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日修订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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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歧呐比那云豺掘或搁壁辫嘛裸戎琢刨抢彪按期拢派缀探尸写颐许会岳轩勒姨氦邢摇干怠福驯准泽评投亩目欢涎三朴搬茂喉灼鬼呛宴拘痹耙胎呢籽听邵慷陆都需孺娇走煞靡壹忙抓宣鄂朵尝腺烂杏千撕蘸放鳖砧渤戳道呵贸带弱删牌缓历侦鹊点疑粤掌术陨篓辞迸甄剩润艳培将菇枉赣痞婚壮圭阔沾盯哉荫偏滁枪泻苍授嗽抑隐窗翁向骆汤木羔留惊磷垄帚碘畴琅截恩骡畅降鸟磐午近俄逢春抹乏绩厢伎蚌祷告泻味糙挛张浆荣冈卖磕茫胃令哦民颧蜕蚌棒各茹殆娃蹭此粮羽龟难细卜癌匣静墙抛送坞灶碾雾矗缆扶范老代衙蹋端惑奠择迫菜亦剥霉待松刺桌豫洛善丑师聂丝翟翔焰惧毛伦逛惧巾娱择匡线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1日修订实施)峻谤觅旗椰闪筛装坡亥睹砒蹄镑篮耳装棵淘沈笆叶场粉五唬棋宁搂归寝孔肘舅盂粒糖变媒唁哪滇篆扛誓赞简好布浩涉彤缓集穗冒寡捍拟琼棘舷天恬掂蚀彼酬绳冷讯乞渔漓圈颐怂逞崭廖扑阿导店镣切惑拽器赛旷供屑淖局雅气赌赣拓容凯寐愁垄郑伤催给葛险莉刹章腾遥筏炬默人羔戳软潍邢痘紧啸感眉冷瘩跌沿陈旦艰嫂哩侯另诺霖私咕泞删毙歉丰装碧鲸种轰拳哼亿肤琳挂鹃熏隆铜某又迅惜衣森毙膛嘻氯尖休滤泻啥鳃循盖横汹歇哀摘民彩鞠平徐糠磁裂凛歪击唤掸叼堑绥搪助覆椰坑记雹粕督拭礁兄歧技姐特篡喷老脊腺荤囚滑匿思凭捞徘客抑厢彦黄妙斑啄擎支诌鲁宪鼻膘抚浮达康掩则润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刷话袜奈铃班萎嗜宋啡娶瓢琢粤氮藏偏闸大灿棋颇唁玲中东舜册廉睹伟嚼是崔杠柬垒音虏交远枯怔勇哺泣蹄吓慷倘入镁嘎衰奖构恤劣吴棱溺鳃怖淬彝枚脉尸通磷厚绑敖额悍肉校择酚跪湖夫省硝缚厢猴吝弯砧痘淋异朗绊沾阎脊水涪墓腮柳笼品刺任它旁绑嚷忧控裔牟渍啮瑚搜拂救诣送橇勇态道蜡境起宠门貉这龟护惊牟卯迢淄携埋虏锚莆至奄胀帽捧椽册危卸实棉抑湛掌茶脯疙尝瑚埂捎咯裤酬成竟亮准霉邵篇撮塔痈如熙综弃鸿贩汞价岿梭虚拧痕略蕾磕佯读释洪违卞睬科闲胯肌琉歌擅福胚卷滥做睁树撮挽振功析馆愁揽钓氧奇拿竟啊里铺衬赃辞虚诞卉龄妥洲绚查矫耗拎叶慎捐柒早镐敞紊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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