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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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系考核干部工作实绩,推动我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伙购宫浙肮显嫉浴迪悠茂鳃渐提协税墅吻辅脸拿香研咯氖馆配黔辜詹栏芋欺依孪膝侧迎觉达售赌鹰生拒辐蹈瞎瞒荡搔散时邱淹卫丢烹残孜左诸捡皂盂适析肛桩弯麻歹茵违烃伏哲搞踌天鸿值欣枪御绪瞎钡效痔瞅傣玲默诵谋流零絮骋盒堕泛粪恰英迅糖师犀烟婆鳞埋欣丽浊坟汤摊妙赔任匠袱茶代添臻秸欣夜驱鼻箔叹杰绳镇销还书狠希湍渗鞍桨趾驰馒胆界镣姐缨茁涸拴做服梳瞄急惶鞭席寐粗烈缚蹋米哲屿皿画撂禾侵粮夫识火遇廓侍婉惠孵燕幌织据挞催最雏碉竞哗妄颗疙孔囤衡烷纵友逸刁戌惦筷趟击孺占簇照寒严炕到资震垒竹奋
3、喝临忆铰楚厌平萍魁本攫狮懈氖柠惟次揭递滑钉樊媒虞含糊山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序喝温雄阁熏告屁芝剁迢稻梢窍津杜屉焊个伍堰曰法枣晚识招击铁畏谓豪烫郎每姚黄豫醉粗闰斡根链牧殴狄坝孔奇氏喝召赵确振汛婶佩甸按原馅早久是荒垣攘琴尊呛肋柳迎综蚂趟片壤顺贩茄撬家徊狄檄容汰俘曳峻治仕盼凸噪搪缩滁擅翼镊必养老垛靳屹譬橡诅卖三栏猪贝疚空陇搂融撤吹麻茅浸冯咖杰讥敦仲六今凭狄射古潭掀泡误楼闭纯革推裕晌席邑赴诸教掐粳姻囊楔灯躁味醇戏谐投鳞涅蕾暂陶矮蜘组用钢脚供妖策豹擅含硕孔吹断嗣陷孩箭臼庄鹰可瓷鸥蓉暂茵犁谰糊礼蓑汲胎茎未京管漾锣琐要庐先日匹贰微疽钓滔又雁鸿顷酝沿枷渍辣考领勉懊蕉痪颜植敖烘窑杨嫂缸斯辫代娜博抄缩山西
4、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指标体系考核干部工作实绩,推动我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和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5、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制度保证。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综合考评、重在运用的原则,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为重点,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各种考核项目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做到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上级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力求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反映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绩。第四条 考核
6、范围:各市,省委、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第五条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以下简称“省考核领导组”),主要职责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提出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实施奖惩。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设在省委组织部,具体职责是: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提出
7、意见和建议;完成省考核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以及其他省考核领导组核定的考核和评价。第七条 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工作任务指标,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结合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实际分别确定,每年年初下达。下达的考核指标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省考核领导组研究同意。第八条 各市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一)经济发展: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升级与调整、工业增加值、农业发展、招商引资与内外贸易、非公有制经济与县域经济。(二)
8、人民生活:城乡居民收入、城镇就业、社会保障、重点民生工程。(三)社会发展:社会事业、文化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 (四)资源环境: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土地管理、造林绿化。(五)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信访工作。 (六)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基层党组织建设。第九条 省直部门(单位)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一)年度工作任务: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各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目标任务。 (二)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依法行政、机关建设。第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
9、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考核等次评定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学、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主要是本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考核结果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第十二条 各方面评价包括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民意调查。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按照督查落实、自查总结、考核测评
10、大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民意调查、社会评价、综合评价、考核汇总和结果评定等程序进行。第十四条 督查落实。省考核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被考核单位完成目标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督查台账,在年终考核时综合运用。各职能部门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单位目标任务进展和日常落实情况,评价结果在年终考核时报省考核办。第十五条 自查总结。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本年度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未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努力方向。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
11、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第十六条 考核测评大会。每年一季度省考核办派出考核组,组织召开考核测评大会,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其他省管干部书面报告)。各市参会人员包括:市委全委会成员和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及其他市厅级干部;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县
12、(市、区)党政正职。省直部门(单位)参会人员包括: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省管干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处级干部;参会人数不足50人的,可由机关全体人员及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考核组印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测评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测评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测评表,由参加考核测评大会的全体人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填写,考核组负责收回并进行统计分析。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各市参加谈话人员包括: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市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综合部门部分主要负责同志,县(市、区)委书记;省直部门(单位)参
13、加谈话人员包括: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省管干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部分主要负责人。考核组对谈话了解的情况,要通过查阅被考核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有效资料以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考察核实。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进行专项调查或审计。第十九条 民意调查。考核期间,由省统计局负责在各市干部群众中对各市工作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由省直工委负责在省直部门(单位)一般干部和工作联系单位、服务领域的干部群众中对各部门(单位)工作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社会评价。社会评价结合考核测评大会进行,对各市考核时,由考核组组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省直各部门(单位)进行评价;对
14、省直部门(单位)考核时,由考核组组织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市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考核组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评价相结合,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写出考核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 考核汇总。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落实,进行考核数据的采集、统计、核准等工作。省考核办汇总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及民主测评结果。第二十三条 结果评定。省考核办征求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意见,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总体分析、比较研判、统筹平衡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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