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8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交通运输业的代理方式及其营业税政策解读-货代业及运输业的税收政策演示教学.doc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3839383
  • 上传时间:2024-07-22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18.50KB
  • 下载积分:6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交通 运输业 代理 方式 及其 营业税 政策 解读 货代业 税收政策 演示 教学
    资源描述:
    交通运输业的代理方式及其营业税政策解读 货代业及运输业的税收政策 学习—————好资料 交通运输业的代理方式及其营业税政策解读 货代业及运输业的税收政策 仔细分析现有的交通运输业代理方式,交通运输业的代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是代理者与货主签订代理协议,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的名义与运输企业签定运输协议,并以货主的名义与运输企业结算运费,代理者只向一方或双方收取手续费。第二种是代理者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并与货主结算运输费用,具体的运营业务完全由代理者寻找其他运输企业来完成,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代。第三种是代理者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并与货主结算运输费用,具体的运输业务由代理者本身与其他运输企业联合完成,也称为联运。第四种是代理者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并与货主结算运输费用,代理者承揽了这笔运输业务后,由于本身的运力不能单独完成运输任务,而分出一部分运输业务由其他运输企业来完成,并且分出的一部分由代理者向分运方支付运费,也称为分运。      第一种形式是纯粹的代理行为,应该按“服务业──代理”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一方或双方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收入。      第二种形式是按“服务业”征税,还是按“交通运输业”征税存在争议。从其形式上看,代理者与货主签定的是运输协议,承诺代理货物的运输,从其表面上看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似乎较符合政策规定。但从实际情况分析,代理者并不是交通运输业务的提供者,其提供的只是中介服务,代理者之所以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是因为在目前市场经济及相关行业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代理者为获得最大经济利益,不愿货主与运输者直接发生联系,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由于代理者不参与运输劳务,对代理者不能按“联运”业务,扣除其支付给联运合作方费用后的差额来征税,代理者税负较重,难以承受。因此,对第二种形式的货运代理仍按“服务业──代理”征税较为合理,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收入,而该货运代理者应该使用服务业发票来收取代理手续费,而不应该使用交通运输业发票。      第三种形式是代理者与其他运输企业的联合运输行为,即联运,应按“交通运输业”征税。所谓联运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也就是说,货主只对一个运输企业(货运代理者),运输企业(货运代理者)根据货主的要求组织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一种松散型联合运输形式。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在确定货运代理者运营业务计税依据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联合运输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扣除的依据,以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据为准。      第四种形式实际是交通运输业代理者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分运业务。该交通运输业者与货主签定运输协议,承揽这笔运输业务后,由于本身的运力不足、或者时间的因素而造成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运输任务,而分出一部分运输业务由其他运输企业来完成,并且分出的一部分由代理者向分运方支付运费,不与货主发生任何关系。对于这种形式应该按照“交通运输业”来征税,且使用交通运输发票来作为收取费用的合法凭证。对于这种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对于第三、第四种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运费后作为计税营业额的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交通运输业代理者必须本身参与该项交通运输业务;二是联运合作方或分运方必须向该货运代理者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三是该货运代理者必须将其接受的交通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严格执行有关税政规定。 1、开票纳税人虽和托运方签订了运输合同,但自有车船未参与运输,而将承揽的货运业务全部转给其它运输企业(个人)承运并由其与货主统一收取价款的行为应视为货物运输代理劳务,就其取得的代理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2、开票纳税人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按营业收入的2%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交通运输业与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划分与税务处理 (1)交通运输业的特点是:运输企业本身拥有运输工具,并直接参与此项运输业务。其按交通运输业税目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特点是:代理者与货主签定代理运输协议,并与货主结算代理运输费用,但代理者本身没有参与此项运输业务,而是将具体的运输业务转托给运输企业运输,并向承运的运输企业支付和结算运费。应按“服务业——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 (3)既经营交通运输业务又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对该两类业务进行区分,按规定分别设账,并分别核算该两类业务的营业收入。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收入的,一律视为混合销售,应按“服务业——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 (4)对没有运输能力的货运代理企业,其代理货主运输货物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5%征收营业税。 (5)对有运输能力的企业,在参与部分运输业务的前提下,将同一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业务部分分(转)包给其他运输企业,或将同一运输合同中的运输业务同其他运输企业在不同运输工具之间的合作运输,应按联运业务征收营业税。 (6)对有运输能力的企业,将同一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业务全部分转包给其他运输企业,应按“服务业--代理”5%征收营业税。 二、交通联运业务的税务处理 (1)交通联运业务的特点:运输企业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联运合作方向运输企业开具运输发票;运输企业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2)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自开票纳税人,其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3%征收营业税。 (3)国际运输业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3%征收营业税。 三、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计税依据的确定 (1)对专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物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的,其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就其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一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专业从事货运装卸代理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装卸货物而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可扣除支付给港务公司的货物装卸费、货物装卸车费、货物港务费、货物火车、驳船的装卸费、港口建设费和杂项作业费用,就其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一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 (4)对专业从事船务代理的单位,为船主提供引航、移泊、拖轮等各种服务时,其向船主收取的船舶业务代理费收入或船务代理费收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一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 (5)对专业从事代办报关代理的单位向委托人收取的代办费收入,可扣除支付预录入公司的录单费和支付给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就其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5%税率征收营业税。   (6)上述扣除项目一律凭付款发票计算扣除。 四、运输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涉税凭证的政策规定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运输企业和货运代理企业日常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中,应注意的几项涉税问题: (1)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或隐匿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2)是否存在收入与成本不相配比或虚列成本、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3)是否存在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作为货物运输合作业务处理,利用税率差少缴营业税问题。 (4)是否存在在差额计算应税营业额时,随意扩大扣除项目金额,少缴营业税问题。 (5)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列支成本和费用,超过成本和费用标准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6)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用他人虚开的发票或假发票虚增运输成本和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7)是否存在为其他单位代开、虚开发票问题。 (8)是否存在运输合同或运输发票上未按规定贴印花税问题。 精品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交通运输业的代理方式及其营业税政策解读-货代业及运输业的税收政策演示教学.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839383.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