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屋交易中的税收问题上课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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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徽 财 经 大 学期 末 作 业 论 文论文题目浅谈房屋交易中的税收问题院 (系)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所在班级 2016级 财公(0)班 姓 名 汪广闻 学 号 3201603363 课程老师 常晓素 日 期 2016年12月15日 浅谈房屋交易中的税收问题以李某与蚌埠地税局龙子湖区分局税务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为例【摘要】当今社会,税收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房地产交易日益成为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现实生活中,房屋交易后如何合理准确的核定计税依据,是困扰广大人民群众的难题。本文通过介绍的李某与蚌埠地税局龙子湖区分局税务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描述了李某错误的确定房屋交易的计税价格,与税务机关
2、产生纠纷,并最终败诉的过程。征纳关系一直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主体,对于纳税人来说,应该认真学习税收法律知识,通过正确的途径保护好自己的正当权益,就税务机关而言,不仅要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更应采取多渠道积极向人民群众宣传最新最全面的税收法律知识,真正做到维护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关键词】房屋交易 计税依据 行政纠纷目录一、基本案情4二、案情焦点5(一)房屋交易行为应该以何为其计税依据5(二)税务部门是否存在违法征收税款行为5三、法理分析6(一)关于房屋交易行为的计税依据问题6(二)关于税务机构是否存在违法征收问题7四、思考启示8(一)原因分析81、从纳税人角度82、税务机关立场9(
3、二)措施建议91、从纳税人角度92、税务机关立场10浅谈房屋交易中的税收问题以李某与蚌埠地税局龙子湖区分局税务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为例一、基本案情2010年5月28日,李洪斌与张虹因交易蚌埠市凤阳东路536号宏都花园D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到蚌埠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双方申报交易价为32.4万元,经市房产交易所确认该房交易价为34万元。房产税契载明的交易金额为34万元。蚌埠市地方税务局龙子湖区分局(以下简称龙子湖地税分局)对李洪斌以34万元交易价征收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税款计6346元。李洪斌认为,其与张虹进行房屋交易的实际交易价格为32.4万,龙子湖地税分
4、局征收税款时计税依据却为34万元,没有遵循房屋实际交易价格,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李洪斌与张虹的房屋交易价格虽然申报的是32.4万元,但是经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格为34万元,且房产税契上载明的交易金额也是34万元。因此,被告依据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的价格34万元,以法定的税种、税率计征税款合法。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洪斌的诉讼请求。对此,李洪斌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上诉至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定,龙子湖地税分局作为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市房产交易所确认的交易金
5、额进行征税符合法律规定,且适用的税种、税率正确,征税程序正当,税额计算准确。李洪斌、张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二、案情焦点(一)房屋交易行为应该以何为其计税依据原告认为,其与张虹的房屋交易行为达成的实际交易价格为32.4万元, 龙子湖地税分局没有按照双方议定的交易实际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被告没有进行评估就直接写了交易额34万元,并计征税收,其行为违反法律关于计税价格应以交易实际价格为依据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被告认为,李洪斌与张虹虽然申报的交易价为32.4万元,但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交易价为34万元,李洪斌应当依照此交易额交纳税款。被告依法定的税种、税率征收税款并不
6、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李洪斌与张虹的房屋交易价格虽然申报的是32.4万元,但是经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格为34万元,且房产税契上载明的交易金额也是34万元。因此,被告依据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的价格34万元,以法定的税种、税率计征税款合法。二审法院认为,市房产交易所确认的交易金额为34万元是其法定职责。龙子湖地税分局作为税务征收管理部门,根据市房产交易所确认的交易金额进行征税符合法律规定,且适用的税种、税率正确,征税程序正当,税额计算准确。(二)税务部门是否存在违法征收税款行为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直接确定其计税依据为34万元,计税依据偏高,违背了事实发生
7、原则,且被告以法定税种、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大于其本应缴纳的税款,加重了原告的税收负担,故上诉被告以34万元计征税款属于违法行为。被告认为,被告按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所确定的交易价格计征税款,且按照税收法律规定,使用的税种及税率均无误,征收程序正当,税额计算准确,并未发生原告所述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按照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依法缴纳税金或土地收益”。原告应当根据房地产交易部门核定的价格为计税依据,依法缴纳税收,而不是以房屋发生的实际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被告并未发生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对法
8、律事实认识模糊不清,上诉理由不合理,同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确认,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被告并无税款征收违法行为。三、法理分析(一)关于房屋交易行为的计税依据问题本案涉及一审原告李洪斌,一审第三人张虹,一审被告龙子湖地税分局等三方,围绕着龙子湖区地税分局对该房屋交易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以及地税分局的税收征收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等问题,展开了一场纠纷上诉案。首先,地税分局和房屋交易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在本案中应体现了哪些部门职能呢?第一,龙子湖地税分局作为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征收主体,是核定个人所得应纳税额、营业额的法定机构,其依法有权对李洪斌、张虹因房屋交易而发生的个人所得、营业额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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