СНиП-РК-2.02-05---2002-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教学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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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2.02-05-2002*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和规范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2.02-05-200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筑与住房公用事业委员会 阿斯塔纳市 2007前 言1、 制定:“民用住宅设计”设计生产局,以执行97年1月14日 64 关于进一步完善合法法令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令2、商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紧急情况署国家消防勤务司、共和国国营企业“国家鉴定”、KAZGOR设计研究院、EMK 有限公司、“基准A” 集团公司3、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委员会工程技
2、术标准与新工艺局4、通过并生效: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委员会2003年6月15日 288 号命令生效:自2003年8月1日起5、代替:建筑标准与规范2.01.02-85*、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 2.02.01-20016、起草:KAZGOR设计院根据俄文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1.01-01-2001的要求。本定额标准的有效期于国语版再版前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与贸易部建设与住房公用事业委员会2007年10月30日 368号命令批准修订。修订项标记*。未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建筑、城市建设与施工事务国家主管机关的允许,不得复制、发行和传播本国家标准的全部或部
3、分内容。ISBN目录1、适用范围 2、主要条款 3、消防技术分类 4、人员安全保障 5、火灾蔓延预防 6、灭火与抢救工作 7、多功能建筑物防火安全要求 附件1 主要术语定义 附件2 建筑结构火焰蔓延试验方法 附件3 依据建筑物耐火度的建筑物示范结构特性 附件4 消防分队电梯要求 附件5 防烟保护系统要求 附件6 消防控制点要求 附件7 对内部消防管道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 附件8 对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的要求 附件9 对火灾警报和人员撤离管理系统的要求附件10 对个人和集体防护器材与人员救援器材的要求 附件11 对消防系统中央控制室的要求 附件12 人员安全保障条件计算方法 附件13 对门廊设计的要
4、求 附件13-1* (强制) 对个人救生设备的要求附件14 本建筑标准与规范中引用的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清单 建筑标准与规范建筑物和设施防火安全FIRE SAFETY OF BUILDINGS AND CONSTRUCTIONS生效日期:2003年8月1日1. 适用范围1.1. 防火安全保障是国家保护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国家财富和环境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 本标准与规范规定了建筑物、场所和其它建筑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建立和运行各个阶段消防措施的共同要求,以及建筑物及其构件和部分、建筑结构和材料的消防技术分类。1.3. 工程建设领域标准文件体系的消防标准和要求应该
5、基于本标准要求。根据建筑标准与规范有关建筑物与设施消防要求部分以及由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标准文件中阐述的消防要求,对本标准进行补充和进一步明确。除本标准和规范外,应该遵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制定的法规和国家定额标准:包含任何产权形式经济项目运行消防要求的消防安全法;国家标准 GOST 12.1.004 消防安全;-01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规定的新建工程消防安全保护; 0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基本要求;行业和专项消防安全条例电气装置安装规范、防爆电气设备制造规范、苏联国家标准等调控消防安全问题的其它规范文件。撤离居民安置区的防火安全保障应该执行哈
6、萨克斯坦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 08的要求。如果本标准引用的现行规范文件废止,则应该遵照生效的标准,代替被废止的标准。1.4. 对于没有消防标准的建筑物,以及高度超过75m*的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 1.3 (3.38项)建筑物、高度超过10m的其它功能性火灾危险级别的建筑物、地下建筑物数量大于1的建筑物,以及特别复杂和新颖的建筑物,除遵守建筑标准与规范的消防要求外,还应该制定反映其消防保护特色,包括新增工程技术和组织措施的专门技术规范。_* 这里和以下,除专门规定场合之外,建筑物高度根据顶层位置高度确定,不计算顶层技术层,而楼层位置高度根据消防车通路表面标高与外墙可开启窗洞下边之差确定。1.5. 建
7、筑物、建筑结构、产品和材料的技术标准文件,应该包含本标准规定的消防技术特性。1.6. 部分有根据地偏离本标准要求,如果有弥补这些偏差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取得了国家消防部门、在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规定清单上的其它有关机关同意,则建筑、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领域主管机关根据具体项目予以准许。在设计文件内容中应该规定明确企业、建筑物和设施运行消防要求满足(遵守)情况的章节(或者企业、建筑物和设施合格证)。如果订货方为消防分队配备能够提供计算水流量、人员从建筑物与设施顶层撤离的机械爬梯或者分节升降机,则设计和建设超过9层建筑物。新增消防技术的种类和数量应该取得国家消防勤务机关的同意。1.7
8、. 如果变更现有建筑物或者其中个别房间的功能用途,以及如果变更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方案,则应该按照该建筑物或房间的新用途采用规范性文件。1.8. 第4、5、6、7 章不适用于专门用途的建筑物(用于生产和存放炸药和爆破器材的、军用的,以及地铁、矿山坑道的地下设施)。2. 主要条款2.1. 在建筑物中应该规定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工程技术方案,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在火灾危险因素威胁到人员生命和健康之前将其撤离,不管其年龄和身体状态,向外撤离到建筑物的毗连地区(以下简称“向外”) ;能够抢救人员;消防分队人员能够进入并向火灾源运送灭火器材,以及实施人员和财物抢救措施;火灾不蔓延到邻近建筑物;在经过
9、经济论证的损失与消防措施费用比例前提下,控制直接和间接物质损失,包括建筑物存物和建筑物本身。2.2.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优先实施按照标准制定的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书所规定的消防措施;遵守消防规定,按照消防安全条例保护在建和辅助设施避免火灾,土建和安装工程实施的火灾安全;拥有抗灾器材并且保养完好;在建项目和建筑工地发生火灾时,能够安全撤离和抢救人员,以及保护财物。2.3. 运行过程中应该: 按照建筑物设计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保证建筑物养护及其消防保护器材的工作能力;确保执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消防安全条例,其中包括建筑安装和动火作业施工消防安全条例-01;没有按照现行标准和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10、设计书,则不允许改变结构、立体与平面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在实施安装工程时,不允许采用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结构和材料。如果建筑物或者其任何部分人员数量,或者消防负荷受到限制,即使取得了建筑物建设许可证,在建筑物内部显著部位应该布置上述限制通告,建筑物的管理机关应该制定火灾预防和火灾时人员撤离的专门组织措施。3. 消防技术分类总述3.1 建筑材料、结构、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部分的消防技术分类的依据应该是按照助长危险因素产生及其发展的属性, 即火灾危险性,并且按照抵御火灾影响及其危险因素扩散的属性,即耐火性对其进行划分。3.2. 消防技术分类的用途是对结构、房间、建筑物、构件和建筑物各部分根
11、据其耐火性和(或者)火灾危险性规定必要的要求。建筑材料3.3. 建筑材料只具有火灾危险性特征。3.4. 建材的火灾危险性根据下列消防技术特性来确定:可燃性、易燃性、表面火焰蔓延、发烟能力和毒性。3.5. 建材可分为不可燃和可燃的。可燃建材分为四类: 1(弱可燃);2(中等可燃);3(正常可燃);4(剧烈可燃)。建材的可燃性和类别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244 规定。对于不可燃建材,其它火灾危险性指标都没有确定,并且不作标准规定。可燃建材按照易燃性可分为三类: 1(难燃);2(中等易燃);3(易燃)。建材的易燃性类别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402 规定。3.6. 可燃建材按照表面火焰蔓延
12、率分为四类: 1(不蔓延);2(弱蔓延);3(中等蔓延);4(强蔓延)。建材的火焰蔓延率类别,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444,规定适用于屋面和地面的表层(其中包括毡层)。对于其它建材,表面火焰蔓延率类别没有明确并且没有标准规定。3.7.可燃建材按照发烟性能分为三类:1(小发烟性能);2(中等发烟性能);3(高发烟性能)。建材的发烟性能类别按照家标准 GOST 12.1.044 规定。3.8.可燃建材按照燃烧产物毒性分为四类:1(低危);2(中等危险);3(高危);4(异常危险)。建材的燃烧产物毒性类别按照家标准 GOST 12.1.044 规定。建筑结构3.9. 建筑结构具有耐火性和火灾危
13、险性特征。耐火性指标是耐火极限,结构的火灾危险性按照结构的火灾危险等级评定。最小耐火极限和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的类型应该按表采用。1.对于多功能建筑物,在承载能力损失特征方面的最小耐火极限应该按照第7章表4取值。表 1防火隔墙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类型 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的最小耐火极限,小时 防火墙1 22.5. 0.75防火隔壁1 20.75 0.25防火楼板1 232.5.10.75防火门窗1 231.2 0.60.25防火大门、孔、阀门1 21.2 0.6门斗气闸 门斗气闸构件: 防火隔壁 防火楼板 防火门1320.750.750.6防火区(参阅 3.23项)防火区构件: 将防火区与防火间隔房
14、间隔开的防火墙 区内防火隔壁 柱子 防火楼板 屋面构件 外墙22-3-0.750.252.5. 0.750.75 0.753.10. 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按照一个或者连续若干对于该结构规定的下列极限状态特征的发生时间(小时)确定。承重能力损失;完整性损失;隔热能力损失。建筑结构的耐火极限及其代号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247规定。同时,窗户的耐火极限只按照完整性损失发生时间确定。建筑结构火焰蔓延率试验方法应该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444 和本文件附件2实施。3.11. 按照火灾危险性,建筑结构分为四个等级: 0(无火灾危险);1(小火灾危险);2(中等火灾危险);3(火灾危险)。建筑
15、结构的火灾危险等级按照国家标准 GOST 30403确定。防火隔墙3.12. 防火隔墙用于预防火灾和燃烧产物从一个火灾源房间或防火间隔蔓延到其它房间。属于防火隔墙的有防火墙、隔壁、楼板、区、门斗气闸、门、窗、孔和阀门。3.13. 防火隔墙具有耐火性和火灾危险性特征。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取决于其下列构件的耐火极限:围护部分;保证隔墙稳定性的结构;支撑隔墙的结构;结构之间的紧固部件。保证隔墙稳定性的结构、支撑隔墙的结构、结构之间紧固部件在承载能力损失特征方面的耐火极限,应该不小于防火隔墙围护部分的要求耐火极限。3.14. 防火墙、隔壁、楼板、防火区结构和和门斗气闸,以及填充防火隔墙上的采光洞(防火门
16、、大门、人孔、阀门、窗户、门帘)应该采用不可燃材质。最小耐火极限和防火隔墙或者其构件的类型应该按表采用。1.作为防火隔墙允许采用石膏硬纸板、不可燃材质骨架,对于第1型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25 小时,对于第2型,则 0.75 小时。这些隔墙与其它结构的接合部件应该具有耐火极限分别不小于1.25 小时和0.75小时。3.15. 在第1和第2型防火墙内,应该规定相应第1和第2型防火门、大门、窗户和阀门。在第1型防火隔壁里,应该规定第2型防火门、大门、窗户和阀门,而在第2型防火隔壁里则第3型防火门和窗户。在第1型防火楼板内,应该采用第1型防火孔和阀门,而在第2和第3型防火楼板内则第2型防火孔和阀门
17、。3.16. 防火墙应该支撑在基础或基础梁上,按建筑物全高度建筑,穿过所有结构和楼层。采用不可燃材料制作的防火墙允许直接建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骨架结构上。同时,骨架及其填充物和紧固件的耐火极限应该不小于相应类型防火墙的要求耐火极限。3.17. 防火墙应该建筑在屋面上方:不小于60cm,哪怕只有一个阁楼或无阁楼屋顶构件,但可燃材质屋面除外。在屋面上方可以不建防火墙,只要所有阁楼或无阁楼屋顶构件(屋面除外)都是不可燃材料做成。3.18. 在外墙材质为可燃材质的建筑物内,防火墙应该截断这些墙,并且突出墙的外平面至少30cm。3.19. 如果外墙由不可燃材料建造并安装带状玻璃窗,则防火墙应该将玻璃窗分隔
18、开。同时,允许防火墙不突出墙的外平面。3.20. 如果将建筑物分隔成若干防火间隔,则较高和较宽的一面墙应该是防火墙。允许在防火墙外部,在毗连防火间隔屋面上方不小于8m垂直距离上,并且离墙不小于4m水平距离上布置具有标准规定耐火极限的窗户、门和大门。如果在建筑物一部分成角度与另一部分毗连的地方布置防火墙或者防火隔壁,则外墙洞孔最近洞边之间的水平距离应该不小于4m,而成角度毗连防火墙或防火隔壁的墙、房檐和屋檐段在不小于4m长度上应该用不可燃材料做成。如果上述洞孔之间的距离小于4m,则它们应该用第2型防火门或窗户填满。3.21. 有吊顶房间内的防火隔壁应该将吊顶上方空间隔开。3.22. 防火楼板应该
19、无间隙地衔接由不可燃材料做成的外墙。在外墙为非阻燃墙,或者有安装在楼板高度上玻璃窗的建筑物内,防火楼板应该截断这些墙壁和玻璃窗。3.23. 在有关建筑物与设施建筑标准与规范第3章中规定的情形下,允许规定第1型防火区取代防火墙,用于将建筑物分隔成若干防火间隔。第1型防火区做成嵌入形,在整个宽度(长度)和高度上将建筑物分隔开。嵌入物是建筑物的一部分,是由第2型防火墙形成的,该防火墙将嵌入物与防火间隔隔开。防火区宽度应该不小于12m。位于防火区范围内的房间内,不允许采用或者存放可燃气体、液体、爆炸物和材料,以及预定与可燃灰尘形成有关的过程。在该区防火墙内允许构造洞孔,条件是它们按照3.26项填满。3
20、.24. 设施内防火区的结构方案应该按照建筑标准与规范 2.09.03-85采用。3.25. 防火墙和防火区在与其衔接的结构单向倒塌时保持自己的功能。3.26. 在防火隔墙内允许预定洞孔,条件是它们用防火门、窗户、大门、孔和阀门填满,或者在其中构建门斗气闸。防火隔墙内(电梯竖井围墙除外) 洞孔总面积不应该超过其面积的 25%。防火隔墙内的防火门和大门应该具有碰头缝密封和看自动关闭装置。防火窗户应该是打不开的。3.27. 在门斗气闸内应该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筑标准与规范4.02-42-2006规定空气正压。3.28. 防火墙、防火区以及1型防火楼板不允许被用于输送可燃气体和灰尘空气混合物、可燃
21、液体、爆炸物和材料的阀门、竖井和管道穿过。3.29. 在防火墙、防火区,以及1型防火楼板被用于输送不同于3.28项规定介质的通道、竖井和管道(供水、排水工程、汽暖和水暖管道除外)穿过部位,应该安装自动装置,预防火灾时燃烧产物沿通道、竖井和管道蔓延。如果电缆和管道穿过具有标准规定耐火极限和火焰蔓延率极限的围护结构铺设,则它们之间的间隙整个厚度应该用建筑砂浆填满。楼梯和楼梯间3.30. 用于撤离的楼梯和楼梯间分为以下类型: 第1型:室内、布置在楼梯间内;第2型:室内开放式;第3型:室外露天式;常规楼梯间类型:1:每层楼的外墙窗洞内镶玻璃或者敞口的;2:通过屋顶上镶玻璃或者敞开洞孔自然采光的;不冒烟
22、楼梯间类型:1:带有从楼层沿露天过道经过室外空域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同时,应该保证经过空域的过道不含烟;2:火灾时楼梯间空气增压的;3:带有从楼层经过空气增压(固定不变或者火灾时)门斗气闸进入楼梯间的入口。3.31. 为保证灭火和救援工作,规定下列类型的室外消防梯: 1:垂直钢梯,宽度0.7m,从 2.5m高度开始,带通向屋面出口的平台。从高度10m开始,楼梯应该具有每隔0.7m的弧形,弧形转弯半径0.35m,中心离开楼梯0.45m。通向屋面出口的平台则应该具有高度不小于0.6m的围栏;2:阶式钢梯,倾斜度不大于6:1,宽度0.7m,从距离地面标高高度2.5m开始,带平台,每8m不少于1个,带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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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05 2002 建筑物 设施 防火 安全 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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