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复习资料教学文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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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复习资料 精品资料 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 第一章 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总论 二、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的演进 想要充分了解当代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的本质,就需要认识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的历史演进。 (一)西方传统价值观——历史积淀 1、古希腊人文精神:以人文本的思想 “认识你自己” 这一原则的提出表明了苏格拉底以人为中心和目的的人学转向的完成,体现了苏格拉底要将人们的思想观念从权威、教条、迷信及神话的王国中解放出来的强烈愿望。 “自知自己无知” 它的实质是理性批判性,它要求破除一切陈见,将已有的观念放在理性面前重新审视,找出其漏洞并勇于承认自己的无知。 “美德即知识” 把美德看作是知识,也就是把理性看作是推动人的行为力量,承认个体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力量实现道德独立而不是盲目地遵从权威。这一命题还表明了苏格拉底“美德本身就是目的”的思想,他认为行善本身就是幸福的,它不需要额外的报偿。 2、古罗马“法制精神”:公正公平理念 古罗马“法制精神”对社会工作价值观产生影响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罗马法学家在规定和解释法律的本质时,普遍把法律和正义联系起来,认为法律与正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法律代表着正义,也是正义的实现手段。 人类自然平等 罗马法继承了古希腊哲学家“天赋人权”、人人具有“自然权利”的思想,认为法律的本源既不是人类的思想,也不是统治者的意志,而是自然法则,因而在这个世界上共同服从自然法的每一个人都应具有自然的平等权。 保障公民的权利 从古罗马时期开始,西方社会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给与个人权益以充分的保障。 这些权利包括:选举、荣誉、担任官职、婚姻等等。 3、希伯来——基督教“博爱精神”:平等互助理念 (1)希伯来的宗教观:西方宗教思想的源头 这里主要分析《旧约》中对西方传统价值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1)上帝观和神选观念 2)原罪观念和救赎观念 3)契约观念和法律观念 (2)基督教:“爱的宗教” 基督教的爱的观念可分为三个层次: 1)上帝对人类的爱——慈爱 “上帝即是爱”,这是基督教的核心信念 2)人类对上帝的爱——敬爱 上帝爱自己的儿女,人类也要爱上帝 3)人与人之间的爱——博爱 “爱人如己”是基督教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所遵循的“黄金定律”。 三、社会工作价值观的直接来源 1、新教伦理的观念:平等与天职观念 新教伦理的核心概念是“平等”、和“天职” 新教 “平等”观念表述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首先,它反对天主教教权至上、教皇独尊的理论,否认传统的个人只有通过教会和牧师才能与上帝建立联系的观点,认为每个人的心灵都可以与基督建立直接的情感关系,完全信赖上帝,直接遵从上帝的旨意而不需要教会和牧师的中介作用。所以,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必须勇于承担责任。这将西方传统的平等观念彻底(至少是在理论上)推向了每一个平民百姓。 2、社会正义理论:“关注最少受惠者利益的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其如下思想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有着重要影响: (1)平等的社会理想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平等的制度,这种平等既包括政治上、思想上、言论上、人身自由上的平等,也包括经济利益和自尊的平等 (2)关注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公平观念 在强调正义的社会制度是平等制度的前提下,罗尔斯认为,只有一种不平等是合乎正义的或者说是公平的,那就是他的差别原则所表述的“要使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的思想:“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扩展到那些机会较少者的机会”。 (3)鼓吹反对不正义社会制度的社会运动的正当性。罗尔斯强调,制度正义相对于个人道德的优先性,认为只有在正义的制度中才能对个人道德提出要求,而且,正义的制度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正义感,消减嫉妒、怨恨等动摇正义的倾向,从而提高个人的道德水平。 3、人道主义哲学: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哲学 “人道主义”是从15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所倡导的“人文主义”发展而来的,它最初是作为一种资产阶级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要求,即作为衡量人的道德行为的价值尺度提出来的,后来逐渐扩展为哲学、经济学、政治学领域的共同原则和要求,并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具有世界观和历史观意义的综合价值体系。 (1)以人为本原则: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并把它们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 (2)自由平等原则:赋予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以极高的价值。 (3)自我实现原则:强调尊重人的个性和发挥人的潜能。 (4)博爱原则:认为人与人之间有着互相支持、理解和帮助的义务。 (5)社会正义原则:倡导正义的社会应当承担起对个人的责任。 4、社会福利思想:福利服务制度化与规范化的思想 社会福利一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的层面来理解。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消极的协助社会中的不幸者与贫穷者解除压力,或减轻社会中突发灾难的危害,这通常被称为“残补式”社会福利,因为它主要是指在社会问题发生以后所作的补救工作。广义的社会福利又称为“积极的”社会福利也就是制度化的社会福利,它作为社会的一种常规制度承诺在任何时候都关注社会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需求,以求最大限度的避免社会问题的发生,同时也致力于解决已发生的社会问题。 在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福利作用。周永新先生分析了西方社会福利观念发展经历的三个阶段: 以慈善观念和人道主义指导思想的时期。 以追求社会公平和平等的发展机会为指导思想的时期。 以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权利为指导思想的时期。 第二章 社会工作价值 三、社会工作使命的本质 六种不同的社会工作价值取向: 1、父权主义取向 此观点主要是存在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友善访问与慈善组织会社开始兴起之时。其假设是专业使命是为提升案主的正直品格,使他们能过一种有德行的、完整的、丰富的生活;而不依赖政府或民间财源帮助。主要的目的是帮助饥饿的、无家可归的、失业的、贫穷的人,运用自己的内在的能力去过有意义的生活。 2、社会正义取向 根据此观点:基本上是因为最弱势的人口群其文化与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结构问题,而使他们无法自立。 3、宗教取向 包括了父权主义与社会正义取向的特质。此观点主张专业的中心任务——起源于与教会有关的社会工作发展历史——是将自己的宗教新转变成有意义的社会服务。 4、临床取向 近年来在个案工作中,伦理两难的议题已逐渐受到重视,这也可反映出临床取向对于社会工作价值的观点。此现象——尤其自1970年代末期开始——已成为当代专业伦理潮流的一部分。此派讨论的议题如案主保密、对话内容只有会谈者与被会谈者知道的沟通、知后同意等。 5、专业自我保卫取向 此派是现阶段社会工作伦理与价值中重要的一部分。若以临床取向相比,临床取向着重于案主利益和社会工作伦理,而此派关切对实务工作者的保护。其基本的关切议题是有关于对于各种类型的过失或不当治疗的辩述;以及最主要的是有关专业人员应负责任的议题与逐渐升高的法律诉讼风险等。 6、无道德取向 此派的特征是不涉及价值或规范性的概念。将实务工作视为纯技术性。 社会工作目前使命与价值最明确可见的记载,发表在1996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其主要内容有: 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在促进人类福祉,协助全人类满足其基本人性需求,尤其关注弱势族群、受压迫者及贫穷者的需求和增强其力量。 社会工作的历史传统和形象定位皆注重于促进社会中的个人福祉和社会福祉。社会工作的基础是注重在那些制造、影响和引发生活问题的环境力量。社会工作者协同或代理案主来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变迁。 四、社会工作实务中价值的类型 美国NASW也提出社会工作价值的核心内容: 1、重视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2、尊重与案主关系的保密性。 3、改变社会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4、专业关系中不涉及私人情感与需要。 5、愿意将知识与技巧提供给他人。 6、尊重个人的与团体的差异。 7、协助案主发展自主的能力。 8、即使感到挫折,也坚持为案主的利益考量。 9、坚持社会正义,以及为所有社会成员的经济、物质与心理福祉而努力。 10、坚持个人行为与专业行为符合高的规范标准。 虽然上述不同学者提出的社工核心价值观有些差异,但是却有相当的一致性。 当代最显而易见的社会工作价值之类型,发表在1996年美国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价值一:服务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最基本的目标即在协助有需要的人们,并且对于社会问题予以关注及采取行动。 价值二:社会正义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要挑战社会的不公正。 价值三:个人的尊严与价值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尊重个人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 价值四: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认知到人际关系的核心重要性。 价值五:廉正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的行为应是值得信赖的。 价值六:能力 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执业,并提升自己的专业职能。 五、社会工作价值的影响 (一)社会工作者需要厘清其个人的价值观 社会工作者需要厘清其个人的价值观,这是因为基于个人价值观会影响到对案主、服务方式与策略的选择、对服务结果成功与否的认定。 个人价值区分为三类: 1、终极价值——具广泛性的、对团体目标提供一个概括性的指引。社会工作价值中的尊重个人、平等、没有歧视都是属于终极价值。 五、社会工作价值的影响 2、中介价值——是较特定的价值。在社会工作中,例如:精神病患有权利拒绝某些形式的治疗、领取福利给付者有权利得到某一水准点给福标准或是少数族群获得良好医疗照顾的权利。 3、工具性价值——是对欲达到目标的手段予以说明的价值。在社会工作中的例子有保密、自我决定、知后同意等。 (二)取得个人与专业价值之间的协调 案主、雇主、专业本身的价值观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在有关于案主方面,社会工作者有时会遇到案主的价值观与行为是不道德的,与自己不投合的。社会工作者或许会对案主教养孩子的方式、触犯法律的方式、对待配偶的方式等有强烈的反应。 社会工作者如何对这些状况反应——是否是他们告诉案主自己的想法或是保留自己的判断——要看实务工作者对自己价值观定位的看法而不同。相关的例子包括案主因一些与道德相关的决定而困扰:外遇、照顾年老的父母、堕胎、离婚、处理家庭暴力等问题。 (三)文化与宗教价值 价值冲突可发生于当案主的文化与宗教价值与专业的或社会工作者自己的价值不同时。因此,社会工作者需要了解自己的与案主的文化或宗教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例如,有些情况涉及案主是否要堕胎——宗教信仰会对如何解释问题与如何处理问题有相当的影响。 五、社会工作价值的影响 在社会工作员当中,大家对于应该与案主讨论社工员自己想法的程度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实务工作者主张当案主在为道德议题挣扎的时候,社会工作员的角色是为他们提供中立的扬声板。另一种不同的观点是社工员需要告知案主他自己的价值观,因此,案主才能充分了解工作者可能的偏见。 (四)价值与助人的责任 这一重要议题是有关于社会工作者的价值影响到决定案主问题的形成因素。社会工作者常对案主问题的成因提出假设,并根据此假设规划出服务的计划。 如此看来,社会工作者的价值观对于介入案主服务有重要的影响。其影响的层面有:何种改变是可能的、如何产生这样的改变、案主应该得到何种协助。 (五)对社会工作价值的挑战 这一议题是有关于当代社会工作价值合法性的争议。虽然社会工作价值已经历过专业发展的各阶段,但是它并不是完全静态的、与未受到挑战得到。社会工作者需要认识到核心社会工作价值中政治层面的意义。社会工作价值出现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以及专业价值也受到西方政治观点的影响,尤其是有关于个人价值与尊严、自我决定、分配争议等。 (六)由价值到行动 社会工作是实务取向的,而一些主要的社会工作实务原则直接起源于核心价值,例如:信赖与分配正义。信赖是社会工作实务中的重要部分,这信赖存在于实务工作者与案主间的关系,以及案主相信其会有公平的机会得到服务。 第三章 社会工作伦理性的一般性问题 一、伦理守则 (一)伦理的含义 伦理是人们在人际关系方面所持有的价值信念和行为原则,它包括个人的自我行为控制和调节以及对他人的行为期望标准。 伦理与价值观的异同: 尽管价值观和伦理两个词经常混用,但他们还是有所区别的。伦理是从价值中推导出来的,必须与价值观协调一致。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价值观关注的是最好的和理想的东西,而伦理关注的是实现理想过程中行为正确与否或善恶问题。伦理主要是通过个人自觉自律和社会舆论来进行监督和约束,表现形式主要是强化人们的荣辱感和羞耻感。价值观是高度抽象和概括的理念,而伦理对人们行为的期望和要求则更加具体。 伦理守则的功能: 与其它职业伦理守则一样,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最主要的功能是对社会工作的专业职责作出正式说明。这些职责主要包括:社会赋予社会工作专业的职责、社会工作者对案主应尽的职责、社会工作者对专业发展的职责。在实务工作中,伦理守则所发挥的是指导、教育和强制的作用。 伦理守则的目的: 从总体上来看,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目的有三个方面: 1、提供清晰的行为标准,以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并保障职业的社会声望; 2、使成员在从事相关工作时能更有职业信心和责任感; 3、保护社会大众,避免其受到不谨慎或不专业成员的侵害和剥削。 二、伦理两难的抉择 近年来,社会工作与其他专业开始注意到伦理两难的主题。尽管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和专业伦理标准可以在书面上表述得准确无误,但在实践中,如何应用这些价值标准来指导专业行为并非易事。常见的有保密问题;自决原则和知情同意;个人利益和社会责任等等。 在此我们提出六个指导原则来帮助社会工作者在面临伦理两难时的解决办法: 1、伤害到人类行为的必要前提(如生命、健康、食物、住所、心理健康)优先于其他一些伤害,例如:欺骗或揭发隐私;如休闲教育与财富。 2、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包括对人类行为而言必备的善心),优先于其他人的自我决定权。 3、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优先于其自身的基本福祉。 4、我们在自由意志之下,同意遵守的法律、机构的规定等的义务应凌驾于我们自己的信仰、价值与原则。 5、当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与法律、规定以及民间组织中的规则相冲突时,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可优先考量。 6、防止伤害的义务,如饥饿,以及提升公共利益的义务,如居住、教育以及社会救助,这两种义务优先于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权利。 三、伦理抉择的过程 依据经验,下列的步骤有助于社会工作者解决伦理的两难: 1、厘清伦理的议题,包括冲突的社会工作价值与责任。 2、找出所有可能被伦理抉择影响到的个人、团体与组织。 3、尝试找出各种可采取的行动以及参与者,并评估每种行动的利弊得失。 4、审慎的检视赞成或反对每种行动的理由。 第四章 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困境 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基本伦理困境 (一)幸福与自由的矛盾 幸福和自由是人的两项基本权利,工作者有职责涉入案主的生活以便为其争取福利(获得幸福),同时,工作者也有责任确保案主的自由不被剥夺。但什么是自由、什么是幸福、自由与幸福哪个更重要则是伦理学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当自由与幸福发生冲突时又当如何处理呢? (二)“案主自决”的限度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先来简单看一下案主自决的内涵。 案主自决是“案件”由案主自己做决定,而非工作员越俎代庖;自决是在充分信息基础上的自决;是价值的自决;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剥夺);案主要为自决负责人。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会受到以下挑战: 1、案主的决定对个人是有伤害的(甚至是危及生命的)。 2、案主的决定可能是虚假的(违背本人真实意愿的)。 3、案主的决定可能是对他人(社会)有伤害的。 4、案主的决定缺少实现的必要条件。 (三)“知后同意”的困境 “知后同意”意味着除非案主同意,社会工作者不能介入案主的生活领域。同时,他还意味着当社会工作者代表案主的利益做出决定时,必须首先获得案主的许可。 这里为什么要代替案主做出抉择呢? 因为有时案主会因某些特殊原因而处于选择能力受限制(如监禁);选择能力欠缺(如心理或心智障碍);选择能力受损(如年老等情形)时,这时就需要社会工作者代表他们或为他们做出选择。 这里的伦理困境是“自决原则”与“知后同意”的碰撞 NASW《伦理守则》对此做出的规定是:当社会工作者必须代表失去选择能力的案主做决定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要做到这一点,就应坚持“知后同意”。 有效的“知后同意”必须达到下列六个标准: 1、在案主作选择时,不应出现强迫或过度介入; 2、案主必须在心智健全下同意; 3、案主必须同意特定的程序或行动; 4、同意的形式必须是有效的; 5、案主必须有权拒绝或撤回同意; 6、案主的决定必须建立在获得充分的资讯的基础上。 所以,知后同意应由以下因素配合: 1、知识 2、自愿 3、能力 (四)保密及隐私权(见个案) 社会工作中许多伦理两难都与保密及隐私有关。 (五)自我决定与父权主义 社会工作者通常十分投入专业社会工作,因为他们有强烈的渴望想帮助那些生活上遭遇严重问题的人们。例如:心理疾病、贫困、家庭暴力、身体障碍等等。他们在工作中总会许下诺言:我们一定有尊重案主的权利,尤其是案主的自决权。但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通常会不自觉地抵触案主自决的权利,原因只有一个:“我是为了你好!”这就包含了父权主义的倾向。 例子包括:监禁某人使其免于自我伤害、强迫特定宗教团体成员接受治疗、禁止自杀等等。 为何父权主义对社会工作产生困难问题,是因为大多数实务工作者有太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帮助案主解决问题(如同父母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帮助子女一样),这些强制性的介入有时对案主有帮助,但有时,它会帮倒忙。 (六)专业与个人价值的冲突 三、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伦理困境 (一)角色与义务冲突引发的伦理困境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易于造成社会工作者伦理困境的角色冲突往往是角色内冲突,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当社会工作者一个人同时占有许多角色位置,而这些角色位置又创造出不同的、有时是冲突的义务要求时,角色冲突就会发生。一个社会工作者同时是母亲、妻子、下属,担当的不同角色有不同的角色期望。 (二)忠诚的冲突引发的伦理困境 社会工作者直接的服务对象是案主,这要求他忠诚于案主的利益;社会工作者一般又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这要求他要忠实于雇主。作为一个公民,他要忠诚于国家的法律。但有时几种“忠诚”会起冲突,社会工作者就会至于伦理困境中。 第五章 社会工作的伦理两难:间接实务工作 一、有限资源分配 对于分配稀有资源的争议,哲学家称之为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有关运用伦理概念与标准以决定如何分配稀有资源给人们、社区、团体、组织等等。 在社会工作界,一般有四种标准来分配稀有资源:平等、需要、补偿以及贡献多寡。 平等观念是最被常用的标准。从表面来看,平等观念似乎很直截了当,其实平等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 平等的一种解释是平分,也就是对于不足的资源,所有符合资格的人们都分配相同的资源。例如:旧社会的施粥、再如排队领取食物的穷人; 但有些情况下就不适用,如救助站有十个床位却有20个案主。有十套廉租房却有20户等着分;那这么分配? 所以另一种平等讲究的是程序平等,而非结果平等。如“先到先得”的原则。 还有一种平等讲究的是程序平等,它遵循“随机原则”,如单位照顾本单位子弟就业、廉租房的分配等等。 还有一种就是“以需求为根据来分配资源”,也就是由分配资源者来决定谁的需求最大,谁最应该得到资源。如单位照顾本单位子弟就业和廉租房的分配。 还有人主张社会工作者不能只考虑平等与需求,也应注意保护“弱势族群的利益”,也就是针对“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此外,NASW伦理守则也建议: 社会工作者应参与社会和政治行动,确保所有人民都能公平地得到其所需要的资源、就业机会、和服务,以使个人的基本需求获得充分的满足与发展。社会工作者必须觉知政治力量对实务工作的影响,应倡导政策与立法的改变,以改善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社会条件,以提升社会正义。然而,有的分配正义却很复杂,会涉及到道德上的争议。 二、政府与民间部门对社会福利的责任 社会工作与政府的关系有时是伙伴关系,有时两者的关系则处于紧张状态(如政府削减福利开支、采用的服务手法有“敌意”、社会工作者的工资被减等)。无论何种情况,两者关系的本质都具有伦理的议题,主要是关于政府对民众的责任。 下面分析三种观点: 1、保守派反对政府介入私人生活,认为这会妨碍个人隐私权,也有悖于市场运作。经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任何政府规定的介入将会引起缺乏效率、成本过高、没有必要介入人们的生活。保守派还认为政府介入会培养市民的依赖。政府的方案若缺乏地方上的同意,则可视为是一种不当的高压政治以及对隐私权的侵犯。 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保守派的观点是? 2、自由派坚持为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认为政府某种程度的介入是必要的。单纯的市场运作不能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尤其是当社会大众并不关心某类的案主群时(如:贫困者、身心障碍者、曾犯过罪的人)。自由派主张政府应积极地创造机会以弥补市场运作的不足。 3、激进派的观点模糊,有人倾向于保守派的观点,认为应当限制政府的介入。但有的认为政府并没有尽力去修正自由市场的不完美,提升社会正义。他们批判资本主义,认为自由市场无法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 NASW的观点: NASW的伦理守则并未直接讨论政府介入社区的议题,它只泛泛地叙述了社会工作者提升社会全体福祉的责任,预防与消除对某些个人或团体的歧视,包括精神病患者;确保所有人可以取得资源及所需要的服务;扩大弱势群体的选择机会。 另一个有关政府介入社会福利的争议是政府对低收入者提供补助与支持性服务的责任。 对此,NASW伦理守则包含了一些陈述、原则与准则: 社会工作者应促进本土社会乃至全球的整体福祉,并增进人们及其社区与环境的发展。社会工作者应倡导与人类基本需求满足有关的生活条件,并促使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价值与制度能符合社会正义的实现。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扩大所有族群的选择和机会、并对弱势群体、受压迫者、受剥削的个人和团体予以特别关注。 三、对于法规的遵守 社会工作管理者与实务工作者有时会面临法律从不公正的情形,这时社会工作者又会面临伦理抉择的困境。 NASW伦理守则包括了与此议题有关的伦理标准: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扩大所有族群的选择和机会、并对弱势群体、受压迫者、受剥削的个人和团体予以特别关注。 按照此观点,不论移民身份是否合法,沦落为难民就是弱势群体,需要被保护,对于难民安置中心而言,禁止非法移民身份曝光是适当的。 四、劳资争议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有时会出现“劳方”与“资方”的争议,这也会引起相应的伦理冲突, 社会工作者对于罢工与抗议行为有着矛盾的情节。一项研究发现,社会工作者对是否参与罢工行动都有不同的立场。 1、义务论的学者主张,社会工作有责任帮助有需要者,也就是社会工作的主要使命是助人,而受雇相关的自利行为不应妨碍服务的提供。虽然社会工作者会说他们对于满足自己得到需要也有责任。 2、行为效益主义的论点是:如工作者会更满意,因而有高品质的服务,如此罢工是合理的。 NASW伦理守则对于罢工与抗议行动有两个标准。两标准没有表明赞成或反对罢工本质的立场,理解社会工作者不同意罢工对案主服务的影响。而指出:社会工作者有权利参与有组织的抗议行动,并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劳资争议、抗议行动或罢工。 五、研究与评估 社会工作研究与评估本身是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服务,但是在研究与评估过程中,就牵扯到伦理问题。 对此,NASW伦理守则包含了一些重要的伦理标准: 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审慎考虑可能产生的结果,而且应该要遵循已发展出的对评估和研究参与者保护的指导。并适时向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提出咨询。 社会工作者应当让参与者知道,他们有权利在任何时间点退出评估和研究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第六章 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抉择和伦理危机 一、伦理抉择 (一)“两种善的伦理力量的冲突”:伦理抉择的内涵及特征 伦理抉择通常以两种方式出现:好的和坏的、道德的和不道德的行为之间作选择,以及在好的和好的、坏的和坏的、道德的和道德的之间作选择。而后一种选择更具有挑战性。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伦理抉择通常表现出如下特征: 1、首先,伦理抉择是与价值相关的抉择 也就是说,抉择本身与价值相关,选择结果直接具有道德意义。 2、容易造成困境的伦理抉择是价值冲突的抉择。 实务中我们会发现“好坏易分”,“好好难断”。 3、伦理抉择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或序列 纵向看:每一个抉择的做出都与前期的选择有关 横向看:任何一个抉择不是孤立的,同时抉择也不单纯是个人行为。 4、伦理抉择的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 即本来抉择期望一个“好的”结果,可却是“坏的”结果,反之亦然。但不作抉择也有风险,就会面临“布利丹的驴子的命运” 5、伦理抉择地做出需要社会工作者做周密的考量。包括: 什么是涉及的伦理因素?什么是影响这个伦理因素的原则、规则、权利、义务? 当存在冲突的原则和利益时,谁是做出某种选择的受益者和受害者? 怎样排列相关的原则、人物、利益的优先顺序? 做出各种的选择时必须考虑哪些风险和后果?为此应做何种准备和预防? 何时将伦理抉择的义务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是合理的,在一个具体案例中应转移给谁? (二)“道德优先性”:伦理抉择的原则 “道德优先性”应坚持三原则: 出于道德考虑的抉择: 符合道德的标准的抉择: 为了道德目的的抉择: 为确保这个基本原则的实现,社会工作者在评估各种可能的选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如下方面的伦理要素: 1、效率和效果 效率标准关心的是达到确定目的的相关成本。 效果标准则关心预想结果实现的程度。 在评估一个预选方案时,效率和效果是需要同时考虑的因素,但通常情况下,二者可能是矛盾的。 2、案主权利和福利的保护与社会利益的保护 案主权利和福利?社会利益?孰轻孰重?P286案例 一、伦理抉择 3、“最少伤害”原则 有时社会工作者会面对只许有伤害性的计划实行的情况,不管这个计划是案主还是工作者作选择,都会给这个人或那个人做出一些伤害。 “最少伤害”原则建议选择那个将导致最少的、最短期的或者是最容易扭住的伤害计划。即“两害相权取其轻”。P287案例 (三)伦理原则和义务的优先次序:伦理抉择的依据 有时,一个具体的实践情形涉及两个或多个伦理原则和义务,而他们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通常,社会工作专业实践中所涉及的伦理原则和义务优先次序做如下排列: 1、保护生命的原则(健康服务、食物、庇护、居住、教育、收入等) 2、社会工作者应当做出培育人们的自主、独立和自由的伦理抉择。 3、社会工作者应当做出助长对所有人的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道路、提高所有人生命质量的实践抉择。 4、社会工作者应当做出与他自愿接受的规则和法则一致的实践抉择。 5、当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与法律、规定以及民间组织中的规则相冲突时,个人基本福祉的权利可优先考虑。 6、保密和尊重隐私权优先于“说出实情”的义务。 这里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说明: 首先,一旦这样一个优先权列表被建立,它的操作规则就是:对较高位置的义务的满足优先于较低位置义务的满足。 其次,西方社会工作学者排列伦理原则的义务次序的观点带有明显的西方文化的传统特征,但有许多考虑对于当代中国社会工作者仍具有借鉴作用。 再次,通常,在一种实践情况下对适用的伦理原则的选择既不是清楚的,也不是自明的。 最后,这并不是排列优先权次序的唯一模式。 (四)伦理抉择的基本程序 第一种观点(Frank Loewenberg和Ralph Dolgoff):共分十一步 第一步:确认这个抉择产生影响的问题和因素 第二步:确认与这个问题相关的人和机构,如:案主、受害者、支持系统、其他专业人员等。 第三步:确认与这个问题有关的价值观,这些是被第二步所确认的那些参与者所持有的价值观,包括社会价值观、职业价值观、工作者个人价值观等等。 第四步:确认目标和目的,它们的实现被认为是能解决(或至少是减轻)这个问题的。 第五步:确认各种可替代的介入计划和目标 第六步:评估每一种计划的效率和效果。 第七步:决定谁被卷入抉择做出的过程 第八步:选择最合适的计划 第九步:实施选择的计划 第十步:监测实施的情况 第十一步:评估结果并确认附加的问题 二、伦理危机及处理模式 (一)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治疗过失”:伦理危机的成因 社会工作者的“治疗过失”一般表现为两类情形。 其一:社会工作者不适当地执行职务,以不合法律或不合专业标准的手段达到目的。 其二:社会工作者没有依据专业标准尽到应尽的义务。 社会工作者的“治疗过失”通常是由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其一,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的疏忽造成的错误; 其二,由于伦理抉择的复杂性而在客观上导致的失误; 其三,社会工作者有意造成的伤害; 这里主要是由于工作者个人的原因造成的 因此,社会工作者往往面临一个永恒的困境:行为动机和效果的不一致。有意违法者遭遇惩处是罪有应得;而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伤害是事与愿违的。 (二)“伦理投诉”、“法律诉讼”与“犯罪指控”:伦理危机的类型 依据“治疗过失”的性质以及所造成的伤害程度,Reamer将社会工作者可能遭遇的伦理危机分为三类: “伦理投诉”:声称社会工作者违反了相应的道德标准; “法律诉讼”:声称社会工作者犯了渎职或玩忽职守罪; “犯罪指控”:社会工作者被指控有犯罪行为。 “伦理投诉”一般是向社会工作者协会或相应的机构提出的,社会工作者协会或相应的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负责惩戒和审理这些“伦理投诉”。 调查委员会会依据协会的伦理守则所提供的标准确定接受或拒绝投诉。一旦立案,就要开展一个调查和审查的过程并召开听证会。 “法律诉讼”与“犯罪指控”一般发生在社会工作者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对案主造成较严重伤害时。 这些诉讼或指控通常包括:声称社会工作者不恰当地或者违背专业标准的方式执行他们的责任,这种行为通常包括收取回扣、滥用职权或渎职;声称社会工作者没能履行依据专业标准应当履行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包括: 1、当声称渎职时,有证据证明一个法律的责任存在于从业者和案主之间; 2、从业者在哪个责任的履行中玩忽职守,或者表现为一个已经发生的行为,或者表现为对职责的怠慢; 3、案主遭受到某些伤害或损害; 4、伤害或损害是直接或间接地由于社会工作者玩忽职守造成的。 针对社会工作者的“法律诉讼”与“犯罪指控”是由政府法律机构惩戒和审理的,一般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一旦经过法庭调查确定犯罪事实,社会工作者(受雇机构)可能受到刑事拘留、经济制裁甚至判处处罚。 为了避免伦理危机的发生,社会工作者应当正确处理专业价值观及其具体要求、清醒认识所面对的伦理困境、力争做出科学合理的抉择,同时还要对伦理危机发生的高风险领域有清楚的认识并保持高度的警觉。 (三)伦理危机的高风险领域 1、保密与隐私权 保密与隐私权是常常将社会工作者置于伦理困境的重要问题之一,下面从三个方面来阐述: (1)社会工作者没能保持尊重案主隐私权和保护第三者免于受到伤害之间的平衡。 在这里,社会工作者必须注意把握的尺度是:在何时警告第三者的义务是优先于保密的义务的。一般来说,为保护第三者免于受到伤害而将当事人的秘密公开,应符合下列条件: 社会工作者有证据显示案主对第三者有暴力威胁的倾向;社会工作者应该有证据可与预见案主的暴力行为;社会工作者应该有证据显示案主的暴力行为是很急迫和可能发生的;社会工作者必须可以确认可能的受害者。 为了尽量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并减少受到指控的可能性,社会工作者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措施。 (2)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家庭或团体治疗时将某个成员的秘密暴露给其他成员。 社会工作者在进行家庭或团体治疗时,有时只由其他成员的配合,效果才更好,所以有时难免会面临这一问题。 因此,社会工作者也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询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参与者均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 (3)由于社会工作者的疏忽将秘密信息泄露。 社会工作者在公开或半公开场合(如私人宴会、电梯、餐厅等)谈论有关案主的秘密信息、将秘密文件遗漏在可能泄密的地点、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秘密资料(如给有关电脑做加密处理)等等。 2、服务的输送 社会工作者在服务的输送问题上的伦理危机多发生在如下三个方面: (1)知后同意的程序问题 知后同意的程序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对案主以外的第三者透露隐秘性资料,对案主的拍照、录音、摄影,以及让案主加入研究计划等以前,都必须先获得案主的同意。这是“尊重案主自决权”的专业核心价值的必然要求。 (2)有效诊断和介入方法的选择 对案主问题做出正确的诊断并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法,曾被认为是不涉及伦理的纯技术问题,只要社会工作者掌握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就够了,其实不然。 假如社会工作者没有从案主的利益出发对所选择的介入方法做充分的伦理考虑而对案主造成伤害,他就有可能面临“治疗过失”的指控。因为社会工作者经常面临的困境是:从案主利益考虑合适的治疗方法并不一定是社会工作者所精通或熟悉的治疗方法。 (3)不适当的压力和不及时的举报 在具体治疗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借助职业权力给案主施加不当的压力以图达到自己的目的,是常被职责的一种“治疗过失”行为。 所谓不当压力,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其权威去压迫、说服或支配案主参与某些活动,这些活动可能不是案主的最佳利益或是会引起利益冲突。 不及时举报通常是指因社会工作者没能在适当的时机发现和报告有关案主的危险信息而造成的伤害事件的发生。 3、对工作人员的督导 处于督导地位的工作者较常遭遇的伦理危机包括三个方面: (1)当受督导的社会工作者遭遇伦理危机时,督导者要负连带责任。 法律上称之为“在上位者回应”。督导者有责任促使被督导者以符合专业标准的方式从事专业活动,假如督导不能做到这一点,督导者负有督导不力的责任。 (2)因督导工作的失误而造成的伤害,督导者要负完全责任。 (3)借督导者的权利欺压被督导者,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假如督导者对被督导者公报私仇、威胁利用、都会因此而受到处罚。 4、咨询、转介与记录 咨询:当案主出现非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所能解决的特殊情形时,例如:案主厌食、头疼、精神恍惚、行为偏执等等时,社会工作者通常需要或应当向其他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的专家咨询,以便协助自己的工作。 假如社会工作者没能及时寻求这些协助而导致案主伤害事件的发生,他将会面对伦理责难和治疗过失的指控。 转介:当社会工作者感到自己无力或不适宜解决案主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介给其他的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 除上面提到的情形以外,通常需要及时转介的情形还有两种: 其一,当社会工作者觉察到前来求助的案主的问题不属于自己的专业范围、案主与自己曾经有过特殊关系(如性关系)、因与案主在价值观或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应当将案主转介给有相关能力或能避开相关冲突的社会工作者。 其二,当社会工作者察觉到自己的治疗计划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时,也应当考虑将案件转介给其他社会工作者以便给案主及时的帮助和治疗。 此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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