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采购合同(通用)教学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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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XXX分布式农牧业 综合利用光伏电站 35kV间隔设备 采购合同 第一册 商务协议 买方:XX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卖方:XXXX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XXX年XX月·XX 商务条款 第1条 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买方”是指 XXXX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2.“卖方”是指 XXXX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包括合同双方共同根据合同规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4.“合同总价”是指在卖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本合同第3条。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7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设备、材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消耗品、各种物品及相关资料,包括为确保合同设备达到设计能力而应包含在设备中的任何部件。 7.“设备”是指35kV间隔设备(含35kV SF6断路器,35kV隔离开关,35kV电压互感器,35kV跌落式熔断器,35kV氧化锌避雷器,断路器端子箱,PT端子箱) 8.“交货完成”是指总装后所有设备的交货完毕,并通过双方共同开箱验收签证。 9.“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之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导等技术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等),详见本合同第5.6条。 10.“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指导、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安装”是指有关设备、系统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所有合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组装、就位和连接。 12.“调试”是指为进行试运行,按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调试导则进行的设备起动、试验和调整并达到本合同附件的要求。 13.“试运行”是指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安全、稳定、持续240小时的运行,以验证设备能够达到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 14.“初步验收”是指当设备完成试运行,已达到了合同附件规定的内容后,买方对该设备的验收。 15.“质量保证期”是指设备自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在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免费消除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16.“最终验收”是指在质量保证期满,供货设备达到合同中所规定的性能指标后,买方进行的验收。验收合格买方将签署最终验收证书。 17.“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安装指导、调试等环节不当所引起的本合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8.“随机备品备件”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质保期间所必需的备品备件,包括由于卖方提供的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必须更换的备品备件。 19.“推荐备品备件”是指在质保期结束后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备品备件。 20.“专用工具”是指随合同设备提供的,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及 质保期间所必需的专用工具。 21.“随机消耗品”是指设备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正常运行及保养情况下所必需消耗品。 22.“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买方确认的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3.“合同现场”是指合同设备交货及安装的地方,即本招标项目所在工程地址: 云南省永胜县涛源镇龙潭山项目现场 。 24.“光伏电站”是指 本合同设备装机的云南省永胜县龙潭山19.8MW分布式农牧业综合利用光伏电站 25.“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日历日;“周”是指7天。 第2条 合同范围 2.1合同供货范围 本合同文件、技术协议、技术规范书及卖方的投标文件和其他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范围:35kV间隔设备(含35kV SF6断路器,35kV隔离开关,35kV电压互感器,35kV跌落式熔断器,35kV氧化锌避雷器,断路器端子箱,PT端子箱)设备的供货、安装指导、调试、人员培训、工程文件、验收和质保,详见技术条款。 如果本合同商务、技术协议及卖方投标文件和其他附件中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高于设计公司提供的技术规范书或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按本合同中最高标执行。如果合同中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低于技术规范书或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按技术规范书、国家及行业标准中最高标准执行。如果技术协议约定与商务协议约定相抵触时,以商务协议约定为准。 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并且根据本行业惯例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及技术服务等补供,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问题。 设备供货数量价格汇总表 价格单位:元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价格 制造厂家 备 注 期纳变新建35kV间隔设备 1 35kV SF6断路器 LW口-35/1250,31.5kA,外置CT: 800/5A(抽头;400/5A)准确级次:5P30/5P30/0.5S/0.2S,3只,容量大于等于20VA 台 1 X X 2 35kV隔离开关 GW4-40.5IID/1250A,80kA,31.5kA, 主刀电动,地刀手动,双接地 附CJ2A型电动机构, CS9-G型手动机构 组 1 X X 3 35kV隔离开关 GW4-40.5D/1250A,80kA,31.5kA, 主刀电动,地刀手动,单接地 附CJ2A型电动机构, CS9-G型手动机构 组 1 X X 4 35kV电压互感器 JDZX9-35, 35/0.1kV,0.5级; 只 1 X X 5 35kV跌落式熔断器 PRWG2-40.5/100GYW 只 2 X X 6 35kV氧化锌避雷器 HY5WZ-51/134 只 3 X X 7 断路器端子箱 XW1-1,带百叶窗钢底座,采用不锈钢外壳,加呼吸器,加专用接地铜排 个 1 X X 8 PT端子箱 XW1-1,带百叶窗钢底座,采用不锈钢外壳,加呼吸器,加专用接地铜排 个 1 X X 合 计:156723 元 大写:壹拾伍万陆仟柒佰贰拾叁元整 第3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总价为含17%增值税价格,为人民币¥ 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整)。 本合同总价格包括: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费、装运费、运输及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等;包括卖方就本合同设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包括税费)等所有与本合同中卖方必须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有关的费用。 3.2 合同的分项价格如下: 3.2.1 合同设备价格 XXXX元(大写:XXXX整)。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缴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包装费,货物交到合同现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发生的一切费用。 3.2.2 技术服务费包含在总价内。 3.2.3 运输及保险费包含在总价内。 运输费为合同设备运至合同现场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费用,不包括现场卸货费。保险费为办理第5.5条规定的保险所发生的费用。运输费、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3.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含税固定不变价格,卖方承诺:按合同要求准时交货。买卖双方承诺:不发生变更时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第4条 支付 4.1 货币种类:本合同使用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银行汇兑。 4.3 合同货款的支付: 4.3.1设备预付款:合同生效后7日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 4.3.2设备发货款:买方在和卖方确认发货时,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50%的到货款,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付款后卖方提供合同设备价格100%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接受发票。 4.3.3设备投运款:设备投入运行7日后,并且买卖双方签订最终验收合格证书,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10%的设备投运款,计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 4.3.4设备运行款:光伏组件全部投入运行1个月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设备价格20%的设备运行款,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 4.3.5设备质量保证金:设备质保期为壹年,从全部光伏组件投入运行240小时后算起,一年后质保期满。质保期结束,买方向卖方支付剩余10%的货款,计人民币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 4.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0.9款计算迟交违约金。 4.5 买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与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5条 交货和运输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本合同工程建设的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详细交货时间见合同相关条款。 5.2 合同设备的运输 5.2.1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合同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卖方运输货物之前应提前派人实地查看运输道路,确保设备能够运输至项目现场,运输车辆总长应不超过13米。 5.2.2 合同生效后1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单价和总价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5.2.3在货物预计启运15天前,卖方应传真将第5.2.4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5.2.4在货物备妥及装运发出后的12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货物备妥发运日; (3) 货物预计运抵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 (8) 交运车号、船名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其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2.5初步交货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型号和规格 数量 供货时间(日期另行约定后手签,同时由双方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 1 35kV间隔设备 35kV SF6断路器 35kV隔离开关(双接地) 35kV隔离开关(单接地) 35kV电压互感器 35kV跌落式熔断器 35kV氧化锌避雷器 断路器端子箱 PT端子箱 1批 2015年8月 5 日到货 每个单元的货物全部运抵合同现场交货地点(由买方签发设备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0条计算清偿迟交货物损失的依据。 5.3 交货地点:XXXX项目现场 5.4 交货检验 5.4.1到货点验 货物运抵合同现场后2日内,由买、卖、施工、监理四方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无误后,签署“货物到场点验单”一式五份。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或发生包装破损并导致设备遗失、损坏等情况,买方有权拒签“货物到场点验单”。卖方应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运输等费用,并不得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否则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签署“货物到场点验单”后,除过开箱验收发现发现的包装箱内的设备及元器件损坏、缺陷、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现象,卖方即将带包装的设备数量所有权和保管责任同时转移给了买方。 5.4.2开箱验收 买方在开箱验收前3日内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买方开箱验收通知后2日内到场,由买、卖、监理及施工四方共同进行开箱验收并签署“设备开箱验收证书”。如果卖方人员未能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和监理、施工进行三方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买卖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由四方代表签字,一式五份(买方执2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替换或提供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自负。 5.5 合同设备的运输保险 卖方须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为发运合同设备投保,金额为该部分设备价值110%的运输保险,该类保险应向国内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以买方为受益人,保险责任期为从卖方仓库到合同设备至交货后90天止。 5.6 技术资料要求和交付进度 卖方提供的资料应包括: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保证和控制文件、储运指导、安装文件、运行和维护手册、设备的备品备件清单、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调试计划、试验和调试报告、竣工资料、计划内的维护报告和质保期的特别维修报告、质保期结束时的最终检查报告。所有的图纸都应是标准尺寸的,如:A0、A1、A2、A3或A4的规格。 5.6.1 设计文件(6套文件以及2套电子文档) 合同实施过程中,卖方应提交如下: ●设备设计说明和手册、安装图、基础图、主要部件的设备材料清单,包括生产商、特性、型号和数量。 ●设备及各部件性能参数表。 5.6.2 质量保证和控制文件(4套文件) 此文件包括质量保证和含有检查记录、型式试验和/或本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证书的控制文件。 5.6.3 储运指导(6套文件) 应提交在现场搬运、贮存和保管设备的详细说明文件,并附有图解、图纸和重量,应包括: ●各部件要求户外、户内、温度或湿度控制、长期或短期贮存的专门标志; ●户外、户内、温度或湿度控制、长期或短期贮存的空间要求; ●设备卸货、放置、叠放和堆放所要遵守的程序; ●悬挂和起吊程序以及吊点布置和标记; ●长期和短期维护程序, 包括户外贮存部件推荐的最长存期;部件的定期转动(当需要时)。 5.6.4 安装文件(6套文件和2套电子文档) ● 安装文件应提供设备安装所需的所有资料,如: ●安装图纸和技术要求(包括起吊位置),安装步骤说明及安装材料清单; ●安装工具,分专用工具和一般工具; ●电缆布置图,包括端子图和外部连接图; ●开关和控制板平面图、接地图和环境要求; ●设备安全预防措施。 5.6.5 运行和维护文件(6套文件和2套电子文档) 卖方应为设备提供完整的运行和维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程序 ●启动和停机程序 ●报警动作一览表,紧急处理程序安排 ●工具清单 5.6.6 备品备件清单(6套文件和2套电子文档) 卖方应提供详细的备品备件清单,并给出订货时必需的数据,包括规格和价格。另外,还应提供一份能从独立的供应点获得的备品备件清单和/或消耗品清单,清单应提供直接购买所需的足够信息。 5.6.7 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6套文件和2套电子文档) 卖方应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时间表和内容,作为草案供买方批复,并作为规定的培训的最终版本。另外,适当的培训材料,如:手册、图纸和散发材料等应在培训开始前提供。 5.6.8 调试和试运行计划(6套文件和2套电子文档) 卖方应提交一份调试和试运行计划供买方批复,计划应包括时间表和详细的试验和试运行步骤,以及相关的图纸和说明。 试验和运行步骤应当分项进行,并在任何可能地方指出要达到的目标结果和允许偏差,并留出空白处以便填写在调试和试验过程中实际观测到的结果。 5.6.9 试验和调试报告(4套文件) 所有的试验和调试记录和报告都应编写成试验和调试报告,并提交买方。 5.6.10 竣工文件(4套文件) 卖方应在运行验收结束后,提交规范的运行验收文件及必要的说明性文件。 竣工文件应包括买方的意见及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修改,其详细程度应能使买方对所有的设备进行维护、拆卸、重新安装和调试、运行。 竣工文件中还应有操作和维护手册,以及监控软件手册,为了安全和全面地远程控制设备的运行,后者必须非常详尽,以能实现数据评价编程和显示图表。 5.6.11 计划内维护和额外维修报告(4套文件) 卖方应为在质保期内所有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维护(维修)提供报告,报告中应写明详细的实施措施和使用过的备品备件和消耗品清单,包括名称、部件/目录号、数量和价格。 第6条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地;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6.4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并免费提供专用起吊工具及说明文件。 卖方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6.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6.6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编号等内容的详细装箱单、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书各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证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 6.7 卖方在设备装运3天内,应按第6.6条的规定,向买方递交3套装运单据。 6.8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整批发货。 6.9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第6.3条相关内容。 6.10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 6.11 栅格式箱子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2 卖方及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3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4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随合同设备交付的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6.15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0条的规定负责及时更换、修理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买方,并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7条 技术服务和技术联络 7.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以及质保期内定期的设备检修。 7.2 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由卖方统一组织协调提出书面技术服务或工作方案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 7.3卖方保证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并拥有从事相关工作必要的资质证书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设备安装前10天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7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第10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4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总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7.5卖方在工作现场自备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卖方技术人员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作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初步验收结束后10天内移交给买方。 7.6 本合同质保期内出现设备故障,卖方在接到买方电话、传真或邮件4小时内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无法解决,卖方技术人员须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解决完毕,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出质保期后,卖方提供相同于质保期内的服务,但可按市场行情实行有偿服务。 7.7买方和卖方商议在合适的时期召开技术联络会,可邀请监理、施工及设计人员参加。技术联络会议应讨论有关具体要求、澄清合同及附件中的疑问,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工作。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技术联络会议纪要(或技术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并应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8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9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10买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7.11在进行各次联络会议、其它各项联络以及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初步验收等事项,合同各方应指派授权代表。 第8条 监造和检验 8.1 监造 买方不派人进厂监造,由卖方自行监造和检验。卖方须向买方保证设备的技术标准及质量不低于本合同约定。保证的技术标准、计划及资料如下: 8.1.1本合同设备生产计划及检验计划。 8.1.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规范书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8.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8.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及出厂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书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交付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8.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及施工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代表将签署该批货物的“货物验收证明”一式五份。如发现任何不符之处或发生包装破损并导致设备遗失、损坏等情况,买方有权拒签“货物验收证明”。卖方及时补齐所缺和损坏货物,并不得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否则将承担有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3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在检验时,卖方人员未能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8.2.3 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尽快替换或提供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自负。 8.2.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买方书面通知后7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方分支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2.6 卖方在收到买方按本合同第8.2.2至8.2.5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尽快更换、修理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修理、更换和运费及保险费均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如属于卖方责任,由买方从下次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扣除;如属于买方责任,买方支付相关费用。 8.2.7上述第8.2.2至8.2.6条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即使未发现质量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0条及合同附件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9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9.1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9.2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的问题。 9.3试运行时间为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连续稳定运行240小时。试运行期间若发生与本合同不符的情况时,双方要进行协商,商洽试运行期间的问题如何解决,否则买方不予性能初步验收。 9.4试运行结束后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性能验收试验完毕,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9.5买方在确认以下工作进行完毕后可进行最终验收,并由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否则不予终验。 9.5.1返修部件已补齐,并由买方确认无任何质量差错。 9.5.2双方签订返修协议。 9.6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20天内按照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9.7买方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参数截至出具的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间应保证到保证期终止后一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11.2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9.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示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M-材料费(元),c-台班数(台·班),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第10条 保证与索赔 10.1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设备通过240小时试运行签署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10.2 卖方向买方保证,所供应的合同设备将符合本合同及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并对其供货范围内的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所供设备是全新、技术先进、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并满足设备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完成上述责任而导致买方蒙受任何损失,由卖方按双方确认的损失额进行赔偿。 10.3 卖方担保本合同项下所提供设备为全新设备,技术先进,安全、高效、成熟、可靠,在设计、材料与工艺上无缺陷,符合现场运行的要求。 10.4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0.5 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试运行、验收、以及运行维护所必须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10.6 本合同质保期内出现设备故障,卖方在接到买方电话、传真或邮件4小时内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如果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无法解决,卖方技术人员须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完毕,卖方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出质保期后,卖方提供相同于质保期内的服务,但可按市场行情实行有偿服务。 10.7 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关键部件,而使该套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该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卖方应赔偿买方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而导致的停产的经营损失。 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质量保证期将从该缺陷修正后重新开始计算,卖方应赔偿买方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而导致的停产的经营损失。 10.8 罚款和违约金 10.8.1在质量保证期内,若设备未达到质量保证指标,将按违约处理。 10.8.2卖方保证提供技术资料完整、清晰、正确,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及维护的要求。如果技术资料内容不完整或不正确,卖方将予以更换,并承担买方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10.8.3 如果非因买方原因,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迟交货物违约金: 迟交3-5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6-10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2%; 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20%】,本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上述违约金,买方有权从任何应向卖方支付的付款中予以扣除。 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继续按合同规定交货的责任。 如果由于卖方的责任,对安装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15】天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延迟交货达15天以上,买方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则卖方不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8.4 如果买方不能按期付款,延迟付款部分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7%利息予以补偿。 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应付合同金额+延期付款补偿金 =应付合同金额×(1+7%÷12×延期付款月数) 如果因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延期执行时,买方不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的违约金总额累计不应超过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20%】。卖方支付上述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11条 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 11.1 卖方在交付设备时,应同时提供安装、调试、质保期的运行和维修所需要的随机备品备件、随机消耗品和专用工具;随机消耗品和专用工具的价格已包含在合同设备价中。 11.2卖方负责及时、免费更换质保期内的损坏部件。如果质保期内使用了买方的随机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补足。 对于合同内质保期实际使用的随机备品备件品种和数量,超出清单范围的,除主要部件外,也应在质保期末按实际用掉的数量免费补足。 11.3 安装专用工具随第一批设备交付至合同现场。 11.4 卖方向买方提供推荐备品备件清单(含价格及相应的卖方名称)。 11.5 卖方(包括卖方的分包商)在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寿命期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出售备品备件。 第12条 侵权与保密 12.1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就专有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本合同全部内容对任何第三方严格保密;双方应确保参加合同履行的人员也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12.2对于其和/或其技术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必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12.3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相关情况: ●现在或以后披露之时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合法获得并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12.4 卖方保证,售予买方的设备(包括其整体及其所包含的所有组成部分)已合法地获得并有效适用于买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所有相关知识产权,若买方因购买和使用卖方所提供的技术或设备而遭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诉讼或仲裁,或受到买方所在国的国家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罚、判决、执行,卖方补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13条 税费 13.1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对合同设备进行材料采购、设备制造及供货等过程中应该缴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3.2 本合同总价为含税固定价。卖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材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均由卖方承担。 13.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3.4合同设备价格为完税价格,买方有权将合同中可以享受国家有关减免税的部分分离出来,代替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减免部分的利益归买方。 13.5 卖方向买方提供买方进行减免税申报所需的营业证书、专用缴款书等文件。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格中。 13.6 卖方负责有关税费工作如下: 13.6.1依据本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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