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汇编讲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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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精品文档目 录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6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6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7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7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8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84最高人民
2、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4二、其他相关法律9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9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0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0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3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76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8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8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18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3、的决定19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19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6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5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10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12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1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2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27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3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3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3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4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5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5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58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64排污费征收
4、使用管理条例270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7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75自然保护区条例279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8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8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87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89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9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97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 涉及环保法规的有关条款299四、环境保护部规章301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302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30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306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316环境行政处罚办法321环境行政复议办法3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331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336建设项目环
5、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33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338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34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3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34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4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36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37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7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377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379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381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38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39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94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428新化学物
6、质环境管理办法43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43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437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43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443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446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449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45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45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45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459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46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469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7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482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488放射源分类办法491射线装置分
7、类办法49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49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499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503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507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511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517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51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52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53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53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534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536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541中
8、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54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54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550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552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555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558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560环境统计管理办法56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564环境监察办法566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569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571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573环境信访办法576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58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58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58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58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58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59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
9、场监督检查办法594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597环境标准管理办法600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60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605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609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610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6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614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647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648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651五、福建省环境保护法规655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656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660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64福建省排
10、污许可证管理办法668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71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674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676六、福建省环境保护规章679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680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683七、厦门市环境保护法规684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685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692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695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698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702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705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711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715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717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20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72
11、2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724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725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730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决定732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734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738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742八、厦门市环境保护规章744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745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747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749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751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753九、其他文件756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757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767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776收集于网络,
12、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一、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
13、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
14、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15、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
16、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
17、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
18、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
19、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20、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
21、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
22、、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
23、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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