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道德教案教学文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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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好资料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熟悉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内容,熟悉会计监督的主体及内容;掌握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及规定,掌握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掌握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掌握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学内容]: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三节:会计核算 第四节:会计监督 第五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节:法律责任 第七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重点难点]:重点讲授会计核算、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难点部分: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界定。 [计划课时]:理论教学15课时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各项法律内容的制定部门及地位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本书所讲的会计法,主要是指广义的会计法。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4)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n 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n 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例如:天津市财政局2005年4月19日发布的《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1996年4月河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会计工作管理条例》等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全国的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 地方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n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n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n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n 单位负责人 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n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q 依法建账 q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q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q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q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q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建账 1.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对哪些单位作了依法建账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4.对哪些单位没做依法建账的规定:个体工商户 确定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是否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 1.是否发生资金的增减变化 例:一项经济合同,签订时不需进行核算,而履行合同时才须进行会计核算。 2.不能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资料进行核算 例:无中生有,以假乱真 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最基本要求 n 会计资料: 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 n 法规规定: 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v 真实性: 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v 完整性: 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得会计核算能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 v 伪 造: 以假充真 v 变 造: 篡改事实 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应依法变更; 变更后,要在财务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法、产生的影响等 正确的会计记录文字: 基本规定:应当使用中文 特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电算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规定: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法律依据:财政部发布的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 项 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等。 有 价 证 券 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等。特 点 核算较简单,但流动性强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财产、物资的简称。企业的财物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一般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以及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特点: 数额多、比重大、业务发生频繁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企业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 债务: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企业需要以资产或劳务等偿付的现时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 特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发生而且对企业 自身的资金周转影响较大。 资本、基金的增减 资本是投资者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投入的资金。会计上的资本专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基金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设置或筹集的具有某些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例:社保金、教育基金等 特点:政策性较强,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 n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n 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和损失。 n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n 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是按一定的产品或劳务对象所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n 财务成果主要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 n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一般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等。 n 重要意义:是计算和判断经营成果和盈亏状况的主要依据。 三、会计法对我国会计年度的规定 n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份。 n 此规定的原因: 我国的会计年度之所以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 四、会计法对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 重点掌握要点: Ø 原始凭证填制和取得的要求 Ø 对原始凭证审核的规定 Ø 原始凭证填写错误的处理 Ø 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Ø 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如何更正 Ø 一张原始凭证有两个单位共同负担,如何处理 Ø 对打印的机制记账凭证的要求 Ø 记账凭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会计凭证的种类 n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n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n 原始凭证 n 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填制和取得的要求 v 1.如实填写及时送交:不超过一个月或一个会计结算期; v 2.填写的内容完整:日期、名称(不可简化)品名或用途、签章等齐全; v 3.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税务监制章、单位公章两种签章; v 4.凡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v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目的:分清责任; v 6.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的填写: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v 7.借款单的处理:收回借款时不得退回原借款单; v 8.发生销售退回退还货款: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退货验收证明、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发票代替收据。 v 9.外单位如需借用本单位的原始凭证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但只能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 v 10.原始凭证丢失应采取的措施: 一般票据: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报销; 车船机票: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报销; (二)原始凭证审核的规定 n 必须审核(这是法定责任) n 审核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n 审核的基本要求: 不真实、不合法: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准确、不完整:有权退回,要求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更正补充。 (三)原始凭证填写错误的处理 n 原始凭证所填内容均不得涂改; n 一般项目错误:由原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n 金额错误:必须重开; n 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四)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对编制记账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作了规定,突出强调了以下两项原则性的要求: 一是: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注意:结帐、更正错帐不要求附有原始凭证。 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五)记账凭证填制的其他要求 (六)记账凭证审核内容 n 是否附有原始凭证 Ø 必须附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Ø 可以不附原始凭证的情况是:结帐、更正错误 Ø 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相符(附件的张数、经济业务内容、金额) n 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摘要、日期、数字、文字、签章 n 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会计科目、借贷方向、记录金额 n 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六、会计账簿 重点掌握要点: o 会计法要求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 o 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o 会计账簿核对的内容及要求 o 结账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 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 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一) n 登记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n 登帐时要逐项登记,登帐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 n 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占格距的1/2; n 登记账簿要使用兰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n 登帐时可以用红色墨水笔记账的内容: Ø 冲账 Ø 多栏式账页中的减少数 Ø 未标明余额方向的负数金额(三栏式账页) Ø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记录 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二) n 登帐时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n 凡需结出余额的帐户按规定结出余额; v 每日必须结出余额的账簿是: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n 页计方法:本页最后一行摘要栏“过次页”下页第一行摘要栏“承前页” n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v 划线更正、补充登记、红字更正 n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单位,账簿的登记、更正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总账明细账要定期打印 n 各项经济业务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账簿核对的内容及基本要求 结账的基本要求 n 结账分为:月结、季结、年结; n 结账前:应将本期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并进行账项调整; n 结账时:月结:通栏单红线 年结:通栏双红线 n 年度终了: 结转下年 七、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特殊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划分 n 财务会计报告: 也称会计报告、财务报告,是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文件。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n 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编制方法及主要项目 所作的解释; 财务情况说明书:以文字报告的形式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会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所作的分析总结。 注意: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仅指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n 总体要求: v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v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n 具体要求: Ø 财务报告编制时间:年度终了 Ø 财务报告编制的资料来源:真实的交易事项及完整的账簿记录资料 Ø 对会计报表中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合理、不得随意改变 Ø 结账日:报告期最后一天 Ø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进行的工作:财产清查、核对帐目、结账、检查差错 Ø 会计报表的表格: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表格格式 Ø 会计报表之间、报表各项目之间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一致,本期与上期的数字应当衔接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q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的期限及时对外提供; q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Ø 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 Ø 需在对外报送财务报告上签章的有:(注意: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 q 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q 如会计报告是需要审计的,应将审计报告随同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特殊要求 国有企业应向职代会公布的财务报告中重点说明的问题 n 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Ø 管理费用的构成 Ø 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的发放、使用、结余情况 Ø 职工的工资、福利的发放、使用、结余情况 Ø 公益金的提取、使用情况 Ø 利润分配情况 n 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 n 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的决策及原因 八、财产清查 n 《会计法》规定:个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以保证会计资料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相符。 财产清查的内容: Ø 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 Ø 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财产清查的类别 Ø 按清查的范围分: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Ø 按清查的时间分: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九、会计档案管理 n 会计档案包括的内容 n 各类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n 会计档案归档的手续 n 会计档案外借的规定 n 会计档案销毁的规定 n 会计档案交接的手续 会计档案包括的内容 n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 n 会计帐簿类:总账、明细帐、日记账、辅助账等 n 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 n 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等 注意!会计档案不包括的内容:计划、预算、制度的文件资料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保管期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档案部门; 注意:档案部门不能拆封整理,如需整理应会同原经手人和财务部门共同拆封整理。 特殊情况:未设立档案部门的,由财务会计部门内部专人保管。 原则:不得借出! 特殊需要借出时: 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手续。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q 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的类型:定期和永久 Ø 定期:3年、5年、10年、15年、25年 q 计算方法: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Ø 例如:2000年8月5日开具的发票,保管期限为5年,保管期限的最后一天是:2005年12月31日 q 需要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Ø 年度财务报告 Ø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Ø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q 具体保管期限详见:P322页 会计档案销毁的程序 1.由档案部门会同财务科编制销毁清册; 2.由单位负责人在清册上签署意见; 3.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应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应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 4.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n 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项目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交接 n 单位撤销、解散的 n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 n 单位合并后一方解散的 n 项目建设期间 注意!单位交接会计档案,由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经济活动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资产完整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 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 § 重大经济事项程序应当明确; § 财产清查范围、期限、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 内部审计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职权: §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职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 §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单位负责人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 n 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n 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n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Ø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Ø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Ø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Ø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意:各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有权实施再监督。 四、在会计监督中对违法会计行为检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得应及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同时要为检举人保密。 注意:收到检举的部门不得将检举人的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的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如果转了,或保密不周泄露有关情况,则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的规定 n 代理记账的有关规定 n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n 会计从业资格 n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n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n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n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设置的规定 n 基本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n 要点: Ø 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的依据:根据会计业务需要 单位是否必须设置会计机构:不一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设立 哪些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大中型企业、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单位如果不设立会计机构应该怎么办?(1)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2)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代理记账。 Ø 代理记账的单位: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的有关规定(一) 代理记账: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q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v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v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v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v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的有关规定(二) 代理记账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n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注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任人的区别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Ø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Ø 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从业资格(一) q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这是从事会计工作最基本的条件 q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q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必须考试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二) q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Ø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Ø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Ø 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 免试科目: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会计从业资格(三) n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范围:全国有效 n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原则 n 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 n 登记制度内容: Ø 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Ø 离岗备案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Ø 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Ø 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不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规定 n 五年内不得取得的情况是: 由于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n 永久不得取得的情况是:构成与会计职务有关的犯罪,永远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继续教育的规定 n 教育对象:持有会计资格证的人员 n 培训时间 :每年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 n 会计专业职务 n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n 任职基本条件: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 Ø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Ø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Ø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n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级别 分三级,初级、中级、高级 n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 初级、中级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实行考评结合取得 n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制度从1992年开始,已历时15年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②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③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④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报考不同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应具备报考相应档次资格的具体条件。 n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n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⑤取得博士学位。 注意:上述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说的学历,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 会计专业职务的评聘 q 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可聘任为会计师 q 取得初级会计资格的人员:(具备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两年或中专毕业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可聘任为助理会计师 q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聘任为会计员 会计岗位设置要求 q 设置依据: 会计岗应根据会计工作的需要设置 q 应符合的制度要求: 内部牵制制度 q 有计划地进行轮岗,建立岗位责任制 q 会计岗位可以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一人一岗。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哪些工作?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登记 企业会计岗位 n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n 出纳岗位 n 稽核岗位 n 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n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 n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n 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 n 总账岗位 n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n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n 基本规定: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对会计人员回避问题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n 具体要求: v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v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注明: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一)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交接的意义: 第一,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 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第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的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 第三,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工作责任的一项有效措施。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二) 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v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交接工作; v 会计人员暂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交接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三) 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n 做好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n 移交点收资料物品 n 由专人负责监交 n 交接完成的手续 n 明确移交后的责任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四)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n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n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n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n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n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五) 移交点收的具体内容: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如果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格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六) 会计工作交接监交的规定: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制度(七) 交接工作完成后的手续 q 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的: 交接双方,监交人;(三方人员) q 接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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