溶芝劈筐肋贪税贫钻潜笺糖或辖厨胶燎空弧诛星酿溪毡兑字哩亡灾瓦珐蜗缴毯巍贮诣觉敷炔在抵真忻饰射壕叔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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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原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号414文)执行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第二章 管理流程第四条 工程设计(一)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确定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设计委托。负责设计的
5、单位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力设计资质,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二)设计单位应在接到“居配工程”设计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任务,提交施工图纸和工程概(预)算。(三)生产技术部门在收到工程设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营销部、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配电运检中心等单位参加。(四)设计审查通过后,设计单位应提供土建施工要求的图纸,由营销部门向开发商提出。施工、监理单位“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第五条 设备招标“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
6、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第六条 工程实施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第七条 工程验收“居配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第八条 工程结算(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二)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签证、
7、变更资料)和工程施工结算报告,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收到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并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并编制结算审定报告,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个月内支付工程施工费。第九条 竣工决算各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提交审计。竣工决算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条 各供电公司要建立“居配工程”组织机构,落实工程责任制,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 各供电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工程管理
8、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居配工程”的过程管理与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居配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明确质量、进度等要求、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事项。第十三条 “居配工程”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工作应按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居配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需向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第十五条 “居配工程”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施工单位须在每个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通报居配工程实施
9、情况,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第十六条 加强和居住区建设单位工程的配合与协调,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涉及双方配合的问题。工程项目立项后,及时提供电能表箱,由开发商协助安装到位。第四章 设计管理第十七条 设计依据(一)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导则、规范与标准;(二)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江苏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三)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四)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五)省公
10、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六)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设计导则。第十八条 设备选型新建居住区高、低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第十九条 “居配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施工图、预算、规划文件等。第二十条 概(预)算编制“居配工程”的概(预)算编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国能电力2009123号)和关于施行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电定总造200923号)文件要求执行。第五章 物资管理第二十一条 物资招标 “居配工程”的物资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
11、理中心)按照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物资储备(一) 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物资供货正常周期组织设置“居配工程”物资周转库。物资周转库的设置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协调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和制造厂配合进行。(二) 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计划,及时补充调整周转库物资,保证下一月度居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物资供应。(三) 特殊规格的物资需求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货商和交货日期。第二十三条 物资验收(一) 各供电公司物资部门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以及商务和技术条款组织进行到货验收。物资到货验收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物资配送单”,验收的主要
12、内容包括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整;核对合同和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日期是否相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二) 各供电公司配电运行单位负责配合物资的到货验收,检查物资的制造质量和制造标准是否达到合同要求。(三) 验收合格后开具“物资到货验收单”,建立物资到货台账,并向供货厂商出具验收凭证,作为配送物资结算的依据。(四)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五) 各供电公司应及时将省公司集中配送物资的相关信息反馈给省公司物资部。第二十四条 物资领用居配工程物资的入库和领用手续均在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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