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参考文本复习过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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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参考文本 精品文档 龙湾区制订修订村规民约 社区公约 参考文本 二〇一五年五月 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参考文本目录 1. 《村规民约》制订(修订)流程图……………… 3 2. 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意见反馈单……4 3.村民委员会关于召开村民会议的通知…………… 5 4. 《 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表决书……………6 5. 备案报告…………………………………7 6. 村民委员会公告……………………………8 7. 关于印发《龙湾区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龙综治办〔2015〕19号)………………………………………9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村规民约》制订(修订)流程图 一、召开村党支部会议 对象:村党支部成员 做法:根据指导范本,结合本村实际,拟定《村规民约(意见征求稿)》初稿。(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规定“违反后怎么办”,各村要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有创新的内容)。 二、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 对象:村两委成员、村法律顾问(村监会主任、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列席) 做法:商议讨论修改《村规民约(意见征求稿)》,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步认证,形成《村规民约(送审稿)》。 四、征求村民意见 对象:全体村民 做法:将《村规民约(草案)》在村务公开栏以及村其他醒目位置张贴,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下发意见反馈单和表决书,张贴召开村民会议通知。 三、召开全体党员会议 对象: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 做法:审议《村规民约(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并形成《村规民约(草案)》。 八、公布实施 做法:村两委通过开会、张贴公告等形式向村民公布新的《村规民约》。 七、街道备案 做法:《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村委会正式向街道办事处送达备案文书。 六、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做法: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规民约(草案)》。 五、合法性论证 做法:将征求村民意见后修改的《村规民约(草案)》提交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取得书面证明。 海滨街道《教新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意见反馈单 内 容 关于征求《教新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草案)》意见 各村民: 村规民约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浙综委〔2015〕1号)等文件要求,我村起草了《教新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征求意见稿)》,并经村两委讨论通过,现将广泛征求各村民意见,请各村民于2015年 8 月 28 日下午16: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教新村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 姓名:廖文澜,联系电话:1356778844 反馈意见 2015年 月 日 备注: 1.如无意见的,请在意见反馈单上填写:“无意见”和本人姓名。2.如有意见的,请于 9月 15日下午16: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本村委会,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教新 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召开村民会议的通知 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 9 月 10 日召开村民会议,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议程:表决《 教新 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草案)》 。 二、表决方式:户代表签名。 三、表决时间:2015年 9月 10 日 10 时至 12时。 四、表决地点:入户表决(村办公楼,视各村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 教新 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草案)》 村民委员会(公章) 2015年 8月 30日 (本通知必须在表决日前10日发出) 《 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表决书 户代表: 您对《 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表示同意的,请在“同意”栏签名;表示不同意的,请在“不同意”栏签名;表示弃权的,在“弃权”栏签名。 组别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第 村 民 小 组 年 月 日 教新 村村民委员会 关于《 教新 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的备案报告 海滨街道办事处: 现将我村村民会议于2015年 9 月 10 日表决通过的《 教新村 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报请备案。 村民委员会(公章) 2015年 月 日 村村民委员会 公 告 本村于2015年 9 月 10日召开村民会议,以户代表签名的方式表决通过《 教新 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全村 户,参加表决 户,其中同意 户,不同意 户,弃权 户),现予公布实施。 附件:《 教新村 村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公章) 2015年 月 日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中共温州市委龙湾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 温龙综治办〔2015〕19号 关于印发《龙湾区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 民约、居民公约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社综委、区社综委相关成员单位: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省四部门“3.19”视频会议精神,区综治办、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龙湾区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活动的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方案要求,全面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订修订工作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温州市委龙湾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 2015年5月29日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龙湾区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我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根据全省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视频会议的工作部署和省社综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活动的通知》(浙综委〔2015〕1号)文件以及市综治办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全面开展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会议精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省四部门专题会议精神,以创新完善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为抓手,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力争2015年底前全区所有的村(居)完成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订修订工作,引导基层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增强基层社会发展活力,促进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深化平安龙湾建设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要合法,程序上要规范民主,内容上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广泛性。要坚持群众路线,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广泛发动村(居)民众群众共同参与,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针对性。既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又规定“违反后怎么办”,切切实实解决当前本村(居)存在的突出问题,达到规范和约束的目的。对于以往好的经验做法要进一步巩固提升,并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 (四)操作性。要坚持简洁易行,做到规定的事项便于理解、便于执行;违规惩罚适度,既不激化矛盾,又能通过惩罚措施真正达到教育、警示、约束的作用。 三、实施步骤 (一)广泛宣传(即日起—5月31日) 各街道要组织发动村(居)民,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广泛宣传,明确制订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任务,消除村(居)民疑虑,提高村(居)民认识,自觉参加制订修订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村(居)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制订修订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及与辖区内平安建设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举办民情恳谈会、“金点子”征集等活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研起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 (二)表决通过(6月1日—8月31日) 各村(居)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召开村(居)两委联席会议对拟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进行研究讨论,并将草案公示给村(居)民(代表)征求意见,做进一步修订完善,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然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三)公布备案(9月)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经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当张榜公布,印发到各家各户,并按照规定报当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 (四)督导检查(10月-11月) 区委组织部、区综治办、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将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街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订修订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全面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制订修订的街道进行督促整改。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街道、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完善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区级层面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黄阳栩为组长,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长池晓荣,副区长顾威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 “双订”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各类问题。各街道要成立党委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组织、民政、司法行政等科室协同负责,相关科室、站所参与的领导机制。区委组织部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始终,结合红色细胞工程,推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区民政局要加强指导各村(居)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修订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对个别工作难以落实到位的村(居)要及时进行督促。区司法局要依法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修订程序,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订修订工作的指导,发动专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 二、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各街道要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订方案,及时作出部署动员,并选择1-2个村(居)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梳理试点经验。我区将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全面推进提升工作水平。根据时间节点坚持边总结边深化,把总结过程作为深化认识、完善机制、推动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推进制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活动各项工作中,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让群众看到新变化,收到实际成效。 三是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区、街道综治、组织、民政、司法行政部门、科室及相关基层站所要深入到村(居)开展调研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总结成功经验,推动工作落实。区社综委成员单位要结合落实联系点制度,加强对联系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订修订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街道要严把时间节点和工作重点,督促社区、村把每个阶段工作情况及时录入浙江省平安建设信息系统。我区将把此项工作作为平安综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倒逼责任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附件:1、村规民约(范本) 2、居民公约(范本) 附件1 村规民约(范本) ( 年 月 日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五条 共同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 第十六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施用有机化肥、缓释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七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惜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八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十九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消防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二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毒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作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政策要求,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五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当选无效: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如果当选,本人应当主动辞职: 1、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居民公约(范本) ( 年 月 日经居委会居民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解决居委会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居委会建设成邻里和睦、家园和美、平安和谐的生活共同体,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居委会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 本居住地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党员居民要带头遵守本公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邻居见面主动问好;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遇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十二条 清晨和夜晚,主动降低室内电视、音响的音量;晚归人员进楼道轻脚步、轻说话、轻关门,防止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往窗外抛撒物品,阳台晾晒浇灌防止滴水。 第四章 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 自觉维护社区秩序,积极参与本居住地区公共活动,共建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 开车进入住宅区要减速慢行、不鸣笛,规范停放汽车、电瓶车、自行车,不将车辆停放在楼道口、绿化带、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文明饲养宠物,不饲养大型非温和犬类;文明遛狗,注意牵绳,及时清理犬类排泄物;及时为宠物办理合法证件,定期注射疫苗。不在公共场所放养家禽。 第十六条 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办理婚丧乔迁等活动,不妨碍社区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 第五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七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共同遵守本居住地区整体规划,不搞违章搭起;文明装修,不得改动承重墙,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九条 共同维护本居住地区整洁,不在楼道堆放物品,防止给他人造成不便;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保持公共场所环境整洁,自觉带走废弃物品。 第二十条 提倡绿色生活,倡导使用环保袋或竹篮购物买菜,尽量避免白色污染;提倡使用自行车或公共交通出行。 第六章 平安建设 第二十一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建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二条 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消防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人员、网格长或居委会干部。 第二十三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应积极配合居委会党组织和居委会做好管理、教育和帮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向居委会、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每年组织相关评比活动,经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居委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本公约的家庭和居民。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经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居委会对行为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居委会居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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