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统一的路径和方法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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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适用统一的路径和方法分析张卫平摘要:在成文法体制下,法律适用统一是司法的一项基本理念和原则。该原则的实施关系到成文法体制语境中,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主要有三种路径:行政性路径、法律性路径以及学理性路径。这三种路径的作用机制和效用各有所不同。尽管行政性路径和方法直接、高效,但基于司法行政化本身的结构性弊端,从今后的发展来看该路径应当调整、限缩;在法律性路径中,救济程序中的上诉审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充实,通过设立法律审强化其法律适用的统一;学理性路径和方法是今后应该大力充实和发展的方向,但这一方向面临着学术与司法实践大环境的调整且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关
2、键词:法律适用;案例指导;司法解释;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化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24)02000212一、引言作为审判机关,法院最重要的职能即根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作出裁判。在成文法体制之下,对于法律适用的主体法院而言,正确适用法律也包括法律适用的统一。法律适用的统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体现,也是社会衡量司法公正度和公信度的标准和期望,因此,法律适用的统一即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项基本要求,尽管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但作为一种追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尽量做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审判机关的最高领导机关
3、,为了实现和落实法律适用统一的这一要求,一直在不断地探索有效的路径和方法。为此,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法 2021289 号),进一步对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工作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在推进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的分工与协调关系。例如,该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起草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案例等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负责统一法律适用的统筹规划、统一推进、协调管理等工作。毫无疑问,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和落实全国法院系统
4、法律适用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起草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案例、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等路径和方法以推进法律统一工作的正确实施。但法律适用统一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组织之外,还需要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学术界、律师界以及其他法律共同体的努力。虽然学术界、律师等其他法律共同体成员不是法律的直接适用者,但学术界对法律的学理解释,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交互影响,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智能化设计的理论方案研究”(项目号:18ZDA142)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卫平,男,山东师范大学讲座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
5、学研究。2024 年第 2 期3律师对法律适用的认识、建议,通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互动交流,也将对法律适用的统一起到推动作用。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推出了诸多为实现法律适用统一采取的制度和措施,例如指导性案例制度、类案检索制度、案例请示制度等,这些制度或措施对于实现法律适用统一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笔者也注意到,这些制度和措施中,有的基于法律体制的差异、制度环境的原因,难以充分发挥人们所期待的作用。指导性案例制度因为规定在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相同或类似的情形时,待决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从其约束力的角度看实际上想借鉴英美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则的做法,其要求原则上为“同案同判”或“类案同
6、判”。但由于法律体制的差异,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背离成文法适用的基本法理,因此,强调参照约束性的指导性案例制度并不能成为成文法体制下法律适用统一的有效路径(在判例法体制下,法律适用统一本身就不是一个真命题),而有的意在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制度则因为制度机制自身缺陷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副作用,例如案例请示制度。该制度虽然有利于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的监督,但因其强化了司法行政化,必将导致审级程序和制度虚无化的消极后果,导致法院审级监督制约功能的弱化。从性质或作用机理上看,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路径方法上,大致上存在行政性路径、法律性路径和学理性路径三种。从中国的实践来看,三种路径在法律适用统一的实现作用
7、方面差异较大。行政性路径因为基于行政机制更容易发挥作用,审判机关也更重视。法律性路径的作用次之,但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学理性路径则因为其作用的间接性以及路径不畅也更容易为人们所忽视。这三种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路径和方法有着不同的性质、作用机理、效用,其具体实现也有其相应的环境和条件要求,只有了解不同路径和方法的性质、作用机制、效用、具体实现的相应环境和条件,才能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充实和调整,更为有效地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要求。本文意在通过对不同的法律适用统一路径和方法的考察分析,探究各种实现法律适用统一路径的作用机理、有效运作的环境和条件以及各种路径方法的效用(局限负面影响),
8、尝试提出达成法律适用统一的最佳路径、方法及体系,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二、法律适用统一的三种路径和方法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实现存在多种路径和方法,依据其路径和方法的不同作用机理,笔者将这些路径和方法概括为三种:行政性路径、法律性路径和学理性路径。这种概括和分类将有助于认识不同路径之间的差异,尤其是通过相互之间作用机理、机制、适用环境、条件与效用的比较,将有助于法律适用统一的各种路径和方法进行调整和完善,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体系化。(一)法律适用统一的行政性路径和方法法律适用统一的行政性路径和方法,是指该路径和方法在作用机理和机制上是行政化的,依靠行政化的机制达成法律适用的统
9、一。会议(纪要)、答复、批复、指导性案例制度等都属于这类路径和方法。行政性路径和方法依赖的是法院司法运作的行政化,即在司法审判和执行中,法院是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指导监督下级的权力运用模式进行的。1会议会议,是中国一种十分常见的,旨在保障和维系各种、各层级权力运作的一种组织形式。本文中的会议是指各级法院举行的有关司法权运作的各种会议。这些会议虽然有的并非专门针对法律适用,其中也可能包含其他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内容。通过会议常常可能形成有关法律适用的专门文件。有的文件比较规范,接近于法律适用规则,比较典型的就是所谓的“纪要”。也有的文件不那么规范,仅就某些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统一的认识,达成共
10、识。在促进和规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所举行的涉及法律适用统一的会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会议中传达和形成的意见对地方各级法院具有行政性的约束力。地方各级法院的相关会议通常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会议文件、意见和精神的进一步4具体化,是为了落实、细化会议精神。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系统中的行政领导地位以及司法系统的行政化结构,这些会议中达成的关于法律适用的统一认识就形成具有指导性的理念和原则,并能够在法院的审判执行过程中贯彻和落实。应当注意的是,有的虽然称为“会议纪要”,但并非通过会议形成的文件,实质是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的规范文件。最有名的就是俗称“九民纪要”
11、的文件,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a2019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并即时生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九个会议纪要,高度聚焦了民商事审判工作,故被称为九民纪要。九民纪要共计 12 部分、130 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对于审判中涉及的有关合同纠纷、证券纠纷、票据纠纷以及这些纠纷中民刑交叉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为及时妥当有效地解决这些实践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提供了依据。九民纪要对于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意见,规范了相关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虽然会议纪要对于各级法院
12、审判实践如何适用法律具有指导作用,但会议纪要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仅作为裁判说理的理由。b这一点也是会议纪要与司法解释的最大区别,当然在实际效力上两者并无实质上的区别。2.答复、批复基于司法的行政化结构,下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有疑难问题时,常常会向上级法院请示,要求上级法院对此予以答复,上级法院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回复意见。在司法运作实践中有一些比较规范的请示批复制度,有相关程序规定。对于问题的性质、请示批复的主体、文本格式以及具体程序都有相应的要求。在我国,不仅上下级法院是行政化的,而且在法院内部也是高度行政化的,前者属于法院间的外部关系,后者则属于法院自身的内部关系
13、。作为行政化的请示也自然存在两种请示,即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所作的“外部请示”与法官向法院内部领导的“内部请示”。c答复和批复可以统称为“司法请示制度”。从狭义上讲,请示是指在案件审理中,下级法院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由上级法院就所请示的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人们所讲的审判中的请示多是指的这种含义。这种审判中的请示,目前已经形成明确且规范化的制度。d在广义上,我们也可以将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就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所作的批复、答复算作一种请示。只不过这种请示在程序上更加严格且处理上更加慎重一些。3.典型案例及案例指导制度(1)典型案例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发布了大量
14、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这包括 1985 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形式发布的大量案例。从 1985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不再以文件形式发布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被认为具有参考指导性的大量案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室也在其创办的专业刊物,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主编、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审监庭主编、出版的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行政庭主编、出版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等上,刊载具有典型意义、指导意义的案例。一般认为,在这些公开的案例中其参照效力存在差异,最具有参照效力的
15、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典型案例。其理由在于该典型案a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从2019年2月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时8个多月,期间多次进行专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相对共识。b参见 2019 年 1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c万毅:历史与现实交困中的案件请示制度,法学2005 年第 2 期。d2023 年 5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法202388 号),以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2024 年第 2 期5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这一点也说明其参照效力背后的行政机制。(2)案
16、例指导制度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0 年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范围、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推荐和征集程序以及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等方面的内容。2015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实施细则),细化了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具有法渊地位。a在办理案件过程
17、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由此,我国也就有了统一的、规范的指导性案例。关于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以及相应的效力规范就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b笔者之所以将案例指导制度也归于法律适用统一的行政性路径和方法之一,主要是因为如下几点:第一,就案例指导制度建构和实施的目的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该制度视为有效贯彻最高司法机关的意志和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行政性管
18、理手段;第二,从案例指导制度中指导性案例的产生过程来看,案例的推荐、审查到讨论、发布均采取了行政化的运行方式。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形成具有一元化机制的特征。即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中,享有绝对主导的地位,在指导性案例的发现、推荐、讨论决定、公布、清理编纂等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可以独自将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只享有指导性案例的发现、推荐权力,其发现、推荐的案例须经最高司法机关讨论决定、公布后,才能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只有最高司法机关才可以确定、发布指导性案例。c这种方式体现的更多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政策倾向,有的指导性案例并非出于创制裁判规则而
19、仅是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态度或政策的宣示。第三,从具体操作看,案例指导实施细则要求裁判要点的规则化和引用的唯一化,这种将指导性案例要旨趋向法条化和适用方法要旨化的要求,排除了对指导性案例中极具指导意义的说理过程和论证思路的参照,并以此实现控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功利”性目的,这一点也就明显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由此,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认定必须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就并非基于一种法律上的义务,而是一种行政性指令。之所以这种行政指令能够发挥作用完全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各级法院的行政领导机关。下级法院违反其相应行政指令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责任,而不是一种法律责任。d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指导实施细则中
20、规定,各级法院应当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成为一种法律义务,但实际上这种规定是将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混同。由于这种行政责任难以落实,虽有一定约束性但需要通过更多的间接方式实现,因此,尽管有参照适用的义务性规定,但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除了法律技术上的原因外,成文法体制下的法律适用模式也限制了该规定的落实。(二)法律适用统一的法律性路径与行政性路径不同,法律适用统一的法律性路径是指该路径的形成和效用不是基于行政机制,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法律授权。法律性路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作为规范类型的司法解释;另一类是程序类的上诉审和再审。a陈柏峰主编: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 年,第 757
21、8 页。b关于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形成,参见刘克毅:论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法律科学2018 年第 6 期。c刘克毅:论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形成机制。d万进福: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定位的反思与回归,法律适用2017 年第 22 期。61.司法解释毋庸置疑,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统一具有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作用。关于司法解释的性质虽然存在较大的争议a,但在我国,从实践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重要的法渊之一b,虽然未被列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但其效力却堪比法律c。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特定法律的司法解释,细化了法律规定的内容,界定了法律抽象规定的具体含义,从而避免了法律规定在理解
22、上的歧义。因此,司法解释也就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方法。为了避免对司法解释理解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曾于 2007 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在该规定中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的具体应用而制定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本。由于该规定明确指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司法解释也就当然成为法渊之一。依照 1981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虽然立法机关当然拥有法律解释权,如果将法院审判工作中关于法律、法令的具体适
23、用也都要求由立法机关来解释,在既有资源的配置之下,立法机关显然难以承担。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其法律效力体现在,法院在审理、裁判和执行民事案件时除了依据民事诉讼法(广义)之外,还应当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不得违背其司法解释;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也须遵守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因此,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会在相应的法律文件中引用有关的司法解释。虽然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是重要的法渊之一,但其效力层次要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当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与法律冲突时,司法解释应当无效。实践中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和处理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冲突。d2.上诉
24、审和再审(1)上诉审上诉审是指,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此进行的审理程序。在我国,因为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经过该上诉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即为终局判决,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行提出上诉。上诉审不仅具有纠错、监督的功能,同时也具有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作用。上诉审法院通过上诉审的审理裁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下级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与自己保持一致。上诉审法院不仅可以指出初审法院的判决是否错误,而且还可预测对法律作出正确的解释。e上诉审法院的级别越高,这种作用就越明显,因为级别越高,其涵盖的区域范围越大,其统一的影响也越大。如果上诉审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则对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中级人民
25、法院审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都会有直接影响,并通过中级人民法院间接影响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上诉审则对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并间接影响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间接影响主要是生效裁判对其他的法院待决案件的参照性;直接影响则来自法律审级上的影响,下级人民法院如果不能在法律适用上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将面临被改判的风险,因此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必须研究如何做到正确地适用法律,以便与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a有法理学者认为,就当代中国法的渊源而言,无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均不包括司法解释。参见赵肖筠、史凤林主编:法理学(第 2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年,第 9095 页。b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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