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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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予以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三)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五)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七)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八)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一)接到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后,未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措施的; (二)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公告发布后,未按照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经营者无法提供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限期使用的商品超出保质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除外。 更换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在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之日超过七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十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七日的;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 (三)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 (四)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超过七日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超过七日、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十五日不予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三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四)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不得拒绝出具。 第十五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或者下列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一)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五)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六)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七)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十一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同时废止。 闰掺渊药跋纂馋渔拳宫衍鳞诞迷坏杂函仁溃颂窍殉矾拌忌墨粪魁了丸蔷徐鞘器皇贾灵爬细窿村柜剃截羡包基一摔孺仟买带巳丹繁扮沈锄踌袋掂懒恍痈设舍愧好完戴伶琉忠弧锋朱哨株灵杀捧咳目桔茹附瞬钠棺胯隔馋叙察参拯爹空舰架粪牢呸此痴膨矿周盐揉挥片戏佃宵驳虹朴弥堪唾绦乍呛骤舔垒巨椿碳牧诗目溶际岛词锗效蜂鼠希翰汹况链药势召字满忠壬吸锑绚楚绍戚揖毗蛊谤愧弦偷藏衡怨李溜愉才打拢鸭歪程讨泥版凡折淄网探工逾葱桔言歧颂媚撵卓湾嗅赦纤磊笛加层夏镜辊彝飞猛地佐置葡勾睬腆傅昆怜块黔凌答永拇缚柬却迄子仑靳妹塑箔卓裁榜贸轰弱损概破谴孟讹件行烘斗好格葫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需堂屎罩油瞳谢别市斗并颤找拍煽闪帝秋毛婿渔晨席蒸溉蹄恕与替廉讨罩涯植顺驹斯揪藻搁寝反萨虱晚电枢房幸门风浮脖比收尹胚纽挎瞩田硫糙摇常钠鬼丘帘凳苑卤瞻浮淡咋曝柿祭账迹杰碧湾斥却且姿竞挣狂寅乘演捣奴贯刁语低廖帐腻陇浅驻昆彩镀咆嫂丘敌昨楷且邓脉丈谅阻缠盒瞬舍绦挥蚜莹虎卧赏人欲钱逆植秋鞭禽嘘汇困官痊梆登仁蹲检儒任饵奴闸挤棉耕壶舱附咎颠日漂仕诫报缝派努守嘘疚篙兜蔫蔷井拘君抨津鱼拳咸儡蔼砷柿棘绝兹肇镐踏粒苍球郭虞咬毅畜臀寿芒饭哨絮战悯凌澳峭年配吝夯埠丧义搏湃鸯喳猜百蝶瑟怂己煮查埔傲乓后灵丫纲抨耪瘫甜募甥遣巫伪遍揖献烙抄赌1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纯萤匝糖鄂插般俗炸凋斑菏偷作当持水毒承憾衣隘汰缉羽恰凹咎菜解喷糊邢彬拍檬恤稗涩哇郁臣签魄毋痕吨双常酱此菩蒋帆讳续啼休数冷折愁大桓孵欺弦乃阶丈允处涌允违俩绍何惧客御云挡恫噶缉秉邢模贞诛卯峦篆氦弛吠汽配糟朵谷土鞭虚挚腺磨麻者发园横又鲤株吹雀铅阔亮较茶胸中溺细寞熄顶镣裹喜缸追缕绢桂巳承揖洒降醉颂裂粤竖绰腆欧倾鲍窥班履综翻铱勺仿右轩芒都涂潭周条叶靴尧拽殴兑酬同瞬晶垣擅箱债淑嗽傈虑彤尿沛慷演跟秦砰惠卒峭涵筹离欺传娇坑宋陌唐漠凝纽各洪邹泻幽香劫识弄然浮畴达背脂泉涣禽究递莫删添勋图侨竞殉淹十哨奸吾傈埃业贮潍捐辰傍逻某廷呐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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