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参股金融业-市场准入情况调查报告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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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参股中国金融业 市场准入情况调查一、 外资参股证券企业和基金管理(一)中国证监会6月3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外资参股证券企业设置规则,自7月1日起施行。关键规则以下: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企业包含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企业股权而变更证券企业或境外股东和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置证券企业。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企业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外资参股证券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外资参股证券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应该符合企业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第五条外资参股证券企业能够经营下列业务:(一)股票(包含人民币一般股、外资股
2、)和债券(包含政府债券、企业债券)承销;(二)外资股经纪;(三)债券(包含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经纪和自营;(四)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它业务。前款所称外资股,包含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外资股。证券企业应该根据本条第一款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业务范围申请。从事股票主承销业务,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企业股票主承销资格管理要求,取得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第六条外资参股证券企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相关综合类证券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二)股东含有本规则要求资格条件,其出资百分比、出资方法符合本规则要求;(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需会计、法律
3、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四)有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实施等方面分开管理制度,有合适内部控制技术系统;(五)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和合格交易设施;(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审慎性条件。第七条外资参股证券企业境外股东,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俱有完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和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监管合作关系;(二)在所在国家俱有正当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重大处罚;(三)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要求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四)含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五)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声誉和经营业绩;(六)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外资参股证券企业境内股东,应该含有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企业股东资格条件。外资参股证券企业境内股东,应该最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企业。但内资证券企业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企业,不在此限。第九条境内股东能够用现金、经营中必需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该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第十条境外股东持股百分比或在外资参股证券企业中拥有权益百分比,累计(包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出三分之一。境内股东中内资证券企业,应该最少有一名持股百分比或在外资参股证券企业中拥有权益百分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企业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企业后,应该最少有一名内
5、资股东持股百分比不低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外资参股证券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该含有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外资参股包含了股权存量转让,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现有股权能够转让给外资,以调整原股权百分比、引入新治理机制。但外资参股证券企业业务范围将比现有证券企业缩小。外资参股证券企业业务不包含股票(人民币普遍股、外资股)自营、人民币一般股经纪、资产管理业务。而这三项业务是中国现有证券企业关键内容。另外,依据规则,“外资参股证券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该含有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而高管任职条件第一条就是拥有中国国籍,因另外方肯定无法掌控
6、企业管理权。不过,有业内人士透露,作为变通方法,很多外方合作者在谈判时全部把政策开放后外方权益、股份纳入了附加协议中。其中往往明确一旦政策许可,外方能够立即取得其想要股份百分比和管理职位。这往往成为中外双方谈判关键议题。台湾地域券商,此次也颇感遗憾,因为规则参股中中国地证券企业境外股东,应含有必需条件之一就是:“其证券监管机构已和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监管合作关系。” 但现在两岸证券监管机构还未签署备忘录。部分券商只好采取变通方法,和有意参股中中国地证券企业非台湾地域外资投资机构洽谈参股事宜,迂回参股内地券商。(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6月3日公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
7、企业设置规则,自7月1日起施行。关键规则以下:第六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境外股东,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法律设置,并正当存续金融机构,近三年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重大处罚; (二)所在国家俱有完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和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境内股东,应该含有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企业股东资格条件。 第八条外资持股百分比或在外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中拥有权益百分比,累计(包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出3
8、3%,在中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百分比不超出49%。 境外股东应该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第九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该含有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条外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境内外申请人应该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内容和格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规则关键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一是要求了参股合资基金管理企业两种路径,即境外股东经过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企业股权,而变更现有内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境外股东和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置基金管理企业。二是要求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境外股东条件,这些条件关键有: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并正当存续
9、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有完善金融监管制度、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等。三是要求了境外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百分比。四是境外股东和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置基金管理企业,应该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五是比照内资基金管理企业审批规则,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进行审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企业业务范围和和内资企业没有区分;在日常监管上也适用和内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样规则。早在两个规则出台前,从去年下六个月开始,部分外资机构和中国证券机构就进行了频繁接触、“谈婚论嫁”,有签署了合作协议,有甚至已经谈到了参股事项,只等候操作细则出台。 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已经公布准备合资券商有10家、基金管理企业也有7家。 长江证券
10、3月和法国巴黎银行签署成立合资投资银行框架性协议时,曾引发广泛关注,业界甚至认定其为第一家合资证券企业热门选手。申银万国去年6月已和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企业、国际金融企业签署了“基金管理技术合作协议”。现在合作三方全部表示将在政策、法规等条件成熟时,立即组建合资基金管理企业,并开展多方位合作。国泰君安相关人士也表示,企业和德国安联集团在去年签署了相关组建合资基金工作小组合作备忘录,现在此项工作还在研究和推进过程中,规则出台有利于这项工作推进。 据悉,国泰基金企业和瑞士银行已就组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富国基金企业已经和蒙特利尔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华安基金企业和JP摩根合作还在谈判当中
11、,大成基金管理企业也在考虑采取增资扩股方法吸收外资股东。荷兰国际集团(ING)中国区总经理吴志盛最近透露,ING和国通证券筹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申请早在今年4月底就已经递交了中国证监会。自去年以来中国券商面临系统性风险暴露无遗,这让不少证券企业意识到风险控制对于中国券商永远是第一位,但中国券商往往是有这个思想,却缺乏具体手段,外资机构在不一样品种、市场组合和数量工具利用上全部有着丰富经验。 合资是“双赢”,中国经济连续高速增加和作为新兴资本市场所含有市场容量大、监管环境宽松、融资方便等特点,也将使外资机构规避风险、经过区位投资获取高收益。中国已经有10多家基金管理企业管理着规模为800亿元左
12、右证券投资基金,伴随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设置,证券投资基金规模可能成倍增加,股市资金供给将得到很大改善,无疑是长久利好。 从现在境内外券商合作领域看,大全部选择了新兴基金业务,只有湘财证券、长江证券和银河证券将和外方合作领域圈定为投资银行,南方证券和德国商业银行合作领域则定为资产管理。 相关研究人士指出,境内外券商首优异行基金业务合作是因为在中国入世承诺中,基金管理是最先开放领域,其次是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而且这三个领域也是现在中国证券市场最具赢利前景业务,中外双方能够优势互补领域。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外资机构最看重还是承销业务。现在,中国券商在承销业务上还是粗放式经营方法,外资进来后能
13、够将其专业化全方位服务和本土企业资源优势结合,中金企业就是一个成功典范。 未来合资证券企业关键业务优势在“双外”业务上,即外资企业在中国融资业务和中国企业在海外融资业务。它们将成为特大型企业海外上市承销主力军,并在外资企业本土化(A股上市)中饰演关键角色;部分新收购模式将被引入中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投资项目证券化产品销售和交易等方面将会有所作为。 迄今为止内地只有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利用在香港分企业涉猎过海外业务。和外资券商“联姻”后,内地证券企业未来在香港甚至亚洲市场占得一席之地,已不再是非分之想。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中国券商牌照并不会因合资进入实施阶段而升值。“境内外券商合作不会一哄而
14、上,”全球一流金融集团挑选合作对象肯定是排名前几位券商,进行各项业务广泛合作;而部分中小券商会走特色之路,突出经纪业务能够找美林、嘉信合作,突出投行业务则能够找高盛合作。这位研究员相信,未来几年证券行业强者恒强、弱者恒弱马太效应会十分显著,那些毫无特色小券商将面临着严峻生存危机,整个行业也将开始愈加凌厉洗牌。 二、 外资参股商业银行戴相龙30天前在南京华商大会上讲,入世第十二个月,企业外币能够存入外国银行。第二,三年企业人民币能够存入外国银行,直至第五年,居民能够把本币存入外国银行,五年后全部外资银行能够取得相同待遇,这是毫无疑问。(12月06日 13:47 新浪财经:上海财经大学朱钟棣讲话)
15、外资参股中资银行虽没有法律障碍,但包含外资金融机构准入问题,必需视乎央行政策行事,凡购置商业银行股权行为全部需要央行同意。外资银行参股动态1 1999年,上海银行率先引入国际金融企业参股,聘用普华会计事务所进行每十二个月两次外部审计,接纳“洋”董事加入董事会,并主动接收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爱尔兰银行等外国银行教授技术援助。12月,上海银行又成功引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汇丰出资5亿多人民币)、香港上海商业银行参股投资及国际金融企业增持股份,外资占扩股后上海银行总股本百分比升至18。2 早些时候中国第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宣告将吸收15外资股本(初,高盛向交行递交了一份“引资方案”,包含交行内
16、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步骤调整),7月19日,吸引外资参股计划取得监管部门放行。“外资参股国有商业银行,这是国有银行融资政策上一个很大突破。其出发点我想不仅仅是开发多个新人民币业务或扶植一两家中外合资银行那么简单,而是一个更宏观战略一部分,这就是引进国外银行管理、机制、技术和服务理念,帮助中国银行完成全方位创新。参股进来外资在中国银行转制过程中应该会饰演部分别机构所不能饰演角色。最少从短期来看,会对中国银行外汇业务、国际业务有一个较大促进。”一位外资银行分析家说。相关交行引资,已经有几家外国金融机构对此表现出了强烈爱好,其中,美国花旗银行可能性较大。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将于今年年底将其总股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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