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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高校实验教学的安全防范和实验室事故的法律学分析.docx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3837656
  • 上传时间: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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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高校 实验教学 安全 防范 实验室 事故 法律学 分析
    资源描述:
        高校实验教学的安全防范和实验室事故的法律学分析     卫荣华 沈君豪 摘要:高校實验室伤害事故的频发揭示了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并揭露了一些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分析发生伤害事故后的法律考量和制度建设。 关键词:高校实验室事故;法律分析;法律责任 :G647 文献标志码:A :1674-9324(2019)27-0277-02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以及高校科研人员从事研究生培养和科研的重要场所。近些年来,随着高校实验室资源的共享和开放,入室人员的人数增多、层次多样、流动频繁等特点,与实验室有关的安全和环境事故也经常发生,如危化品泄露、火灾、中毒和人身意外等[1]。2018年7月15日,笔者所在学校的某实验室发生干燥箱起火,一名学生受轻微擦伤,暂无教师受伤,与设备陈旧、无人监管、操作不当以及持续高温天气等因素都有关系。此外,发生于2013年的复旦投毒案,曾引起社会、高校和法律界等的广泛关注[2]。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两方面直接原因。其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了88%的事故[1]。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高校实验室伤害事故以及校方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主要是民事责任),继而通过研究高校特征性实验室伤害事故的法制疏漏来维护学生和校方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校园和谐发展具有关键的现实意义。 一、实验教学面临的安全挑战 随着高等教育、科研事业的蓬勃发展,向兼具知识性和技术性的综合型教学科研基地发展是实验室长久以来的发展目标。目前各高校实验室涉及领域包括化学、生物、医学、机械、能源等不同专业和学科,因此所面临的问题多种多样。对于实验室本身而言,各种设备、试剂密集,风险程度相对较高。通常实验室都涉及使用多种化学药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试剂)、生物制品等,甚至经常处于高温、高压、强磁等极端环境和特殊条件,同时还带来一系列安全问题,包括危化品贮运、实验室的排污与处置系统等。作为实验室的主体,学生尤其是本科生人员流动性大。因此,实验室问题分为物与人两面。 二、实验室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疏漏 毫无疑问,预防实验室人身伤害事故有赖于全面、合法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系统的安全规章制度,是预防伤害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理的有利保障。目前高校实验室守则普遍存在如下几个共同问题:(1)规章规约内容太过模糊,约束力不强。(2)强调研究者对实验操作、试剂配制及设备使用的自律性,却仅仅倚重于道德层面的约束。(3)依靠主观臆断设定损失赔偿及责任认定制度,导致问题发生后难以落实,极易引起损害者本人的心理抵触和主观逃避[2]。 总之,安全管理的第一步是制度的健全,关键是要认真贯彻和切实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不仅仅需要委派“分管科研校领导”、“科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还要分别签订、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努力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问责,将安全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明确第一责任人为学校书记或校长,强调分管领导在其职责权限内承担安全工作责任,强化和提升实验室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心。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范围的界定 界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有利于明确法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整对象,确立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认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前置条件。2002年9月1日施行生效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列出了对学生(包括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1]。《办法》第2条指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所有由高校负责管理的场所(高等学校的教室、操场、图书馆、宿舍、游泳池等),在所有学校组织的教育及教学活动(包括校外活动),在教学、教育、生活等环节中使用的用品、设备、用具、设施所引起的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从民事责任角度划分,可以分为高校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和可免责的学生伤害事故或非高校责任学生伤害事故。 四、实验室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在界定学校实验室伤害的责任事故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以法律法规为标准。《教育法》约束了学校主体对学生承担的管理、教育和保护责任和义务,是高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办法》第5条指出:“……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因此,明确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处于法定的一类教育关系和管理关系,约束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高校和学生之间均享有的对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换句话说,如果高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或者具有主管故意或客观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就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进行事故责任界定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人身安全事故之后的补偿措施是经济赔偿。2009年某高等学校一位化工专业教师在教学实验过程中,误将一氧化碳(NO)气体错误地接到隔壁实验室的非NO输气管路,导致正在工作的另一位博士研究生NO意外中毒死亡。学校为此赔偿其家人人民币100多万元,才能勉强达成家人对悲剧的谅解。所以在事故发生后,明确责任主体和划分原则对于事故的最终妥善处理至关重要。 民事侵权行为责任认定的基本性原则之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具备适用性和普遍性。《办法》第8条的规定指出,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即当高校有主观过错,并且“过错行为”自身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时,高校才承担责任;反言之,“无过错则无责任”。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过错责任”的形式为“直接过错”,即“非过错推定责任”。 另外,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时的原则是“公平责任”,人民法院基于公平的理念,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某些特殊和特定情况的前提下,判定由当事人双方分担责任。但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并不适用“公平责任”,否则将可以无限且不可避免地扩大高校所承担的“非责任”的责任。《办法》第26-2条的规定指出:“高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这里的“自愿和可能的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属于道德和道义范畴,因为前提并未强调双方均无过错,也未体现公平[3]。 综上所述,公平原则并不适用于学生伤害事故,过高的责任和义务也不能仅由高校单独承担,否则会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另外大学生作为实验室主体的参与者,应当培养和提高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避免主观失误导致的事故。由于大学生的风险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偏低,学生伤害事故在高校活动中在所难免。实行基于赔偿风险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转移机制,通过推动针对学生的各项社会保险,将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制度社会化,是必然趋势。尚未覆盖社会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地区高校,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很关键。总而言之,高校需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管理方案,以保证安全、有序地开展高校教育活动与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志红.100起实验室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及对策研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31(4):210-213,216. [2]叶添.“复旦投毒案”引发的对药理学教育的思考[J].青春期健康,2014,(12):41. [3]余振华.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法律责任探析[D]:暨南大学,2015.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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