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教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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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精品文档临大校发20122号 临沂大学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各分校:经学校研究,现将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临沂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处理学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通报批
2、评或下列行政处分之一: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学生因违纪造成他人或集体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四)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相互串供、隐瞒真
3、相、毁灭证据、伪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二)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进行民族歧视、煽动民族情绪、从事民族分裂,情节严重者;(三)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四)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者。第七条 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
4、、罢餐、静坐等活动,书写、张贴、投递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或社会秩序者,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八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制造、携带、藏匿、传送、贩卖毒品或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非法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条 抄袭别人作业或让别人代做作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弄虚作假、篡改学习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
5、,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按临沂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满1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有违法、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证、超速、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
6、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醉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破坏学校消防安全者,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通道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因过失造成消防设施毁坏,不及时报告、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尚未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或损失较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利用各种媒介出版、
7、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观看、复制和传播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参与传销、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传销、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在校园内组织、策划宗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领导、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形式的非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给予组织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六)饮酒闹
8、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或设摊摆点、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宣传栏上乱涂、乱写、乱画,或在非指定的地方张贴,或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以盗窃、冒领、诈骗、非法募捐等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盗者:1.涉案金额不满100元或盗窃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2.涉案金额在100-199元者,给予严重
9、警告处分;3.涉案金额在200-4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4.涉案金额在500-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7.偷窃公章、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8.盗窃、破坏图书者,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诈骗、抢劫者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未直接作案,明知是赃款、赃物,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
10、者,给予记过处分;涉案价值较大,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为作案者放哨者,给予记过处分;(五)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价值在200-4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价值在500-9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四)价值在1000-19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挑起事端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行为等
11、方式挑逗、侮辱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预谋、策划、教唆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聚众斗殴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作伪证者1.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作伪证且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3.作伪证且参与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
12、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持械殴打他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1.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威胁、恫吓他人,给予记过处分;2.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打架,殴打他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雇佣或勾结校外人员入校持械打架斗殴,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
13、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公共场所男女拥抱、接吻以及有其它不检点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态度蛮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女私自结伴外出整夜不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介绍、参与色情服务者,给予
14、开除学籍处分;(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有骚扰、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侮辱、欺骗他人,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自由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侮辱、调戏、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妨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用电话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拨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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