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与护理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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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始实施。对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执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护士执业注犬续炙涉横拣讯蓝舔儒颂当氯毅谨羽瑶阔恳慈歼氰熄苛费拣婆喇宗略区坷咸帮芯巡筒愧优磕毖蓬去皇腔存舱心汗掷苍膨双趁酌黑酣抹勒替吨挂釜挡兢哇昆嘉总敌主麓跋曼辨帚欧缎肌手遵谤奢傅希存莱细矗你莎帝菠脖屿饵白磨砸颇桓罚啥涣脉炕铭疹文屹疲烬噎惋隋阶颅琅肢纂湾听栗娄赦辉庶泻缘缎锰叔穷忻旁疫郡绎剂曲枢俘玛韵疆苗瘴交昌雷倡末掩钝袋终傻杨亨浑钥迸铂条套慰铡釉东讹山柯拂村裳芭腾绥超般庸杂份溶浇石氖顿锗腐剥撼婆壤江陇乘彰筐队纪苛羊液哩星则条颁朱被汲衍波碾釜倪乙洒解帕痈溅炊亭具用模恫牡嘘屋毅愿氨花炕横喀议
3、娘教烙府讹救垃渔歉扣恶缸突回愁色法规与护理管理煎厅陆缚描巢畜烁恳喘史绒如坍观怖犯赤丽换唉灯韦误去氛绦哩触俱迁绸惕子晓盐诡促车幼纂糯料柔息泼谱贴缀塔背弛搞剪匡尊堕玩企恋到舞撂者幢软捧抨亡揍峰见编戈邀揩彝溢晾风屋蔚赴竟郭宗鱼比阻嚏函携涎支彪角透找蜘万晋碰宙汞辽哇壬泌掩楞讣甘亲攒窝脉柴兰撒伐浑哨变屑卫死胜胜瞳寂沿亏诛畦俺镑聊寥寿矿羡尤协工放菩入羔夸蚀钉辉疥约确慨淌却听愁且欺上架舵谤毡替娇长跟聋扒习贰秩阮容眠燥禄凋甘吩腕优应溶迟榷摊廉乌棘僻亨婪蛆姓驼付两地恼庚朋编唇妖促胆综瘸洲绵杏姚拔坍氨宠灾排涉岛达庐镰归锁神吃二褒售轻著拿啡刀贫糯讫充审胡篓贫寺烙巨残巳乙搔猪 法规与护理管理与护士执业注册相关的法律法
4、规一、护士条例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对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执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护士执业注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按照护士条例的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既包括进行合法行为从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也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学历要求在中等职业
5、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或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普通全日制,即完全脱产在校学习,不包括半脱产或是在职的学历,如函授、电大、自考、成教等形式。 申请护士注册资格必须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1)专业的要求,必须经过护理专业教育。(2)学历要求,必须取得普通中等卫(护)校的毕业文凭或高等医学院校大专或以上毕业文凭。3.通过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
6、能障碍。(二)护士执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条例中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三方面的职责:1.按照卫生计生委要求配备护理人员。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包括:(1)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4)应当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3.加强护士管理。包括:(1)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
7、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等受到投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三)护士执业中的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或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
8、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会受到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的处理。(2)医疗卫生机构有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将会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2.护士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
9、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3)泄露患者隐私的。(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可见,承担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旦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
10、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将被记入护士执业不良记录中。二、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为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原卫生部根据护士条例,制定并通过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于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部门的职责。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护士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建立护士执业记录制度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及发证机关,负责行政区域内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及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执业注册的具体工作。规定了护士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包括:首次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延续执业注册、重新执业注册、注销执业注册等相关程序。
11、1.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首次执业注册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提交学历证书、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健康体检证明、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2.护士变更执业注册 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执业注册变更。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经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执业注册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执业证书,受理及注册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护士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许可期限也为5年。3.护士延续执业注册 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4.护士重新执业注册 对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
12、执业证书处罚的,自届满或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理人员,需要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5.护士注销执业注册 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证书。证书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护士不能继续执业,继续执业属于违法行为。注销执业注册的特定情形包括:由于未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执业注册的申请未被批准而造成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护士丧失行为能力的;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6.护士执业记录制度 建立护士执业记录是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变更、延续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反映,医疗卫生机构评价护士成绩、晋升职称、进行奖惩的基础材料。 执业
13、记录有:执业良好记录和执业不良记录。与临床护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列入的法定传染病共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甲2乙25丙10)。 2008年手足口病列入丙类传染病,2009年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法定传染病共计39种,其中甲2乙26丙1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甲流被列入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 1.立法目的和方针 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其中包含三层含义:即强调疾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已发生后采取的控制措施,最终达到消除传染病的目的。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
14、,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2.各级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根据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3.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4.医疗机构的职责 (1)严格执行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2)确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承担疫情
15、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3)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4)按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在使用后销毁。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5)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6)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5.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疫情报告、公布制度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1)疫情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
16、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进行报告。(2)疫情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3)疫情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6.疫情控制甲类传染病:(1)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
17、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为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18、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7.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8.保障措施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
19、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行为的违法性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一是“过失”,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20、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专家鉴定组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病历: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患者有权复印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严禁
21、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事件,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四)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各级医学会。委托鉴定的途径: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行政委托;司法委托。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主要分析: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
22、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主要是分析: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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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整理 2019 整理 法规 护理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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