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流减河北堤路原西青环线工程教学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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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流减河北堤路(原西青环线)工程 设计文件审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TS2017-04) 招 标 人:天津市西青区公路管理局 招标代理:天津市国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9 第五章 技术要求 5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独流减河北堤路(原西青环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招标二次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独流减河北堤路(原西青环线)工程 已由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_《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独流减河北堤路(原西青环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城市[2017]429号)文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天津市西青区公路管理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招标人为 天津市西青区公路管理局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工程位于西青区境内,线路东起津涞公路,偏向西北沿独流减河北侧布设,止于G104京福公路,全长约7.8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同步实施道路排水及泵站、绿化、照明、交通及安全设施等工程。 2.2 招标范围 本工程的所有专业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审查等全部设计文件的审查。 2.3 计划服务周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2、公路行业设计甲级;3、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 资质,具有 一项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或设计审查 业绩,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审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依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文),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查询,经查询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无行贿犯罪纪录,否则不予通过资格评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1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天津市国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麦迪逊广场2楼2门302室)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础信息或者营业执照信息网页截图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7 年 10 月 27 日 9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9 时 00 分至 9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号如家酒店一楼会议室(王顶堤立交桥西南角、东方之珠旁) 。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与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 上发布。 7.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另见附件,最终以发售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天津市西青区公路管理局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市国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麦迪逊广场2楼2门302室 邮政编码:300380 邮政编码:300384 联系人:王昭明 联系人:赵祖宏、安晓东 电话:022-58062996 电话:022-23859185、18630979815 传真:022-58062996 传真:022-23858132 2017年 9 月 29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公路管理局 地 址: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 联系人: 王昭明 电 话: 022-58062996 传 真: 022-58062996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天津市国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麦迪逊广场2楼2门302室 联系人:赵祖宏、安晓东 电话:23859185、18630979815 传真:23858132 项目名称 独流减河北堤路(原西青环线)工程 建设地点 天津市西青区 1.2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出资比例 ——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 招标范围 本工程所有专业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审查等全部设计文件的审查。 计划服务周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业绩要求:见附录2 人员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其他要求:见附录5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þ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1.9.1 踏勘现场 þ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þ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1.11 分 包 þ不允许,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均不允许分包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10月27日9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投标文件形式 þ双信封 □单信封 3.2.2 招标人是否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否 þ是,最高投标限价为 30 万元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4000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16时之前 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名称:天津市国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天津华苑支行 账号:441130100100228543 若采用转账支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出的支票交至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麦迪逊广场2-2-302,并换取收据,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若采用银行电汇,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并确保投标保证金在上述时间前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以银行到账日期为准),电汇时需注明:项目代码000348,电汇凭证上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均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若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原件递交至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麦迪逊广场2-2-302,经核验后取得接收凭证,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不论中标与否,保函不予退回。 3.7.5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3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 4.1.2 封套上写明 内层封套: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投标人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寄) 外层封套: 招标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文件审查投标文件 在__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号如家酒店一楼会议室(王顶堤立交桥西南角、东方之珠旁) 4.2.6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2017年10月27日11时00分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号如家酒店一楼会议室(王顶堤立交桥西南角、东方之珠旁) 5.2.1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或投标人互相检查 (5)开标顺序: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天津市市政公路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1.3 中标候选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3名 6.3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þ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 5 %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 9.5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管理站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欣苑公寓2号楼 电话:022-83550162 传真:022-83550162 邮政编码:30019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 补充第1.1.3项 1.1.3 þI类项目:一般公路项目 □II类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项目 1.4.3 补充第1.4.3(12)(13)(14)目 (12)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纪录。 (13)投标人单位投标期间,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2.1 补充第2.1.2项 2.1.2 招标文件中所有复印件均指原件彩色扫描打印件或彩色复印件。 2.2 补充第2.2.4项 2.4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4.4 第3.4.4项补充 投标保证金将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内。 3.5.1 第3.5.1项补充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企业单位应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关键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关键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企业单位投标人应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若为设计业绩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相关信息应能体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要求的技术等级、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等关键内容。时间以审查合格证书出具时间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若为设计审查业绩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设计审查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并按照投标人填报的完成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其中“初步设计已批复”的证明材料应为初步设计批复意见的复印件、“施工图设计已审批”及“正在施工配合中”的证明材料应为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的复印件。时间以审查合格证书出具时间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人员业绩为设计业绩的,“主要人员资历表”后应附拟委托的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和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相关信息应能体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要求的技术等级、担任职务、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等关键内容。 人员业绩为设计审查业绩的,“主要人员资历表”后应附设计审查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并按照投标人填报的完成情况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其中“初步设计已批复”的证明材料应为初步设计批复意见的复印件、“施工图设计已审批”及“正在施工配合中”的证明材料应为施工图设计审批意见的复印件。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时间为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 3.7 第3.7.4项补充 如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委托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不少于120天。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在公证书内,加盖钢印,钢印应清晰可辨。投标人提供的公证书中应符合《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1]32号)文件中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的格式要求。 3.7 补充第3.7.7项 3.7.7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五、资格审查表(六)投标人信誉情况表”中说明其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请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政务公开-通知公告”下载打印《关于发布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并加盖公章。】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以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未参与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单位,以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为准;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和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均未参与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视同为A级(未参与的投标人需说明情况并加盖公章)。 在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和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均被评为C级或以上(被交通运输部或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C级的单位禁止参加特大型以上的桥梁工程投标)。 补充第3.7.8项 3.7.8投标人须将检查机关出具的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附在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 7.1 补充第7.1款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如下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中标公示3天。 10 补充第10.2款 10.2 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中标人企业业绩及人员业绩将进行网上公示。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补充第10.3款 10.3 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设计资质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2、公路行业设计甲级;3、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五年内(2012年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一项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或设计审查工作。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负责人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近五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主持过一项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或设计审查工作。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是指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2016年度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和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均为C级或以上(被交通运输部或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C级的单位禁止参加特大型以上的桥梁工程投标)。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其它要求 无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设计审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和计划服务周期 本次招标范围及计划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标段范围内所有设计咨询从签订合同开始到投入运营为止,文件中所列各施工段的工期仅为计划工期,如业主因各种原因需作调整或工期拖延,设计审图单位可适当调整设计审图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设计审图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业主批准。业主对工期的调整或工期拖延,设计审图服务期也应作相应调整或顺延,但属正常的设计审图服务,业主不另外增加设计审图费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作考虑。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 (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工作,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2) 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3) 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将拟定的分包计划,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有分包),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3.6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 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8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 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审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 3.1.1投标文件采用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其他材料; 第二卷 技术文件 (8)技术建议书。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第三卷 报价清单 (1)报价函; 3.1.3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其他材料。 第二卷 技术文件 (8) 技术建议书。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2(3)或3.1.3(3) 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收费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费用。 3.2.2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则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否则作废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账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转账支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出的支票交至招标人指定处,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3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和第3.4.2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表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担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格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定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所有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7.4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分别包在内层封套中;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分别包在内层封套中。然后将两个信封分别密封在两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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