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教学提纲.doc
《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教学提纲.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教学提纲.doc(53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品文档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 建筑高度第七章 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第八章 绿地第九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十章 建筑景观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淮北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淮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第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
2、家安徽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淮北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四)W仓储用地;(五)T对外交通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九)D特殊用地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设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
4、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5、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
6、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中水原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
7、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7),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G3;(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用地。第十二条 特殊用地(D),指军事、保密等特殊性
8、质的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则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同类用地平衡;(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第十四条 淮北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
9、行第十五条 毗邻城市道路、河道两侧进行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代征、代拆上述道路、河道中心线一侧内的用地和建筑(其中应包括与道路、河道配套的绿化带)。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十六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第十七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机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第十八条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以下简称表二)执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二建筑容量区位类型城区内城区外老城区新城区乡镇DFARDFARDFAR低层独立式住宅20%0.40低层连排式住宅35%
10、0.930%0.80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层28%1.725%1.624%1.6高层24%6.022%3.521%3.0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多层40%2.535%2.235%2.0高层35%6.032%5.530%5.0大型超市50%3.045%2.545%2.2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35%0.530%0.430%0.530%0.825%1.025%1.0公共用地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住: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第十九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
11、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文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第二十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儿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2、(一)低层居住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第二十三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二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二十五
13、条 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之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三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表三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220大于等于230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
14、.6米。(二) 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为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等因素确定。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第二十九条 位于淮北市区老城区以内的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
15、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一小时;位于其它地区的受遮挡住宅,每户应有一个(每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的宜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两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一小时。第三十条 受遮档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即将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一条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第三十二条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
16、应对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第三十三条 两栋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四条 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多层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7倍(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筑住宅为1.2倍),高层住宅其建筑间距以日照分析为准。2、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以内(含45度
17、),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3、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13米。 (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3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最小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13米。第三十五条 高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
18、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30米(旧区改建为24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60米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24米;(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
19、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24米;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24米。第三十六条 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7倍,且不应小于8米;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6米;(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
20、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8米且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6米;(三)既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应小于8米。第三十七条 低层住宅与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三)低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不应小于8米。第三十八条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二)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三)高层住宅与南侧多、
21、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3米;(四)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第三十九条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多层住宅之间不宜小于6米;(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三)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应小于13米。第四十条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3倍,且不应小于13米;(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
22、倍,且不应小于10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五)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第四十一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不应小于6米;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淮北市 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教学 提纲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199****653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199****653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