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诉讼中重要作用教学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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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在诉讼中重要作用精品资料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过程剖析众所周知,在工程施工中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因素,虽然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单位往往会邀请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要求出具详细的施工设计方案,但这并不能完全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可谓“百密必有一疏”。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约定,但出现变更(洽商)的几率还是非常大的。那么,在出现变更(洽商)时,如何应对?如何变更合同既有约定?如何确保权益不受损失?是合同当事人都应重视的问题。下面结合新近发生的一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对其过程进行必要的剖析和解读,以供各位同仁参考借鉴。
2、一、 案情简介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20*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面修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工程范围:铺装水磨石地面*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为*元;合同签订后,由于被告机组不能停机,产生振动很大,导致水磨石不能按原设计方案施工,经双方协商后改用大理石胶粘剂施工,并顺利按质全面完成工程项目,20*年*月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由于在施工中改用大理石胶剂后产生的费用*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元。证据及来源:1、双方签订*合同;2、技术协议;3、被告
3、提供的施工过程情况说明;4、被告提供的工程洽商申请表。被告答辩称: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任何变更、洽商等事项,双方也没有签署任何补充协议,且该项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款依照合同约定已全部付清,至此,该合同除保修期外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并无任何争议和索赔。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因改用大理石胶粘剂后产生的费用和水磨石翻新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予以认可;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因改用胶粘材料而增加的费用,因原告无合法证据予以证明,且又不能提供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其主张不予认可。法庭裁定:经过举证、质证,原
4、告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其权利主张,无奈之下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法庭裁定同意原告撤诉。二、案例评析本案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工程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中因更换材料也确实增加了不少费用,那么为什么原告还会败诉?原告主张为什么不能成立?法官判案依据的是什么?这里就涉及到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判别。虽然民诉法第七条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但这个规定较为笼统。我们参与过诉讼的人都会体会到,有时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并不完全一致,法官判案依据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事实,而只是概念上的事实,是凭借诉讼双方的举证、质证,将双方的证据原料经过一定规则的取舍加工后形成的法
5、律事实,而这一法律事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真实”。其根源就在于法官在接触案件时,纠纷事实已经结束,法官并不能亲眼看到事实的发生,法官所看到的只是事实留下的痕迹,即证据。在诉讼中我们常常听到的一句名言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其实最终只能是“以证据为依据”。 虽然本案具有“事实真实”,但由于原告在变更合同约定时,只是通过口头协商的形式予以确认,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即无法实现“法律真实”。最终在事实真实的情况下而败诉,教训深刻。三、诉讼前及庭审中的相关背景资料为了使各位同仁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我们将相关背景资料摘录如下:(一) 诉前材料准备情
6、况要点摘录1、合同情况双方合同签订的较为完善,关键要件表述的比较清析,如施工范围、工程价款、承包方式、材料供应、特殊材料的使用、风险责任、质量和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约定的比较全面,双方对合同约定无任何争议。2、履约情况工程按期竣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工程价款依照合同约定全部付清,至此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3、潜在纠纷情况由于在施工中出现了某些预料之外的情形,致使乙方不能按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已经施工的部分进行了返工拆除,并经实验后使用了新的粘接材料。更换新材料后,施工费用明显增加,甲方也予以认可,并口头承诺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方项目负责人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并将该汇报材料抄送
7、乙方(既施工过程情况说明),该“说明”详细描述了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重点说明了由于机组振动无法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需更换大理石胶粘材料,且因更换材料而增加的费用等相关情况。但双方均未在该“说明”上签字确认,也未就使用新材料而增加费用部分签署补充协议。实事求是地讲,施工中确实存在着合同变更(洽商)事宜,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乙方为确保工程质量的确付出了很多,损失也较大。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此也表示同情。从情理上讲,该部分增加的费用应当予以补偿。但从法律上讲,价款作为合同的主要构成要件,价格的变化应当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应当签署变更补充协议。由于双方未就合同变更事宜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以致形成
8、潜在纠纷隐患。4、庭前和解难点考虑到乙方在施工中因确保工程质量而改用了大理石胶粘材料,与原设计使用水泥沙浆相比,在费用上确实相差很大,本着诚信、公平原则,甲方同意通过庭前和解方式解决纠纷,适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但鉴于该项目已时隔两年之久,且早已竣工验收,工程款已结算完毕,即使同意补偿其差价部分,由于受财务、审计制度的制约,在缺少合法依据的前提下,无法实现和解解决。5、诉讼风险评估因无法进行和解,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以寻求法定依据。通过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并结合目前掌握的相关证据,原告所能利用的证据只有施工过程情况说明和工程洽商申请表,而两份证据均为计算机打印件,且无任何人签字或盖章,既不能视为双方洽
9、商纪要也不能视为补充协议,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较低,本案胜诉的可能性较大。(二)法院庭审过程要点摘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存在变更(洽商)的事实,原告向法庭出具了施工过程情况说明和工程洽商申请表,以此证明施工中存在着变更(洽商)的事实,应当支付因变更(洽商)而增加的费用,针对原告诉讼请求,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们的答辩意见摘要如下:1、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本案而言,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因原告不能提供书面补充协议的有效证据,双方就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确定。因此,原告诉求被告欠付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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