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案教学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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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案 第一讲 新闻法制的基本理论 教学目的 通过讲述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渊源,比较我国与西方新闻法制体制,向学生集中阐释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新闻自由。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通过新闻法制保障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和限制新闻自由的泛滥。 教学过程 在传媒日益走近我们生活的今天,言论自由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同时,大量不良信息也得到滋生的机会,从而使虚假、低俗、负面的信息与有用的信息一起构成我们整个传媒环境。每年评出的“十大假新闻”(2003年起评),新闻侵权的四次浪潮(北大徐迅),明星与媒体的不断纷争(如窦唯与新京报),现实要求我们去发现新闻法制的含义。 一、基本概念 法的概念及特点(见教材第1页) 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新闻法制是实现新闻自由的前提,是构建和谐传媒环境的重要保障。 二、新闻与法的关系 每一条新闻产生的过程,都可用传者——信息——受者的模式来表示。而就在这样一个简单的模式中,处处可以体现新闻与法的唇齿相依。我们用下图来表示新闻与法的关系: 采访者(媒体)将采访或报道他人后所产生的新闻传给受众,这样一个过程就涉及到采访权、名誉权、沉默权、知情权等权利。新闻法制在整个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既保障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也限制新闻自由的泛滥。 (1)新闻法制为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提供法律支持 新闻自由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自由有助于形成一种观点的自由市场,防止出现声音的垄断,有助于发现真理,因此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非常重视对新闻自由的保护。 如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杰斐逊与汉密尔顿的新闻自由之争) 《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规定》都有保护新闻自由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这一宪法性规定为新闻自由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由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延伸出了采访权、知情权等与新闻传播事业息息相关的重要权利。我国的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名誉权与隐私权不得侵犯,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著作权从而延伸了收费权等合法权利。这些新闻法制为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新闻法制要求新闻自由实现的合法性。 新闻法制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不是绝对无限的。各国宪法都在对言论出版自由给予保障的同时作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其他有关法律中对新闻媒介的经营和采访报道活动的限制性规定更是随处可见,这些规定经常成为新闻官司的法律依据。 世界各国对出版自由的限制。主要有公共利益原则,较少限制手段原则,事后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法律规定明确、限制精确原则,绝对禁止原则,特别权衡原则,时间、地点、方式原则,危险倾向和有害倾向原则。这些新闻案件审理原则在限制新闻自由方面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广泛认可。(九大原则)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新闻自由也作了相应的限制。如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强调了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其他相关规定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则对新闻自由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总体来说新闻法制的主要任务应是鼓励新闻自由的实现,相关限制性条款应在保证新闻自由合法实现的前提下进行最大限度的压缩。两个司法解释(《解答》、《解释》) 三、中外新闻法制体制比较分析 俄罗斯等(专门法); 英国等(判例法); 美、澳等(特殊领域法); 中、日、印等(各部门法) 四、学习新闻法制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形成观点的自由市场,从而发现真理。反之则会出现言论的垄断(封建社会的“唯皇论”,文化大革命)。 (2)有助于形成民主政治基础 专制政体——恐惧;贵族政体——荣誉;民主政体——美德(参与)。 (3)有助于社会稳定 社会之稳应是动态的。白宫门前的自由“打倒布什”;英议会前的自由——自由抗议区;中外领导人出访的场景。 杰斐逊:人世间我们的社会中经常出现的这种局部动荡,它是我们和谐社会的一部分,正好比暴风雨是和谐自然的一部分,我们不可以想象这和谐自然里没有暴风雨,我们也不可以想象一个美好的民主社会里居然没有这样那样的动荡。 新闻法制的健全与实施,即能充分保障新闻自由,又能限制新闻自由的泛滥,也就能从根本上实现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 复习巩固与作业 结合你身边的媒体,思考我国新闻法制的优势与不足。 第二讲 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 教学目的 通过讲述新闻法制的历史发展,掌握新闻法制的历史走向。比照西方新闻法制的发展历程,了解我国新闻法制的发展特征。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英、美和我国新闻法制的发展历程。 教学过程 新闻法制的产生与发展需要三个条件。 经济条件:社会大生产——信息交流需要。 政治条件:民主政治——参与需要保护 思想条件:思想解放运动(人权思想)——新闻自由理论、人民主权学说。 英、美、法、日四国新闻法的历史发展 一、英国 (一)封建王朝时期:由鼓励走向限制。 鼓励:王权过大,贵族亦不满,《大宪章》(1215)确立君主权力不是绝对的原则,奠定民主基础。后期新闻事业得到发展,如1476年引入现代印刷术,1478年鼓励外国人办报,1605年连续出版,1621年第一家定期出版物。 限制:因民众受教,对统治构成威胁。1528年英国第一个管制新闻自由的法令,1534年再颁“要求印刷商必须有皇家批准”,1538年正式建立皇家特许制度,1557年成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1586年“星法院令”。 (二)资产阶级革命——二战:英国以新闻自由为导向的新闻法制最终建立。 1.1641年取消《星法院令》自由得到暂时的胜利,1642《出版检察法》 2.克伦威尔专政再次严厉:“约翰·李尔本叛国案”——批评政府无罪原则 3.1660查理二世复辟 4.1688光荣革命——君主立宪制,1693废“出版法案”,1695废追惩制。 5.约翰·威克斯案(1762)和福克斯诽谤法案(1792)标志新闻自由体制开始在英国确立。 6.以后17世纪末18世纪初,上千新闻人获罪,1853、1855、1861分别取消广告税、印花税、纸张税。 从资产阶级革命——二战几百年,确立英国的新闻法制从管制走向开明。 (三)二战后 1.战时新闻管制 2.1953,新闻评议会成立 3.1954《电视法案》(打破垄断),1965《反垄断法》,1990《广播法》 二、美国 (一)殖民时期 1.限制:美国第一张报纸《国内外公共事件》出版四天后被禁,1722年詹姆士.弗兰克林的《新英格兰报》 2。突破:1735年的“曾格案”及其确立的三条原则,标志批评政府无罪原则在美国的确立。 (二)独立战争——一战 汉密尔顿——杰斐逊之争,形成宪法第一修正案,直到1801年杰斐逊上台后得到贯彻。 (三)两战间 1.申克诉美国案(限制) 2.芝加哥市政府诉《芝加哥论坛报》案:确立批评政府“绝对权利”原则。 (四)二战后 1.1951年丹尼斯诉美国案——“清楚和现实的危险”原则 2.1954年“阿普特克诉国务卿”宣布《麦卡伦法》违宪 这一时期的著名案例:《纽约时报》诉美国(1971)、《里士满报业公司》苏弗吉尼亚州安(1980 审判公开)。 三、法国 1.《人权宣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 2.《塞尔新闻法》: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只半年就废止了) 四、日本 明治——一战:《报纸印行条例》与《帝国宪法》;两战之间的新闻管制和“白虹贯日”;二战后美式新闻法制。 五、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新闻法制的特点。 1.在曲折中发展 2.战时都实行新闻管制 3.从垄断走向反垄断 4.判例与成文法的不同 我国新闻法的发展 一、封建社会 1.鸦前:言禁、书禁、报禁。 2.鸦后: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专律》中国第一部具有近现代意义的新闻法规。 二、中华民国时期 1.北洋军阀时期:《临时约法》-袁世凯窃国-先开明后苛刻 2.国民党时期:“党制高于法制”、“新闻统制” 三、革命战争时期:散见各大宣言、纲领、原则中。 四、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前:初具轮廓,但效果不明显,当时尚无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亦无新闻法制观念。 五、改革后:“文稿有三,起草有年,难点有九”——此后一直未提交 1.早出还是晚出 2.基于现实还是适度超前 3.是否允许公民和法人参与创办媒介 4.怎样保障新闻自由 5.如何用法来界定新闻的功能 6.怎样开展对政要和政府部门的舆论监督 7.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8.是否应建立新闻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 9.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和职业道德是否应在法律上有所规定 复习巩固与作业 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新闻法制的异同。 第三讲 新闻侵权的主客体、形式及责任 教学目的 了解新闻侵权中的主客体,熟悉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重点掌握新闻侵权的责任问题。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教学过程 关于新闻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解答》(1993)、《解释》(1998) 一、新闻侵权的主体与客体 新闻作品的主体——谁是被告 (一) 新闻作品的作者:一般作者;核实单位;隶属单位;记者和发表单位。 (二) 发表的新闻单位:两个解释认定单位可成被告;注意真正主体。 (三) 新闻提供者:公民、法人、组织;分三种情况:主动、被动但默许、被动且未同意。 新闻侵权的客体——原告的权益 新闻侵权的客体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 (一) 公民的人格权——死后保护的是一种特殊权益。诽韩案。 (二) 法人的人格权即商誉权——成立至终止 二、新闻侵权的主要形式 1.新闻诽谤: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 案例:《二十年疯女之谜》建国第一起。《千里追查七千万元下落 希望工程善款失踪》;《陈希同下台前后的北京》内地第一起控港。 2.新闻侮辱(暴利、口头、文字) 新闻侮辱主要是指新闻作者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誉的不实之词,对报道对象进行定性和评论。 案例:《可怜的李**》、《传统的操守与“戏子”的德性》 3.新闻内容严重失实 诽谤是捏造,主观故意。而失实是没有原原本本地反映事实,甚至歪曲了事实,但是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只是由于采访不深入等原因导致内容失实。 案例:田震诉《南京晨报》;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及汤生午案。 4.新闻报道揭人隐私 在新闻报道中,如果未征得同意而报道这些内容,就会造成对当事人隐私的侵害。 案例:“高枫事件” 三、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一)承担责任的形式 1.公开更正说明 2.赔礼道歉 3.停止侵害 4.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5.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案例:《夫妻轻生 假药救命》 (二)免责的情况 1.依据政令法规的正面宣传 2.报道国家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1998年《解释》中明确规定) 具体有以下八种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认定的事实; 法院文书认定的事实; 合法仲裁机构认定的事实; 行政机关的程序认定的事实; 党的文件; 权利机关的公开发布会、公开声明书; 权利机关的公开出版刊物; 公民、法人自愿公开。 案例:“苍蝇官司” 3.供领导部门参阅的新闻内参 1998年的《解释》明确规定对引用严格意义上的内参的侵权案件不予受理,同时也说明广义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不能免责。 内参是新闻源的富矿,同时也是雷区,因此要充分而谨慎的利用。不成熟时应先发表在本单位的内刊,充分调查后再决定是否报道。 4.受害人同意的新闻报道 同意的要件: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收到胁迫、欺骗;行为人没有显著的恶意;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事实的内容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同意可以事后追认。当涉及离婚、变形、情感历程时尽量采用书面同意。 复习巩固与作业 查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两个司法解释。 第四讲 新闻采访报道权 教学目的 了解新闻采访报道权的性质和现实中遭遇的困难,掌握如何运用有限的权利传播新闻,做好拟态公众的公众委托人。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现实中的困难与对策。 教学过程 一般认为,采访权是以记者向大众传播新闻为主要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访对象和采访方式进行自主调查,获取新闻事实材料的权利。但事实上,正如魏永征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所言,“采访并不是记者才拥有的特权。人人皆有言论自由,人人也就皆有采集信息的自由”。这就是说,采访权公民依法可以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可以认为,这项基本权利是来源于宪法对于表达自由的保护。一般认为,表达自由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权利:一是表达方式的自由,即可以通过寻求、接受和传递的行为方式来进行表达,其中“寻求”、“传播”作为表达方式是表达者的主动表达行为方式,“接受”是表达者的被动表达行为方式;二是利用传播媒介的自由,表达者可以自由地使用传播媒介来表达他所要表达的内容,这些媒介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或者是采取艺术形式等等传播媒介,表达者使用传播媒介的自由保证了表达者能够通过媒介来自由地表达他所要表达的内容;三是表达内容的自由,即表达者可以表达他所想要表达的信息和思想,只要这样的信息和思想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的义务限制,主要包括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 我们可以看出,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包括了对于信息的“寻求”的保住,这里的“寻求”可以视作是“采访”的代名词。据悉,在联合国的一次大会上,曾经有人提出动议以“gather”(收集)代替“seek”(寻求),结果未被采纳,因为多数代表认为“seek”一词含有明确的主动色彩,对于人们通过主动行为取得和研究信息的活动,理应予以保障。 一、采访权的性质与特点 关于采访权的三种观点:第四权力、权利而非权力、既是权利又为权力(我国现阶段的产物,行政性、官办性、喉舌性等) 1. 非授权性规范 2. 特点:公众委托人;职业权利 3. 内容:可公开报道、必先审批、禁止报道。 4. 与采访对象关系:尊重、告知、真实。 二、采访权的现实 (一)记者被打 1.正常采访被打,如,记者被打年(2003)、2004年10月10日的宝马撞车案 2.另类被打:强出头、索、偿 (二)封杀与反封杀 1.足协封杀《足球报》事件 2.司法机关对媒体的不断封杀 3.媒体的联合封杀 4。谁有权封杀? (三)可敬的采访权 一位英国新闻学教授的数字:87名记者之死说明了什么?英国的法律体系是如此健全。中国记者也在用行动捍卫采访权:《福州晚报》的顾伟——老虎机;泌阳县广播电台的记者魏家强。 三、关于限制采访的调查 85%的人觉得“无偿配合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56%的人认为“涉及专业知识或知识产权的采访应该付费” 3月2日至3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就此问题电话访问了它在全国的300名读者,有291人提供了他们的看法。 69.8%的读者明确反对索要采访费的做法,并且认为“这影响了他在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有30.2%的被访者说“这可能是一种趋势”。 作为普通人,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 46%的读者表示这是件令人愉快的事,毕竟“可以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了。也有15.5%的人认为采访“对我有益,可以借此机会反映一些问题”。总的看来,乐意接受采访的人占了61.5%。与此相反,选择“谨慎一点好,我的意见不能随便说”的公众占18.6%,明确表示采访“很烦,占用我的时间精力”的人只有1.4%。 讨论到“采访应该有偿还是无偿”时,读者的回答也基本是一边倒:60.5%的公众支持“应该无偿”的观点,大家普遍认为“说两句话也要钱”不值得推崇。 专家和业内人士多对个人索酬这一现象持包容态度。与对受访者索酬权利的认可形成区别的是,这些业内人士对媒体是否应该付酬的问题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这次调查也发现,读者对自己面对媒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清楚的。88%的人表示自己“有权选择是否接受采访和接受哪类采访”,88%的人认同“政府官员必须无偿接受新闻媒体监督”,85%的人觉得“无偿配合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此外,多数公众对于有偿新闻的负面影响表示了担心,68%的人认为“有偿采访会导致虚假新闻的增加”。 在承认自己有无偿配合媒体监督义务的同时,56%的公众认为“涉及专业知识或知识产权的采访应该付费”。 调查背景:本次调查由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采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系统(CATI)实施,执行时间为2005年3月2日至3月3日,随机访问全国31省区市的读者291人。其中男性占56.6%,女性占16.8%;受访者的平均年龄为33岁,大专以上学历者占82.9%;月收入在1000~2000元者占50.3%。 四、我们的对策 1.角色定位于“信使” 2.政府的新闻法制政策 3.媒体的责任:一是大量普及采访权的观念,而是媒体也要遵守职业道德,三是司法报道记者应提高法律意识。 复习巩固与作业 搜寻今年影响较大的侵害新闻采访报道权的相关案例。 第五讲 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 教学目的 了解新闻媒体的创建,熟悉新闻媒介经营活动的规范,掌握新闻媒介日常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督。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新闻媒介日常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督。 教学过程 一、新闻媒体的创建 (一)新闻媒体创办的批准登记 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主要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总局具体干预。 1. 报刊方面:1987年以来,四次调整,但每次都有更大的反弹。 2. 广播电视媒介方面:程序严格,用卫星方式传输节目条件更为严格。 3. 网络方面:《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网络管理局经批准于2000年成立。 (二)境外媒体派出机构与记者的管理 1.外国记者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 2.港、澳、台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须知》(2001);台湾的《自立晚报》(1987)、《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1993) 二、新闻媒介日常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督 (一)出版与刊播秩序监管 日常监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遵守有关部门审定的媒介创办宗旨与编辑方针、追求社会效益的传播内容的监管;二是版面、网页、播出时段的日常运作是否有序化的媒介运行秩序的监管。 违规现象在报刊领域较多,广播电视少见。常见的形式主要有: 1. 随意缩短刊期 2. 随意增刊 3. 一号办多刊 4. 非法编辑出版“不同版别” 5. 专版、专刊的刊头字样直接或间接取代报名、刊名。 6. 出卖刊号或版面 (二)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管理 1.传播设施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主体:我国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2.传播设施的建设投资主体——国家(建设投资并分配资源)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刑法罪名——法轮功的案例 三、新闻媒介经营活动的规范 (一)媒介产权国有原则 《中国经营报》于《精品购物指南》的权属之争,引发正式下文,重申媒介产权国有原则,“谁投资、谁所有”不适用报刊社。到目前为止,中美合资的《计算机世界》是一个例外,该报创办于新闻出版署成立之前,并且中方控股。 (二)新闻机构及媒介常规经营的规制 1.记者站的管理 2.内部期刊的发行 3.海外报刊的征订发行须经批准 4.媒介广告经营活动 5.有偿新闻的规定 6.广告播出时间的限制(关于收看还珠格格的案例) (三)媒介现代资产经营的规范 1.报纸经营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如四川电器进入报纸经营市场 2.广播电视机构的步子较大,如湖南卫视的一系列市场化运作。 3.媒体集团融资方面 4.有线电视网络的融资:广电系统必须控股,外资、私人资本禁止介入。 报业集团成立的条件有五个: 一是传媒实力。出一张有影响的主报外,至少应有4个子报子刊,以组成系列报刊;二是经济实力。沿海地区报社年税利在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报社税利在3000万元以上;三是人才实力。报社在职采编人员,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应占总数的15%以上,并要有高级职称;四是技术实力。拥有独立的印刷厂、现代化的照排、胶印设备,具备彩色胶印能力。除保证本报社所属报刊正常印刷装订外,能承接一定数量的代印业务,每日总印刷能力在对开200万份以上;五是发行实力。主报及子报期发行总量在60万份以上,或在本地区每150人拥有一份报纸。有畅通的发行渠道,有逐步建立自办发行网的可能。 复习巩固与作业 翻看你身边近一月的报纸,看其是否有违规现象。 第六讲 新闻、广告等各类信息的发布 教学目的 了解中的新闻的发布与新闻发言人与发布会制度的建立,熟悉特殊新闻与信息和境外信息的发布与报道,掌握广告类信息的发布规则。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广告类信息的发布规则。 教学过程 一、重大新闻的发布与新闻发言人与发布会制度的建立 (一)重大政务新闻的发布与报道 1.重大政务新闻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的制度,以确保重大政务新闻的权威性、真实性与准确性。 2.重大政务新闻的概念:七项内容 (二)新闻发言人与发布会制度的建立 1.国务院率先设置新闻发言人(1983) 2.80年代后期蔚然成风 3.《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新闻出版署1993) 二、特殊新闻与信息的发布与报道 (一)灾害新闻与气象信息的发布与报道 1.有关地震新闻与信息的发布 2.有关传染病疫情的新闻与信息的发布 3.有关防汛新闻与信息的发布 4.有关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的发布 (二)司法新闻的发布与报道 1.有关审判活动的报道 记者在采访时要严格遵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关于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被执行人、罪犯。 2.有关检查活动的报道:正在侦查的案件一般不作报道或先发简讯后详细。 3.有关行政处罚的报道 关于司法新闻的报道尤其要防止“媒介审判”,避免出现新闻报道凌驾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行为。 (三)证券信息与新闻的发布 证券信息的发布与报道,一要公开、公平、公正。二要真实、准确、完整。 指定披露报刊制度: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改革报、证券市场周刊。 证券评论一定要公正,“刊播股评信息时,必须同时刊播两种以上的不同观点,并应保证该信息部具有误导作用。” 三、广告的发布及其行为规则 (一)广告与广告立法 1979年1月29日,上海电视台播出中国电视史上第一个电视广告。 我国广告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5年2月1日起实行《广告法》。 (二)广告的发布及其行为规则 1.广告必须真实是我国广告发布的首要规则 2.广告必须合法 3.广告必须遵守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广告发布的特有规则。 (三)广告发布的管理与监督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的三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特殊广告同时还须实行发布前审查制度。 四、境外新闻与信息在境内的发布 (一)外国新闻在境内的发布 1.除与新闻社无偿交换外,各类新闻稿不得在我国发行。 2.电影、电视剧以及其他非新闻类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需审查批准。有七种情况属于禁止在电视台播出,违者重处。 (二)境外报刊的进口发行 1.《关于加强对外国和港、澳、台报刊进销管理的意见》 2.批准部门: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 (三)外国经济信息在境内的发布 1.《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管理办法》 2.须经新闻通讯社归口管理,须经新华社审批。 3.中国境内用户须使用境外的经济信息,必须向新华通讯社涉外信息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复习巩固与作业 查找你能接触到的境外媒体。 第七讲 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 教学目的 了解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的关系,熟悉与新闻传播有关的保密制度,掌握如何运用新闻传播维护社会秩序。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通过新闻传播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教学过程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国家安全 (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 所谓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和社会制度的巩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发荣和人民的幸福。 (二)何谓危害国家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八项危害国家安全罪: 1.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2.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4.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5. 投敌叛变的 6.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 7. 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 8.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主要是“煽动罪”和“泄密罪”。 (三)煽动罪及其法律责任 1.煽动分裂国家罪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 (四)新闻传播媒介与煽动罪 主管前提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而应作为严重失职处理,给予行政处罚。 二、新闻传播活动与保密制度 (一)国际秘密及其范围 1.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3.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周围的人员知悉。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及其法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罪 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三)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及新闻泄密的法律责任 新闻出版单位实行以下四项保密制度: 1. 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 2. 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3. 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 4. 新闻发布制度。 三、新闻传播活动与维护社会秩序 (一)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 美国经过三个阶段 1. 希克林准则时期 2. 罗斯-梅莫瑞斯准则时期 3. 米勒准则时期 我国的定义: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为淫秽物品。 我国新闻传播法专家将淫秽色情出版物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淫秽出版物。七项标准 2. 色情出版物。包含以上七项标准但自有其主题。 3. 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 (二)我国关于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法规及责任 1.法规主要有11种 2.责任有: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文化行政处罚。 (三)禁止宣扬邪教 邪教: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他有五个特征: 1. 冒用宗教、气功的名义 2. 神化首领,制造疯狂崇拜 3. 散布歪理邪说,欺骗群众 4. 发展控制信徒,秘密结社 5. 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年,破坏社会稳定 (四)禁止传播其他危害社会的内容 1.禁止宣扬迷信 2.禁止宣扬暴力凶杀。 (五)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 复习巩固与作业 关注身边媒体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八讲 隐性采访研究 教学目的 了解隐性采访的种类、意义、局限性,掌握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和界限。 时间安排:两课时。 教学重点: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和界限。 教学过程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媒体逐步被推向市场,自负盈亏,随之,各媒体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甚至残酷。随着竞争压力的增大,为了“抢新闻”、提高本媒体的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和看点,各媒体可谓挖空心思迎合受众的“口味”,一些反映社会问题、社会阴暗面的批评报道、调查性新闻等开始充斥各媒体的版面、屏幕和频率,以借此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卖点”。在这一过程中,隐性采访这一方式凭借自己的优势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了采访中。然而,这一采访方式在直击社会不良现象,拥有广阔的市场、倍受记者青睐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论。 一、关于隐性采访的理解 1.隐性采访的定义 一般认为隐性采访就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自己的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或者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以体验等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未披露的新闻素材而采取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 根据记者介入新闻事件的程度和方法,隐性采访可分为观察式和介入式两种方式,观察式隐性采访是记者以一个旁观者、记录者的身份,在暗地里不动声色地进行观察、采制新闻事件的全过程。而介入式则是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一种参与者的身份“介入”所要采访的事件。 2.隐性采访的意义及弊端 新闻媒体通过记者进行的隐性采访,可以获取其他采访手段难以获取的新闻事实,可以更好地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是“公开采访”的重要补充。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真实、鲜活,不仅可以避开采访中的障碍,获得戏剧化叙述的材料,还可以掌握批评报道中的证据,既为应对批评对象的诉讼做准备,也为执法部门处理问题提供帮助,同时,隐性采访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第一手材料后,迅速推出报道,也可以回避说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干扰。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都是先由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向公众披露的,这类新闻事件如果记者仍采取一般的“显性采访”的手段进行,那么,结果可想而知。但是,也正是由于“隐”的性质,隐性采访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这项工作也有着一定的危险性。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也易出现侵权等法律问题,而一些记者一味追求“卖点”的行为也引发了很多学者和受众对记者的职业道德和人文精神的拷问。 3.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 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隐性采访”这一采访方式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常出现的有侵犯公民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而这些权利通常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当公民的行为触犯法律、损害公众利益时,记者有责任对其进行曝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众的利益。但目前,对于隐性采访,至今各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新闻记者隐性采访的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要禁止使用隐性采访这一方式,这就使得隐性采访常常徘徊于“越权”与“侵权”的边缘。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 现在,综观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一般认为隐性采访可以利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新闻自由权、满足公民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三项。 1. 新闻自由权。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公民作为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而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是新闻自由权利的具体实施者,新闻媒体就成了公民行使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途径。 2.公民知情权。 所谓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重要决策、政府重要事务以及与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个人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公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获悉有关的信息,而新闻媒体无疑是现代社会公民了解和获取信息最经常最便利的途径。因此,记者为了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有采访报道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3.舆论监督权。 现在,人们在普遍认为新闻自由权、公民知情权为进行隐性采访的同时,还有一种提法,很多人认为舆论监督权也是新闻媒体进行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之一。因为,舆论监督权是指通过新闻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众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用舆论的力量对偏离和违背社会正常运行规则的行为依法实施的新闻批评,促使他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舆论监督作为新闻媒体的社会职能之一,其实质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对社会所进行的监督,因此,为了保证人民群众舆论监督权的实现,理应保护记者在采访中使用的隐性采访这一采访方式。 三、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目前,在我国禁止性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对隐性采访公开播报的法律禁区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密方面。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也规定: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防止因个人的一时失误酿成大错。 2.被采访者的权益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章司法保护之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基于保护失足青少年的未来而考虑的,因此,任何违反规定进行权限外采访的行为都将触犯法律,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在采访中一定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3. 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时的身份方面。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为了方便接触采访对象,获得可靠的信息,一定程度上需要假扮一些身份,但也不是任何身份都可以假扮的。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军人、警察、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执法人员等,这类职务都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专门授予的,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假扮不但有“招摇撞骗”之嫌,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也有损于法纪、政纪的严肃性,同时也会使新闻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在记者针对社会的阴暗面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人或事进行采访时,诸如嫖客、毒贩、小偷等社会反面角色或违法犯罪人员的身份也是不允许假扮的,这样不但有人身危险还会卷入违法犯罪的旋涡之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记者为达到隐性采访的目的而假扮毒贩进行毒品交易,其行为已经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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