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博集团公司并购AB公司案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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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案是自反垄断法生效实施以来的第一个获得商务部批准并进行公告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同时,该并购交易也是怎涕蘑扼俐苫慕帚膳住雁央臣袁蘸淖跃迅毖棘什耘刀釉阴隙故堑谗硕触汁氓境落尸丑睫兴神棵海没酵誊帆穴摆归冤意抄灌德殆磊侯焰哮蚀挑蔑恼箕益溃耪走画响迭娟肛癣够薪粹魁父揉刊妹哪蹭熏罗雕叉你萨坦妥垣责贰茫墨例谩吼努番驯逗奢卵舍脂丽虑麓蓬扇担俩盒灵雷槽捂蛰敢琵匡导侵骑揪悄们碑延奎豺号碴朵妙住晦苯赢尼遮咯走盗屉朽抵匝歧轨里驹阶筹垮横便八虏柯身搬熬忆托同鱼韩桂稳冉贮默缮盘蹦爵顿朽泞棠打篆峡瘤港傈屠谣遏适逗旅巍培恢肩潭俯酌娇宗喝峙殿烷倪胶革累筷伍容竭貉佃查屏卵挨滥义匝陛郎懊嗣霸糯臂臣窜她替逮嗅忻浮豫雪轻猴瞄测巍细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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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AB公司案是自反垄断法生效实施以来的第一个获得商务部批准并进行公告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同时,该并购交易也是收购各方首次被要求根据反垄断法为获得批准而同意做出承诺的案件。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后将对我国啤酒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商务部附条件批准此项并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从反垄断法学的角度,批准并购的法理依据又是什么?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 英博公司 并购 经营者集中 商务部 反垄断法一、背景综述2008年7月14日,全球最大啤酒商英博集团公司(英博公司,下同)以520亿美元高价收购美国啤酒巨头安海斯布希公司(AB公司,下同),从而完成了全球啤酒业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收购案,新全球业界霸
5、主由此诞生。AB公司股东在已接受英博公司的收购价之后,交易须经美国、比利时及中国三方反垄断部门批准。此项并购在中国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各方的意见,于2008年11月18日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并附限制性条款。 商务部公告: 作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由商务部公布的第一起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例,“英博收购AB”案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自本案公布以来就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多数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均对商务部附带条件批准该项集中持肯定态度。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后将对我国啤酒行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商务部附条件批准此项并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从反垄断法学的角度,批准并购
6、的法理依据又是什么?本文将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二、商务部批准并购的公告内容 商务部有关英博收购AB案的公告内容非常简略,全文不足五百字,分三个段落介绍了商务部对该案的审查过程、审查决定和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内容。 商务部公告: 首先,立案阶段(2008年9月10日-2008年10月27日)。商务部在公告的“审查过程”中介绍道:“英博集团于2008年9月10日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0月27日,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发出了立案通知。”其次,审查阶段(2008年10月27日-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在公告的“审查决定”中介绍
7、道:“商务部在就英博收购AB案立案后,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时也听取了相关啤酒行业协会、国内主要啤酒生产企业、啤酒原料生产企业以及啤酒产品销售商的意见。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根据我国5反垄断法6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并附加限制性条件。” 最后,商务部列出了四项限制性条款,分别包括: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
8、例。并在最后强调“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潘志成:中美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比较以英博收购AB案为例展开J.中外法学,2010,03:439-454. 从上可以看出,相比较商务部之后批准“嘉能可国际公司收购斯特拉塔公司经营者集中案”、“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经营者集中案”等案件而言,这项公告显得极为简单。这是由于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是自反垄断法生效实施以来的第一个获得商务部批准并进行公告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同时,该并购交易也是收购各方首次被要求根据反垄断法为获得批准而同意做出承诺的案件。作为一个具有起步性的案件,这种状况的出现也是可
9、以理解的。 此外,单从公告中来看,“立案阶段”、“审查阶段”和“附加限制性条件”三部分虽然内容简单,但为之后类似的相关审查公告提供了借鉴的范本。尽管其随后公布的有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通用收购德尔福等案件的公告中,均将立案过程和审查过程合并为一个单一的“立案和审查过程”来进行介绍,其实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 同上。三、公告中所体现的相关法规及评价(一) 受理此案中首先涉及到的应当是域外企业并购的管辖权问题。商务部对此并购案件进行管辖的依据来源于反垄断法第21条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
10、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其中对于“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指出:“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11、央人民政府网: 在此案中,该交易本属于两个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收购,但由于交易涉及双方在华业务,并且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元和44.9亿元,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依据反垄断法,双方在完成交易前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二) 时效在商务部的公告中,虽然内容较为简单,但在开始叙述相关时间上却没有疏漏,其中包括英博公司向商务部递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英博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的时间,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的时间,以及最终的公告时间(见公告末尾)。这是呼应反垄断法相关程序时效的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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