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贴管理办法(20150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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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全面质量管理“速度、质量、成本”的精神,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和企业发展变化的需要,提升公司形象,增强公司凝聚力,公司以车贴的方式鼓励高层管理人员自购车辆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为确保车贴有序、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真正达到有利于公司和本人工作的目的,特制定本车贴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转正后职级在副处级及以上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以服务工作为主,以改善福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特指已享受车贴的车辆。第五条 凡符合享受车贴条件的人员,须填写车贴申请表,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车贴申请,并真实、完整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如是车辆所有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结
2、婚证)、购车发票、驾照、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发票(有效期内)等相关证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审核通过的,签订安全驾驶承诺书,再由行政管理中心按程序报批。第六条 申请享受车贴人员须符合以下二个条件:(一)本人(或配偶)是车辆所有人; (二)车辆由享受车贴人员本人使用。第七条 享受车贴的额度标准:(一)申请车贴人员的车辆购置价格达到或超过对应职级标准的,按职级享受对应补贴;(二)申请车贴人员的车辆购置价格低于对应职位级别车辆标准的,按车辆购置价格对应的标准享受补贴;(三)申请车贴人员的车辆为购置二手车辆的,按“平安保险”官方网站中“二手车估值计算”确定车辆价值,并以此价享受对应车贴标准;无法查询
3、到申请车贴车辆价值的,由公司成控部按相近型号的车辆进行评估;(四)享受车贴人员因职级发生变化,按新职级标准执行;若车辆购置价格未达到新职级对应标准的,则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五)车辆购置价以购车发票(含购置税)金额为准。(六)享受车贴人员因工作地点发生变化:1.车辆应随同转移至新工作地(车辆必须每月在当地15天以上),并按工作地对应的车贴标准享受车贴; 2.车辆未随同至新工作地点的,或虽随同至新工作地但在当地每月不足15天的,按应享受车贴标准的30%享受;第八条 车贴从批准执行时间起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日折算),在其当月工资中一并支付。第九条 费用报销要求:(一)享受车贴人员因公外出往返在200
4、公里以内的需自行驾驶车辆,未驾驶车辆的不予报销交通费;(二)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因公外出:1.集团总部享受车贴人员在主城九区内的费用不予报销;2.各下属单位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在所在城区出差单程30公里以内的行车费用不予报销;3.集团总部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到主城九区之外出差,下属单位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出差单程在30公里以上,符合车辆管理制度规定的车辆使用原则,行车费用(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公司承担;4.不符合车辆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使用原则,但确因工作需要驾车出行的,可报销50%行车费用。(三)享受车贴车辆因公出差须事前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批,否则不予报销费用。(四)享受车贴人员(含享受
5、30%的),不再享受交通补贴,不再报销探亲路费;(五)享受车贴人员,城区办事不再调派公司车辆,不能借用公司驾驶员,不能报销交通费,不能为节省费用而影响公务活动;(六)享受车贴人员车辆因公出差,有同向人员因公外出的,须予以搭乘,搭乘人员同程交通费不再报销;(七)符合派车原则的人员因公用车时,若公车无法满足,可调派享受车贴车辆;若车贴车辆无法满足时,可租用未享受车贴车辆。租用未享受车贴车辆的日租金按照车价的1支付,过路过桥费、油料费和停车费等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第十条 公司车辆无法满足使用时,公司行政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轮流调派享受车贴人员车辆,享受车贴人员应无条件配合。 第十一条 享受车贴人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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