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字结构”中“之”用法的质疑演示教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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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之+所字结构”中“之”用法的质疑精品文档 “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吗 朱本末 提要:本文意在对汉语语法研究领域中“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的成说提出质疑,其研究方法是从“所”字的语法功能方面加以考察,借以认识它的本质属性。其结论是:“所”字结构不是名词性结构,而是一个动词性结构。关键词:汉语语法“所”字结构名词性结构动词性结构数十年来,汉语语法学界一般都认为汉语中“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是名词性的。诸如:“所”字也是一种特别的指示代词,它通常用在及物动词的前面组成一个名词性的词组,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用法的所字只附在动词的前面,一经附着之后,则它和所附的动词便成为名
2、词性词组;它具有名词的一般功用,可以作主语、宾语、中心语和修饰语。所字附着在动词上的这种结构叫所字结构。“所”字词组直接用于主语、谓语、宾语等,起一个名词的作用,表示“所”字词组及其动词行为对象的内容,指称人或事物。“所”字短语,由“所”字加在及物动词前面组成,指称动作所支配或关涉的对象,是名词性短语。还有其他一些关于“所”字结构本质的系统论述通常也多认为其是名词性结构,这里不再一一赘述,本文特对上述“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结构”这一成说提出质疑,以期对“所”字结构的语法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请看下面的语言事实:一、“所”字结构可以作谓语“所”字结构可以作谓语,但一般不作独立单句的谓语,而往往作充当了
3、句子成分的主谓短语的谓语或作复句分句的谓语。例如:(1)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诗经庸风载驰)(2)世有方士,吾王悉所招致。(三国志华佗传注)(3)上者皆所由陟,更无别路。(水经注河水四)(4)东谷者,古谓之天门溪水,余所不至也(姚鼐登泰山记)例(1)中的“所思” 作充当了句子成分的主谓短语“百尔所思”的谓语,例(2)中的“所招致”、例(3)中的“所由陟”、例(4)中的“所不至”都作了复句分句的谓语。以往,人们为了证明“所”字结构的名词性而把这种谓语解释为名词性谓语,据我看来,这种谓语仍然是动词性的,因为“所”字对谓语动词(或动词短语)起的是强调作用,所以上面各例中的“所”字结构都体现出了明显
4、的动词性。例(1)可译作“你们想百样,不如我前往。”其中“尔所思”,“我所之”都是主谓关系,“所思”即“思”,“所之”即“之”(“之”,“往”的意思),都具有明显的动作性。例(2)、(3)在“所”字结构前边分别有“悉”、“皆”等副词作状语,用以限制“所”字结构所表动作的范围和频数。“悉所招致”可译作“全都招来收罗”,“皆所由陟”可译作“都由这里攀登”。可见,其中“所”字结构不应该是名词性成分,而确实是表示具体的动作行为。至于例(4)的“余所不至”则应理解为“我不曾到过”,也是主谓关系,“所不至”作后一分句的谓语,具有动作性。正因为“所”字结构可以作不独立成句的主谓短语的谓语,所以在“所”字结构
5、前边常可以加表示取消主谓独立性的“之”字。例如:(5)且君尝为晋君赐矣,许君焦、瑕,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左传僖公三十年)(6)强自取柱,柔自取束;邪秽在身,怨之所构。(苟子劝学)(7)仲子所居之室,伯夷之所筑与? 抑亦盗跖之所筑与? 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与?抑亦盗跖之所树与?(孟子滕文公下)人们为了说明“所”字结构的名词性,往往不承认这类情况的“之”是起取消主谓独立性作用的。其实,“之”字前后为主谓关系:例(5)的“君之所知也”即“君知也”,可译作“您知道的呀”。例(6)的“怨之所构”即“怨构”,可译作:“怨恨就会集结”。例(7)的“伯夷之所筑”即“伯夷筑”,意思是说:“仲子居住的房
6、屋,是伯夷修建的呢? 还是盗跖修建的呢?” 而不必译作“仲子居住的房屋,是伯夷修建的房屋呢? 还是盗跖修建的房屋呢?” 也就是说“所筑”不等于“所筑之室”,它不具备名词性,试想,例句开头的“仲子所居之室”作者却不说成“仲子之所居”,足以证明“所”字结构的动词性还是十分明显的。用同样道理可以说明“所树”也具有明显的动词性而充当该分句的谓语,它前面的“之”是起取消主谓独立性作用的。二、“所”字结构可以带宾语下面是一些“所”字结构带宾语的例子:(8)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项王亦身被十余创。(史记项羽本纪)(9)所爱其母者,非爱其形也。(庄子德充符)(10)吾见申叔夫子,所谓生死而肉骨也。(左传襄公二十
7、二年)(11)兹所谓一劳而久逸,暂费而永宁者也。(后汉书窦宪传)(12)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木兰诗)这种情形,一般都认为“所”字结构作定语,即“所杀汉军”等于“杀掉的汉军”,而“所爱其母”不好解释为“所爱的他的母亲”,则解作“所以爱其母”,指“爱母”的原因(见郭锡良等古代汉语),至于“所谓”这种格式,则一般解作“所说的”,也把“所谓”二字看作定语。那么,像这一类语法现象的客观事实真的如此吗?应当承认,“所”字结构作定语的现象在古代汉语中是大量存在的,然而却不可一概而论认为凡名词性成分前面的“所”字结构都是起修饰作用的定语。上面的例(8)中的“所杀汉军数百人”就可译作“杀掉了汉军数百人”,
8、例(9)中“所爱”与“其母”的关系只能是动宾关系,例(10)、(11)中的“所谓”则可译做“算得上”或“叫做”。特别是例(11),在昭明文选中“所”字作“可”,五臣注作“所”,可见“所谓”等于“可谓”,而“可谓”无论如何是不能作定语的。另外,例(12)中的“何所思”、“何所忆”这类格式,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所”字结构可以带宾语。“何所思”即“思何”,“何所忆”即“忆何”,是疑问代词作宾语而前置。那么,既然“所”字结构可以带宾语,而认为它是名词性结构则不妥。三、“所”字结构可以带补语下面是一些“所”字结构带补语的例子:(13)君子所贵乎道者三。(论语泰伯)(14)而师法者,所得乎情,非所受乎
9、性。(苟子儒效)(15)所贱于桀跖小人者,从其性,顺其情(苟子性恶)(16)若所市于人者,将以实笾豆、奉祭祀、供宾客乎?(刘基卖柑者言)从以上各例可以看出,“乎”、“于”一类介词可以直接用在“所”字结构的后边,“所”字结构可以带由介词“乎”、“于”引进的补语。那么既然它可以连带由介词引进的补语,显然就不是名词性结构了,可见,上例中的“所贵”、“所得”、“所贱”、“所市”都是谓述性的成分。四、“所”字结构可作被动句式的动作中心语下面再来看一些“所”字结构用于被动句中的例子:(17)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史记李斯列传)(18)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史记项羽本纪)(19)岱不从,遂与战,果为所杀
10、。(三国志武帝纪)(20)因被匈奴所破,西踰葱岭,遂有其国。(隋书西域列传)(21)父子并有琴书之艺,尤妙丹青,常被元帝所使,每怀羞恨。(颜氏家训杂艺)(22)若业为吾所有,必高束焉,庋藏焉(袁枚黄生借书说)在例(17)至例(22)中,“所”字结构都充当了被动句式(“为丞相所卖”、“为所虏”、“为所杀”、“被匈奴所破”、“被元帝所使”、“为吾所有”)的动作中心语,应当指出,能成为被动句式的动作中心语的成分决不会是名词性的,这里自不赘言。马氏文通即有“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一例,并说“江充所败实为一读”(见该书第160页)可为旁证。综上所述,所举语言事实告诉我们:“所”字结构可以作主谓短语的谓语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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